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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600830)新的季度业绩增长,投资者维权利好

发布日期:2021-07-25    作者:宋联民律师

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600830)虚假陈述案终于有了新进展。近日,宁波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马某胜诉。
判决书显示,原告马某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香溢融通赔偿其投资损失38431.56元,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赔偿马某37160.39元。根据判决结果来看,投资者获赔比例近97%。
2021年4月23,香溢融通发布《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一季报》,公告显示,2020年业绩虽继续下滑,但2021年第一季度却因融资租赁业务的增加而有所回升。
正在跟进这支股票的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表示,公司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处罚,截至公告发布之日,被索赔金额已近千万,此次在新的季度业绩增长,对于投资者索赔来讲是个利好消息。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定,只要起诉就大概率能获赔,对于满足索赔条件的股民来说,及时加入股民索赔队伍维权,是法律赋予股民的权利,也能帮助股民弥补亏损。

案情进展
2018年底,香溢融通董事会换届内部审计时才发现财报造假,随后向证监会报告。
2019年1月10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提示性公告》,经自查,公司有两项投资业务的收益确认存在问题,将对公司2015-2017年的财务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2019年1月12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甬证调查字201900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20年4月9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0年6月5日,香溢融通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
行政处罚书下达,意味着投资者可立即开启索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香溢融通发布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公布了股民索赔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其中载明,鉴于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0年6月5日收到证监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20年7月以来陆续有投资者向公司起诉索赔。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材料28起,诉讼金额共计890.11万元,原告均为自然人投资者,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部分案件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其中部分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在2020年11月17日,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原被告双方对于虚假陈述行为本身,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的确定均意见一致。在2020年11月26日的庭审中上述意见均未发生变化,只是公司进行抗辩,股民的损失不是由其虚假陈述行为所造成,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予以赔偿。本案虽已开庭审理,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我们律所后续将持续跟进案件进程。

索赔条件:
证券索赔、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提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投资者可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提起索赔。可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3月10日-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并在2019年1月12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股民索赔需要准备什么?
投资者起诉索赔应提供如下资料:
1、香溢融通的股票对账单(需显示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股数、对账区间)
2、股东账户信息确认单(盖券商业务章)
3、身份证复印件(可注明“仅供诉讼索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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