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签订的挂靠合同有效吗?
律师解答:无效。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业务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该条例第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显然,国家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行严格准入制度,即没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案涉的《挂靠合同》中的甲方即狮某房地产公司仅出具资质,需要承担的义务为协助办理开发过程中需要的手续,获得的对价为固定的挂靠费,并不承担开发经营的风险亦不享有开发经营的收益,故案涉的合同实质上并非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而是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圣某公司借用狮岭房地产公司的资质开发房地产,借用资质挂靠开发本身系规避法律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允许。因此,案涉《挂靠合同》因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合同无效,狮某房地产公司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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