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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下MCN网红机构及直播需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日期:2021-06-10    作者:张晓晗律师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数据,2020年跨境电商进出口总额达1.69万亿元,同比增长了31.1%,预计在2021年,跨境电商的市场规模仍会进一步扩大。在此背景下,各大平台纷纷上线跨境电商版块,加入跨境电商的新赛道。对于机构方来说,在摩拳擦掌欲与跨境电商商家接洽合作时,几个跨境电商特有的法律问题也应当需要予以注意,针对跨境电商的法律问题,本文亦将给出对应的合规建议,以供行业参考。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这条规定即是跨境电商业内鼎鼎有名的“二次销售”禁令。近年来,二次销售一直是监管部门的监管红线,违反“二次销售”禁令的,可能会被监管部门处以行政罚款、勒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直播带货行业的迅速升温,许多跨境电商行业与带货主播或MCN机构之间建立了合作,带货主播们也纷纷将各类海淘商品搬上了自己的直播间,跨境电商与直播带货之间形成了行业融合。那么,“二次销售”禁令对带货机构或主播是否同样具有约束力便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根据《通知》的规定,受“二次销售”禁令约束的主体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以及消费者。其中《通知》对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定义为在境内办理工商登记,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从《通知》的文义定义上看,MCN机构或主播作为入驻电商平台的服务商,并不完全属于《通知》所定义的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且近年来暂时并未出现海关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以违反“二次销售”禁令为由对机构或主播作出处罚的案例。


但是,从合规的角度看,如果机构或主播推广商品的所属销售方为二次销售主体,且机构或主播对此未作合理审查的话,机构或主播事实上已经为二次销售提供了一定的协助,依然不能排除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而且当销售达到一定数额,销售方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机构或主播亦有可能会被视为共犯。而针对商家二次销售的行政或刑事查处案例一直都不在少数。
且退一步讲,即使机构或主播没有因此受到处罚,合作方因商品违规受到处罚的话,亦会对机构或主播的商誉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


所以,对于二次销售问题,建议机构或主播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防范,机构或主播可以采取以下针对性的措施来防范和降低二次销售发生的可能性:


01
在洽谈阶段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报关单,证明自身是该商品的直接报关主体;如果商家系委托第三方报关的,则建议要求商家提供与第三方的委托协议。
02
直播时针对跨境商品在直播间的显著位置标明该商品禁止二次销售,提醒消费者购买该商品仅限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03
对直播时和直播后的订单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有属于同一收件人或同一收件地址的大量订单时,应当及时提醒商家或平台,必要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假货问题
假货问题在直播带货行业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在跨境电商行业更是尤为严重。一直以来,因商品品牌的真实性问题发生的纠纷在跨境电商行业中都层出不穷。前段时间,薇娅就是因为在直播间推广一款supreme联名小风扇,后被曝非正品而又被推上了舆论的风控浪尖:
而且,在今年公安部门“净网2021”的专项行动中,带货行业的售假现象也成为公安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今年以来,各地公安部门破获直播售假案的消息明显增多。
销售假货不仅会使机构或主播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甚至公安部门的查处,还会对粉丝对主播的信任度造成不可修复的损害,损失流量,降低主播的带货能力。而且从新施行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的八条红线来看,机构或主播对商品的真实性亦负有一定的保证责任。


对于商品在何种情形会被认定为假货,法律上暂无统一的定义,但是仍然有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假冒伪劣产品作出了情形列举。假货的情形较为复杂,如流传甚广的顶级复刻、9.9元拉菲等描述的商品大概率均属于假货,对假货及假冒伪劣产品的定义及案例分析将会在相关专题文章进行详细分析,本文暂不展开描述。


所以,为了降低推广假货的风险,维护自身粉丝的信任度,机构或主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01
要求商家提供品牌证明或授权证明,保证商品的真实性。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对商品进行正品检验,直播时在直播间公示商品的品牌证明,降低、打消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性的疑虑。
02
做好商品的售后服务工作,当消费者以商品非正品为由提出退货时,积极协助消费者与商家进行协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
在跨境电商行业中,部分经营者会以商品属于海淘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责任。但是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看,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交付的报纸、期刊。
另外,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商品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 

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鲜活易腐的商品;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除以上情形外,商品不分海淘或非海淘,商家均应当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对于机构或主播来说,针对七天无理由退货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做好合规工作:


01
一般原则上商品应当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定,如果商家对某类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机构或主播可以要求商家对此说明理由。说明的理由不符合上述《办法》描述的情形的,应当督促商家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义务。
02
消费者行使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时,机构或主播也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进行处理,向消费者提供商家的具体店铺或商家联系方式。
在疫情期间各行各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萎缩的情况下,跨境电商行业不降反升,迅速成为这两年的蓝海行业。但是,随着入行的从业者越来越多,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相应的法律风险也会随之增加。机构或主播在抓住机会积极入行布局的同时,也应当要做好相应的合规工作,避免因违规导致功亏一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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