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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对微信转账证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21-07-19    作者:赵双剑律师

2017年1月25日、2月7日、2月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潘某借款,原告借助微信转账的方法分三次转给被告2000元、36000元、8000元。2017年4月27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将自己的银行卡交与被告使用,被告使用原告的银行卡刷卡消费20000元。此外,借助潘某介绍,2017年2月7日,被告刘某还向王某借款40000元,由刘某出具借条给王某收执,2017年2月9日,向孟某借款20000元,由刘某出具借条给孟某收执。2017年2月13日、3月15日两次向李某借款8万元,刘某出具借条给李某收执;2017年6月9日,王某、孟某、李某将对刘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潘某,并分别与原告潘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王某、孟某、李某分别借助微信的方法将债权转让通知告知了刘某,刘某回复微信,认可收到了债权转让通知,但其一直未偿还。
该案的争议焦点系既无书面借条,又无银行转账的情形下,能否支持原告(出借人及债权转让受让人)的主张。本案中,原告虽未出示关键性的书面借条,但其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信用卡交易明细、信件往来、通话录音等证据形成了一系列的证据链条。即使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也应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及债权转让款,予以核实。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纸化交易越来越广泛。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应有借条为证,并有交付款项证据,但在科技发达的如今,电子设备普遍运用,微信成为了人与人之间沟通的重大平台,在民间借贷案件,许多人会选择借助支付宝、微信等电子平台进行转账。微信平台亦成了证据呈现的另一种方法,在核实微信系借款人情形下,其所自认的事实,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还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微信转款记录作为有效证据时需要满足的条件有:1、微信转账截屏的效力与微信转账记录等同,但必须能够出示明确证明双方的借贷关系的证据。2、在微信平台上借款时,需将双方的借贷关系说清楚,并将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微信转账记录共同截屏,才能形成有效证据。3、在只有微信转账记录的情形中,借款人还可以借助电话录音等方法核实借贷关系,上诉后再出示微信转账记录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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