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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哪些责任呢?

发布日期:2021-08-02    作者:方乐律师

根据我国民法典,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工作人员所在的单位要求赔偿,用人单位赔偿之后。可以向主观上有故意心理或者是存在重大过失的人员追偿。


如何来理解相关法条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属于一般侵权,首先由单位承担替代责任,并且该替代责任,不管用人单位自身有没有过错,都要先行承担。第二,原则上工作人员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了相应的替代责任之后,是有权利向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的,即用人单位向受害者支付的费用,可以向工作人员主张部分返还或全部返还。


那么,哪些能认定为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呢?比如用人单位授权或者指示员工完成相应的任务。那么,根据单位的授权和指示,员工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范围内造成他人损害的。第二,工作人员的行为虽然超出了用单位授权或者指示的范围,但是,其行为是执行工作任务或者与工作任务具有内在联系联系的,那么该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是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并且在判断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因为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时,应当采取客观判断的标准,即从一个局外人的视角来客观的判断。
什么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呢?不管是固定单位还是临时单位,只要是与工作人员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公司、个体户、个人、土地承包经营者、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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