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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快递公司邮寄发票,导致发票丢失,快递公司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1-05-13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现涉案快递已丢失,XXXXXXXXXX快递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快递丢失系原告和原告指定收货人的过错,XXXXXXXXXX快递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问题,原告提供的均为间接证据,相互之间无法印证因邮寄的发票丢失而实际支出2800元,亦不能证实因维权造成误工及其他损失,该宗证据无法证实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原告诉求的损失38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违约在先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的情形下,被告作为违约方自愿赔偿原告损失1200元,对该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本案中,庞XXXXX在邮寄涉案物品时,并未未向XXXXX公司特别说明物品品类、价值等信息,XXXXX公司并不知道其所承运货物的价值,且快递单上仅仅将涉案货物注明为普通物品,庞XXXXX未对涉案货物采取保价的行为让XXXXX公司更不能知悉涉案货物实为贵重物品。

故一审认为庞XXXXX对涉案货物损失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过错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本案中,虽然《XXXXX速递合约条款》已约定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标准,但XXXXX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庞XXXXX知悉该条款内容,亦未对该条款规定的相关内容加粗、加黑或以其他方式向庞XXXXX作出提示、说明。

且该规定属于预先制定的格式条款,XXXXX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庞XXXXX履行提醒、告知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XXXXX公司应向庞XXXXX赔偿损失200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XXXXX公司应否向庞XXXXX赔偿误工费、律师费的问题。
虽然庞XXXXX称实际损失了误工费,但庞XXXXX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无法核定或酌情认定。
而律师费并非纠纷必然产生的费用,同时双方在建立合同关系时未就律师费的问题作出过约定,且XXXXX公司一审期间亦不同意赔偿该费用,故本院对庞XXXXX主张的误工费、律师费不予支持。

适用《快递服务协议》在每次下单时均有提示,未经寄件人同意勾选无法完成下单;协议对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按照是否保价作出明确约定,并以红色加粗字体提示寄件人注意,被告已经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提示义务,该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原告选择寄件表示愿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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