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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辩护

发布日期:2021-07-22    作者:邱戈龙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嫌疑人应如何进行辩护


世界上最著名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配方”是我们所熟知的与配方型商业秘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如何进行辩护呢?

本案例是东莞市经典的配方型商业秘密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历经六年努力,终于洗脱了赖某的冤屈获得无罪,案件基本情况及辩护焦点如下: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赖某不服,提出上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某没有提出上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未达数额较大起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赖某无罪予以确认。东莞市中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辩护焦点:赖某提供给XL公司的技术配方或XL公司生产涉案被扣押的扩散板所使用的配方与XJ公司主张保护的配方是否具有同一性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认为,(1)作为鉴定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现有证据缺乏相关的对涉案扩散板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2)鉴定意见未认定XL公司生产案涉被扣押的扩散板的配方与XJ公司主张保护的配方具有同一性。本案的同一性鉴定意见书仅作出实质相同的结论,该鉴定系以双方技术信息的载体作为鉴定对象,并未对XJ公司所主张的三方面技术信息作出同一性与否的鉴定,未包含产品成分构成实质相同时能逆向推导出配方或生产工艺相同的结论,本案相关证人也印证了赖某提供的配方、案涉扩散板的实际配方不同于XJ公司的配方。

(三)点评:同一性鉴定中勿将“载体”相同认定为技术密点相同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当明确商业秘密只能体现为某种技术或经营信息,而非载体本身,应当避免将商业秘密本身与商业秘密载体相混淆。本案中,XJ公司主张的配方的秘密点体现在各个组成成分中,组成成分是该配方的载体,但最终只能将配方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配方的载体——组成成分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虽然同一性鉴定鉴定出配方的组成成分相同的结论,但是并不能代表两者的配方相同,也未包含产品成分构成实质相同时能逆向推导出配方或生产工艺相同的结论,所以无法认定赖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并无不当。
总结
法律主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在于让每个人都有一把行为标尺,在于你受到伤害的时候可以有武器保护你,在于你蒙受冤屈时能让你重见天日。有人总认为,中国法律总是公权力当道。但是,司法机关总是用自己的行动表明自己的态度:我们始终信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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