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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房屋买卖无法判决过户,你要知道!

发布日期:2021-04-20    作者:张颖律师

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针对签订预约合同后卖方违约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买方有权依据预约合同请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基于预约合同的性质,请求预约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通常无法得到支持。

二、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2年的《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遭遇“限购”、“限贷”也有明确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政府部门出台限购限贷政策的,人民法院应查明买受人是否属于限购或限贷范围。确因限购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或者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买受人知情的或者共有人在房产过户前不同意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但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即使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了买房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但如果判决前买方贷款审批尚未通过/未取得贷款承诺/未签订贷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合同自愿原则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一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法直接判决银行发放贷款,无法判决强制履行合同。

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关于抵押物的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六、《民法典》实施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约定禁止转让不动产的,未经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1]54号》三、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在不动产登记簿“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 栏记载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有约定的填写“是”,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没有约定的填写“否”,抵押期间依法转让的,应当由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约定情况发生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不会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

八、法院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无具体义务内容的,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2014年12月16日)十一、请求合同继续履行的处理:

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诉讼请求中没有具体履行内容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要求其变更诉讼请求明确具体履行内容,如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等,并告知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坚持不变更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相应的判决,并告知当事人在履行中发生新的争议可就具体履行内容另行起诉。

九、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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