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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债务

发布日期:2021-06-22    作者:张梅律师

一则武汉债务案里,董某在自家保险柜里发现了一张十年前的借条,董某这才想起,十年前,甲公司向自己公司借款30万元!30万放在现在也不是小数目,更何况是在10年前!董某立刻与公司会计联系,会计也不记得是否已经还款。
董某于是询问甲公司,但老板声称当时的欠款已经还清,可是却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已经还款,这让董某坚信甲公司并没有还钱。董某为了自己的“正当利益”,将甲公司诉至荣成法院。


该武汉债务案的一审中,甲公司没有提供能证明公司已经还款的证明。但在之后公司再寻找下,终于找到了当年借款的收条。10年前,甲公司在借款之后在期限内已如约归还全部欠款,董某出具收条,却并未将欠条归还给了甲公司。
在之后的庭审当中,董某见到了当年自己所开的收条,辩解的确是不记得已经还款了,并不是故意纠缠。并且,自己来法院起诉,更多是因为自己上门询问时,甲公司的态度蛮横,这才想着要为自己出一口“恶气”。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案涉30万元款项数额巨大,甲公司在借款后数月内即已还清,且董某本人出具了收条,董某对此应当明知,之后的十年,也没有对该债权进行主张上诉,这些都能证明董某的行为为虚假诉讼,严重妨碍了诉讼秩序。最终,法院判决该武汉债务案当事人罚款3万元。
本武汉债务案中董某在没有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提起的诉讼已构成恶意诉讼。该行为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人造成了一定损害的,应该要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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