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开标评标结束后,有关方面应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位读者问,在合同签订完后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对方要求了合同上没有的内容,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合同的变更,又该如何理解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
《政府采购法》的第五章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适用范围、合同的存在形式、时间要求等内容有明确的规定。签订合同的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后在合同上签字,这就相当于都同意了合同里的内容和规则,一般而言,双方按照,直至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完成。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后,当事人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上面提到的情况,如果是经过双方同意而对合同内容有所变动的,就属于合同的变更;如果未经协商同意,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都不得改变合同的内容,变动一方有违约的风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实际情况可能是,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新的情况,需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进行调整和规范。因此,需要当事人对政府采购合同内容重新修改或者补充。《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由于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所以在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时,也应当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就变更事项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单方面变更后的内容不仅对对方没有约束力,而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后的内容也应该成为书面的材料,并做为原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出现。
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既可能是合同标的的变更,也可能是数量的增加或者减少、履行地点的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违约责任重新约定、当事人付款方式或者报酬调整等内容。另外应注意的一点是,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变更仅有双方当事人协商是不够的,还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上报财政监督管理部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应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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