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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擅自调岗的行为

发布日期:2021-12-15    作者:张梅律师

公司擅自调岗的行为
一则深圳劳动案例,赵某是某上市公司的财务经理,赵某自2012年9月就在该公司工作,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9000元。2018年6月,公司总经理因为面临业绩压力要求赵某做假账,赵某不同意。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领导安排为由将其调到后勤工作,每月工3000元。该深圳劳动案中赵某不服从工作安排,继续在原岗位工作,于是公司以赵某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公司无正当理由擅自将赵某调整工作岗位,在赵某不同意公司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此裁定该深圳劳动案中公司支付赵某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该深圳劳动案中公司仅仅因为赵某不同意做假账,就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公司调整赵某工作岗位的理由是不充足的,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公司与赵某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公司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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