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贷款明明有数个保证人,债权人某银行最终却撤诉
案例:贷款明明有数个保证人,债权人某银行最终却撤诉
【案情介绍】刘某向某银行贷款28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此期间,某银行不定期在刘某银行账户扣划部分,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刘某向某银行信贷人员告知没有偿还能力,有什么办法可以缓解还款压力。该工作人员告知刘某可以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贷款,刘某同意了银行信贷人员的建议,并自该工作人员的具体操作下,于2015年1月28日与某银行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综合授信合同》及一系列贷款手续,同时刘某担任一人股东的河北某贸易公司、妻子马某、好友杨某作为保证人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当天银行将贷款280万元打款至第三人吴某账户。后刘某未主动还款,银行也未主动扣划过。2019年7月某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及保证人共同偿还280万元贷款及利息。
【法律分析】刘某及其保证人找到我们时,距离开庭时间仅有半天时间。我们及时向当事人询问案情具体细节,并分析了原告某银行提供的证据,制定了应诉方案。庭审中,我们从原告方的履行情况(打款账户非涉案当事人、催款扣划至今已超过诉讼时效)、计算方式有误(未扣划保证金)等方面提出代理意见。最终,经过庭审和刘某庭后提交的打款流水,某银行撤回了起诉。
【案后思考】本案中,作为优势地位的银行方作为原告,理应是拥有诉讼证据更齐全的一方,但经过庭审发现,银行方在合同履行中的管理缺失比较严重,长达两年半的时间内,在贷款人未能主动还款的情况下,既未催款,也未主动对贷款人账户进行过扣划款,在当时诉讼时效为两年期的时间内,本应主动的诉权最终却拖的超过诉讼时效,在经过庭审后,银行方不得不作出了撤诉的选择。本案中,原告方在审查起诉时,未能及时起到审查时效证据,在证据可能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明明可以通过与贷款人签订新的协议,达到时效重新计算的目的,但因为这类案件,一般银行方均是采用外包方式,没有专人负责审核,而外包的律所也因仅仅是代理诉讼业务,且这类案件,大多被告是不会委托律师,被告方一般又没有法律常识,若被告不提诉讼时效已过的观点,法院是没有主动审查义务的。本案中,恰是被告到了走投无路的地步,抱着尝试的想法,委托律师,最终帮助自己在法律上找到了突破口。
当然,通过诉讼时效的辩点达到帮助债务人躲避偿还债务不是我们的目的,犹如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并不是想保护债务人达到不还款的目的,而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自己的诉权,必定法律是不会保护沉睡的权利的。通过本案,希望也能告诉大家,遇事还是有必要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案件中,这样才有可能化被动为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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