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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附:无效的法

发布日期:2021-08-28    作者:王可红律师

周末福利——注意: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实施,可能会有大量的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附:无效的法律后果+完美借条范本)
律法实务库
民法典权威解读


最高院再次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有调整




修改重点一:利率保护上限以2020年8月20日为界,前后有别修改重点二:删除了《820规定》第十条




当然,最令人关注的是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的上限的大幅调整。


但是,笔者认为,利率的调整早就在预期当中,比利率调整更震撼的是关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规定:


在2020年8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订中,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新增内容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意味着今后,可能更多的民间借贷合同将赔判决无效!


本次,新增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条款,对于前面半句,大家应该都可以理解:


“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相信几乎所有的民间借贷的出借人,都无放贷资格...


"以营利为目的",很显然,不以营利为目的,难道吃饱撑着,把钱借给别人,当然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另当别论。


“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这是该条款的核心。


那么何为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不特定对象”通常有三性,即人员的延散性、不可控性和波及范围的广泛性。


意味着从现在起,作为出借人如果借钱给没有任何关系的借款人,很有可能被认定为向不特定的社会对象发放借款。而被认定为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无效,约定的利率、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自然无效,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仅仅是返还借款,赔偿损失,然而这里赔偿损失应为合法的损失,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合同无效后往往只支持返还本金。


例如:


在上海二中院(2019)沪02民终8454号一案中,法院就这样判决:

无效合同所涉钱款金孙昊应予返还,所获利益应予收缴。至于返还金额,潘晓杰45万元的交付有转款凭证佐证,扣除潘晓杰自述的金孙昊334,980元的支付,尚余115,020元。潘晓杰基于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的其余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因此,从现在起如果你要出借资金,首先要警惕合同的效力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风险!!!



一旦合同无效,你能拿回本金就不错了!


根据上述这些重要修改,今后,我们应该怎样出具合法借条呢?

借 条(1)
为购买房产(2),今收到(3)好友(4)张三(身份证号)(5)以转账方式(6)出借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7),借期拾个月,月利率1%(8),于××××年××月××日到期时(9)还本付息。逾期未还,则按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付逾期利息。(10)
如任何一方(借款人、债务人)违约,守约方(出借人、债权人)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等)均由违约方承担。(11)
身份证载明的双方(各方)通讯地址可作为送达催款函、对账单、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地址,因载明的地址有误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未能实际被接收的、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书及诉讼文书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之日。(12)
借款人的微信号为:*******(13)
借款人:李四(14)身份证号:××××××××联系电话:xxxxxxx

借款人:李四媳妇(15)身份证号:××××××××联系电话:xxxxxxx


家庭住址:(具体到门牌号)(16)

××××年××月××日(17)

?(以下逐项分析)

(1)凭证名称:借条


强调款项已经实际交付。


(4)

借贷人关系


此处写明出借人姓名全名,应与身份证上的名字一致。出借人姓名后应附身份证号。
交付方式
(6)
交付方式


借款金额应当写明币种。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票据填写规范》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角”“分”之后不写“整”(或“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书写中将“元”写成“圆”也是可以的。



司法实践中,如果借条上的借款金额出现大小写不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一般以大写金额认定,除非有证据证明是所借钱款是小写金额。


(8)
利息


根据《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是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而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3年诉讼时效不会开始计算,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因此大家要注意,要么就别约定借款期限,如果约定了,期限到了之后,应注意3年诉讼时效。如果3年诉讼时效快过了,就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书面等形式向对方催收,并保留主张权利的证据,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10
逾期利息


这句话看起来比上面的主要条款还长,但非常有必要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613号判决,【借款人】李强、杨娟在给【出借人】吴晓光的借款合同中约定:


如李强、杨娟【借款人】违约,吴晓光【出借人】采取维权措施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由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


最高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诚信履行。



吴晓光为实现债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与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吴晓光【出借人】需支付律师费20万元,该20万元为吴晓光【出借人】根据约定所必须负担的成本,且已部分履行。故一审判决李强、杨娟【借款人】承担20万元律师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强【借款人】上诉主张律师费不构成诉讼的必然成本,不应由其承担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85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中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应当是关于民间借贷中借用资金成本的相关费用,只有与资金成本紧密相关的相关费用才属于上述规定的范围,并非在借款合同中出现的所有费用都属于上述范围。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律师费系出借方为实现其债权而实际支出的成本,当事人明确约定由借款方承担,不属于借款资金费用。故一、二审判决由地正公司承担具有事实与合同依据。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钱!
12

送达


随着微信的普及,在许多诉讼中,微信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等都成为诉讼的关键证据。而在微信证据的认定中,目前难度非常大,由于目前微信并未实名认证,因此最大的难点是如何证明这个微信号就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



这个问题在许多人看来可能觉得不可思议,我跟他一直是用这个微信号联系的,不是他会是谁呢?


但是法庭上一切都必须讲证据,微信号目前存在假冒的可能性确实存在,在没有其他证据能够印证该微信号是债务人本人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裁判。并且现在债务人也都会请律师,每次对微信证据的抗辩都是真实性不予认可。


但是!如果在借条上、或者合同中直接约定了对方的微信号,那么当发生纠纷时,该微信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是债务人本人的微信号,上面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就都能够核实了。


有了这一句话,打起官司,实现债权——

省力!
14
借款人


如果借款人已婚,最好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争议。
16
家庭住址


写上借款人家庭住址和联系方式,因为后期诉讼立案需要被告信息。


17
落款日期


落款日期应为所借款项实际支付的日期,并应大写。借条末尾日期下面的空白处最好裁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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