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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涉嫌套路贷还需要继续还款吗

发布日期:2021-11-05    作者:张梅律师

借款合同中涉嫌套路贷还需要继续还款吗
本深圳合同案中三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案外人小贷公司员工吴某,由吴某经办,三被告在小贷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签约当天出借人处空白。该深圳合同案中由案外人程某将借款支付至被告张某1账户中,后三被告在吴某的指定下按月向翟某、宋某、陈某的账户支付借款利息。被告张某1、张某2的房屋抵押权人系原告唐某。该深圳合同案中吴某因涉嫌套路贷从小贷公司离职后,小贷公司没有人再联系张某1、张某2、张某3,三被告遂停止还款。后原告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率依借款合同约定。


该深圳合同案中被告辩称,签订《借款合同》的全过程,三被告自始至终没有见过原告唐某,借款时也不知道出借人系唐某,办理房屋产权抵押时,也不曾见过唐某;同时,原告唐某也是另外五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原告;就唐某的资金来源,被告认为,唐某现年龄为28周岁,户籍地为苏南某地的农业户口,不包括该深圳合同案中的民间借贷涉诉金额已高达800余万元,原告唐某的民间借贷涉诉金额包括本案则高达1000万余元,唐某所掌握的巨额资金与其年龄及职业不相符;综合以上情况,被告认为原告唐某涉嫌破坏金融秩序,构成职业放贷人。


该深圳合同案中原告虽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意,但法官的裁判要点落脚在被告,被告的借款目的达成,原告指示第三人交付,未超出被告的合理预期,事后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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