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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1-08-10    作者:王宇航律师

劳资合同中的赔偿,是指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适当地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一般也称为损害赔偿或损害赔偿。罚金与赔偿均为合同责任的承担形式,但两者又有区别:
第一,劳动合同违约金是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主要承担形式;劳动合同赔偿金既可以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也可以作为劳动侵权责任的承担形式。
第二,在大陆法系,损害赔偿主要是一种补偿性责任,而违约金与罚金的双重属性,因此赔偿数额往往以实际损失为前提,而支付违约金不计实际损失。
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双方事先约定违约金、违约行为以及存在主观过错。其构成要件包括:存在违约行为、发生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有因就有果的关系。可见,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违约金必须具有主观过错,赔偿必须具有损害事实;赔偿是一种补救性措施,违约金除了具有补救性外,还以其特有的惩罚性保证合同的履行。

经济补偿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情形,这类情况通常被视为用人单位违约,因此经济补偿也被视为法定的违约金。
经济补偿与违约金在性质和作用上存在着差异:第一,经济补偿是法定的,违约金是约定的。除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约定外,法律对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均有明确规定,并未事先约定,即使劳动合同中未规定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也应给付。但违约金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无须给付违约金。其次,与违约金相比,经济赔偿不具有惩罚性质。“经济补偿”是对因雇主解除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的补偿,是雇主的一种特殊补偿义务。罚金属于第二性义务,体现了立法者对非违约方的保护。三是经济补偿不存在过错,而违约金一般是以违约为构成要件。因为经济补偿具有法定性,因此,如果没有违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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