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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具体情形

发布日期:2021-07-07    作者: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但是有一特殊情况,可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判例,看一下这一具体规定的适用情况。
   姜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未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后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根据姜女士在房屋及附属物调查表上签字确认的面积,将补偿款以姜女士的名义存入了银行账户中。之后,房屋就被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强制拆除了,后拆除行为也被法院确认违法。
   在这种情况下,姜女士向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申请赔偿,遭拒绝之后便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因该房屋在内的土地在征收实施之前就被省政府的《城市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同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于是姜女士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赔偿。但是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应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赔偿。之后姜女士申请了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姜女士依然认为因批复文件已经同意,所以自己要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赔偿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时未进行补偿安置,而补偿时该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从而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标准,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本案中,姜女士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处。某区政府和某街道办在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时,已经对姜女士的房屋进行了安置补偿,并将补偿款以姜女士的名义划入银行账户,之后姜女士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因此,不存在在实施征收时被征收人未能进行补偿安置的情形,也就不适用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这一规定。
   另外,虽省政府的批复文件同意姜女士涉案房屋在内的土地为国有建设用地,但姜女士持有的权属证书还是集体土地证书,涉案土地并未被实际征收为国有土地。故姜女士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结合该判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法司法解释中这一规定实质在于集体土地征收时,如果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补偿安置时原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才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因此,未进行补偿和补偿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这两点很重要。律师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征收相关问题,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避免浪费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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