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独立经营,内部财产该如何关系认定
发布日期:2021-07-12 作者:李丹律师
工程队挂靠建筑公司独立经营,内部财产关系认定
——被挂靠单位未取得挂靠单位财产支配权,即使占据合法经营地位,亦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案情简介:1998年,祁某自组建筑工程队挂靠在工程公司并作为第二工程处。1999年,祁某病故后,工程公司任命他人担任工程处负责人。祁某妻马某起诉工程公司,主张返还工程处资产及账目。
法院认为:①工程处财产系马某夫妻共同财产。工程处挂靠在工程公司,工程公司在管理上投入了人力、物力,但非投资,不能据此取得对工程处直接经营管理权,且工程公司投入已由工程处交纳的管理费补偿。②祁某在世时,工程处事务即由马某夫妻在工程公司内部相对独立共同经营。工程处与他人债权债务按约定一直由马某夫妻共同自理,马某对此知情并对工程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只是因祁某病故后,工程公司擅自任命他人主持工程处事务,拒绝由马某管理,才使工程处债务无法确定,此系工程公司侵犯工程处财产所有权带来的必然结果,工程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③马某不具备建筑行业经营权资格,亦未经审批,诉请恢复经营管理权,不予支持。判决工程公司将工程处财务账、资产、工程承包资料交付马某。
实务要点:建筑企业法人从未取得挂靠单位财产支配权情况下,即使其占据合法经营地位,亦不能通过调配、使用他人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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