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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发现妻子出轨,进而要挟第三者给钱,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发布日期:2021-07-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犯罪中,行为人多以毁人名誉、揭发隐私等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即勒索行为往往有一定的借口,犯罪过程中即便有暴力行为,程度也比较轻微,或者不直接指向被害人。

本案中,上诉人李XXXX1、孙XXXX2、孙XXXX等三人为解决婚外情去找被害人,期间对被害人实施了捆绑、殴打及索要钱财等行为。从实施殴打行为的主体、过程及使用的工具来看,明显带有发泄性、报复性、惩罚性的特征。


在殴打被害人过程中,李XXXX1以赔偿家庭和精神损失的名义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质是借抓住被害人的过错而进行敲诈。


另外,在被害人现场所写的欠条上,也有保证不再与孙XXXX来往的内容。


综上,本案三名上诉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更符合常理与常情。

福建漳浦男子林XXX发现其妻子与郑X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便伙同陈XXX驾车将郑XXX带到一采石场进行殴打恐吓,逼迫其下跪并向其索赔20万元。2019年3月2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XXX和陈X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漳浦县人民法院认为,林XXXX、陈XX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勒索他人钱财,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属共同犯罪。鉴于林XXXX案发后能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本案被害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二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漳浦县法院据此于2019年3月7日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林XXXX和陈XXXX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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