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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他人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吗?

发布日期:2021-08-03    作者:吴良飞律师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我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强奸罪构成要件中,以暴力、胁迫的手段进行强奸容易理解,“其他手段”的含义,主要是指与暴力、胁迫同等危害程度的手段,包括下面列举的情形:
(1)引诱被害人醉酒;
加害人采用引诱被害人饮酒的手段,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达到醉酒酒状态,进而失去性自卫意识和能力,从而实施性侵的犯罪行为。
(2)利用被害人醉酒状态;
加害人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意识模糊不清时,实施对被害人的性侵行为,也构成强奸罪;
(3)利用被害人熟睡时;
刑法保护每个人的身体权和性自主权,被害人熟睡过程中对外界的防御能力下降,远如不意识清醒下对身体的保护力度,因此,即便被害人疏于安全防范,但只要是加害人利用该安全疏漏对后者实施了性侵的行为,也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不能因为受害人在客观上给予性侵的机会,从而减轻刑事处罚。
(4)利用被害人晕厥休克状态;
加害人乘人之危,对神智不清、意识不醒的受害人实施性侵行为,由于违反了妇女意志,亦构成刑法上的强奸罪。
(5)对被害人精神控制;
对被害人精神控制达到让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的程度。以前有所耳闻的是邪教组织对成员实施精神控制进而性侵,现在有很多社会上培训师打着“素质拓展”的名义招揽大学生学员,通过心理暗示、精神控制等手段无限度摧毁被害人人格底线,从而达到实施诈骗、性侵的目的;
二、诱骗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
利用自身的偶像地位和掌握的社会资源以及缺乏社会经验的被害人盲目追崇热捧,以培养包装MV主角为幌子,诱骗被害人与之发生性关系。因其非法获得性权利为目的,虚构培养MV主角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选择与加害人发生性关系,客观上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涉嫌构成刑法上的诈骗罪,非强奸罪。强奸罪体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主要特征为强迫性。上述的诱骗行为只是使被害人在有可能成为MV主角上陷入错误认识,对性选择上并未丧失自主决定权,故而不构成强奸罪。有的被害人被诱骗前期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后因被加害人冷落最终断绝往来,进而感觉被前者欺骗,从这点看,加害人的行为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但如果加害人利用偶像地位及被害人盲目追崇热捧心理,组织其聚会饮酒、吸毒狂欢,利用被害人醉酒或神智不清状态下实施奸淫的,则构成强奸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强奸罪的共犯;
加害人所属的团队,利用加害人的偶像地位和社会资源,为加害人制作、发布招募培养MV主角的虚假信息,积极联络、物色受侵害对象,为加害人实施性侵创造条件、扫清障碍,对加害人性侵目的的实现起到帮助或关键作用的,可能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根据其起到的作用大小,可定性为主犯或从犯。

四、强奸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地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量刑规定,一旦强奸罪名构成,如加害人涉案多起利用他人醉酒状态实施强奸的行为,或者组织多人实施轮奸的,则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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