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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用父母房屋拆迁补偿资格购买拆迁安置房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1-11-06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李某刚给予李某强补偿款389000元。
    事实理由:因腾退拆迁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1号房屋,拆迁方补偿拆迁款117万,补偿建筑面积152.44平方米。经法院调解,我们家对于财产分配比例达成一致。后全家人对于拆迁补偿达与了一致,签订了家庭析产协议书。由于我们继承遗产权利是平等的,因李某刚要一个47.74平方米的房屋,我们是34.9平方米,比我们多出12.84平米,这里有用我的份额2.6平米,应给予我补偿389000元。

    被告辩称
    李某刚辩称,我家房子原房屋面积106.98平米,拆迁安置时,按比例折算后给我家补偿的房屋面积是139.7平米。因房屋大小不等,我征求大家意见后选了大的那间。多出来的部分是我自己花钱购买的。我并没有多占房屋份额,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张某莲、张某梦、张某川:我方认可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认为李某刚多占我们的份额。
    李某文辩称,我方认可双方达成的协议,不认为多占我们的份额。
    李某兰辩称,我方认可协议,不认为多占我们的份额,我认为应当按照合同,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所有人都在场也知道情况,在落实时开发商问到有高价房和面积较大的房屋,征求大家的意见,问谁要购买,不买就是作废,当时没人买,我也没买,后来是李某刚购买的。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为夫妻关系,育有六个子女,分别为李某清、李某强、李某刚、李某兰、李某娟、李某文。其中李某清于1986年12月16日病故,其与其夫张某辉(已故)生前育有三个子女,分别为张某莲、张某川及张某梦。李父于2009年9月14日去世,李母于2014年8月25日去世。李父与李母留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X村1号的回迁安置回购房一处及14万元。
    因家庭继承问题,张某莲、张某川、张某梦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父与李母的遗产,双方于2017年12月21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意见:北京J公司与李父于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签订的《拆迁安置回购房协议》项下的位于X村1号房屋由张某莲、张某川、张某梦、李某文、李某兰、李某娟、李某刚、李某强共同居住使用,待上述房屋取得不动产所有权后由李某文、李某兰、李某娟、李某刚、李某强分别享有上述房屋17.54%的所有权份额,张某莲、张某川及张某梦分别享有上述房屋4.1%的所有权份额。
    X0年7月,双方继承所得的北京市X号院1号房屋进行拆迁腾退。由李某文为乙方代表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乙方置换、购买安置房屋共计4套,总面积为152.44平方米。
    双方签订安置协议后,共同签订了家庭析产协议书,写明:一、李某强、李某刚、李某兰及李某清各得一套34.9平方米安置房,因李某清已去世,其所得34.9平方米安置房由其三个子女张某莲、张某川、张某梦继承。李某刚因购买一套47.74平方米安置房,其超出34.9平方米的面积由其自己出资购买。二、李某强、李某刚、李某兰各出资20万元,张某莲、张某川、张某梦出资30万元补偿给李某娟和李某文。上述90万元加上腾退补偿款117万元由李某娟及李某科平分。三、以下协议内容系家庭成员之间自愿达成的一致意见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不得反悔。李某强、李某刚、李某兰、李某娟、李某文均签订确认,张某梦代表李某清家签订确认。
    审理中,李某娟表示双方分家析产已分割完毕,其表示不参加诉讼。双方均表示此协议已履行完毕。

    裁判结果
    驳回李某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双方签订的《家庭析产协议书》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此协议是双方对于家庭财产的分割共同达成的一致意见。李某强亦同意上述意见,现其对已分割的财产再一次提出分割意见,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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