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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类常用限制被执行人措施

发布日期:2022-02-24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可以对被执行人本人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或者限制措施,对于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债务以及执行案件的推进起着关键的推动作用。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对10大类常见的针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进行规范性的总结,希望对申请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有所帮助。
一、申请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 报告财产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3. 操作步骤: 法院发出的报告财产令是指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要求被执行人主动上报个人名下财产情况,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法律文书。首先,落实执行法院是否依职权主动发出报告财产令。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在向被执行人发布执行通知书时会一并发送报告财产令。 其次,如执行法院未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最后,如法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报告财产令之后,申请执行人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二、申请法院传唤(拘传)被执行人接受质询
1.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0修正)第281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2. 适用情形: 需要调查被执行人了解相关执行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等情况。
3. 操作步骤:出现上述相关符合传唤被执行人前往执行法院询问相关情况信息的,申请执行人可以起草《传唤被执行人接受质询申请书》提交法院,与执行法官沟通传唤被执行人前往执行法院接受质询。经传唤无正当理由被执行人拒不到场且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到场接受质询的,执行法院可以拘传被执行人到场。

三、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另本法合计11条,皆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相关问题。
2.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已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
3. 操作步骤:首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可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是否被限制高消费,如无则可向执行法院提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申请书》请求将案件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其次,提交申请书后,申请人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被执行人是否列入消费人员名单; 最后,纳入法院限制消费名单后,及时关注被执行人是否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的情形,以及如发现上述情况尽快和案件执行法官进行联系。

四、申请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18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3. 操作步骤: 首先,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请求将案件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次,提交交申请书后,申请人及时关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查询被执行人是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最后,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时和案件执行法官进行联系。
五、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3、2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条: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2. 适用情形: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 操作步骤: 首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法院可以职权决定。 其次,法院经审查,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条件的,应裁定予以准许,并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在边防口岸布控,或直接扣押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护照,并通知有关公安边防部门。 最后,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律师及时关注被执行人有无出境的情况并及时汇报法院。提请注意的是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全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进行查询。
六、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5条:
对规避执行行为加大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报告财产或者进行虚假报告、拒绝交出或者提供虚假财务会计凭证、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或者妨碍执行、到期债务第三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等,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等。
2. 适用情形: 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且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以及上述其他情形。
3. 操作步骤: 首先,申请执行人要去了解相关情况,被执行人是否具备违法以及规避执行的情形;其次,如被执行人具备符合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则可以向执行法院提起对被执行人罚款、拘留的申请。
七、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发布悬赏公告
1.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二)有关人员提供人民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时,自愿支付悬赏金的承诺;(三)悬赏公告的发布方式;(四)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2. 适用情形: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要查找或征集被执行人不被法院以及申请执行人掌握的财产的;需要查找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线索的;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等情形。 3. 操作步骤: 首先,申请执行人需要落实是否具有上述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的情形; 其次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可以起草申请法院发布悬赏令或者悬赏公告申请书; 最后,如符合相关规定,法院应当制作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且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八、申请对被执行人对外进行媒体信息公开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5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2. 适用情形: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3. 操作步骤: 首先,申请人综合考虑要不要针对被执行人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对外进行媒体信息公开; 其次,如需采取此项执行措施,申请人应该向执行法院提起申请,请求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信息公开; 最后要关注上述平台发布的针对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布情况。

九、申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
1.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但是对于执行中能否采取行为保全,未有特别明确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协助执行机制的会议纪要》沪高法〔2020〕583号:第6条【关于限制随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对于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应暂停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
2. 适用情形: 已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司。
3. 操作步骤: 首先,申请执行人要向执行法院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次,申请执行人进行综合判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对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项下的义务负有责任或影响后续义务的履行; 最后,如需要,可以向法院提交限制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申请。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执复52号执行裁定书,对失信被执行人公司依法限制法定代表人变更。

十、申请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被执行人
1. 法律依据: 《刑法》第313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适用条件: (1)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2)情节严重:《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3)适用主体:个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操作步骤: 也即适用程序:公诉。
首先,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交相关材料初步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情形;其次,符合情形的,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移送的决定;再次,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最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审理认定。 另外特别情形下(如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的方式启动拒执罪的程序。如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依法惩戒规避和抗拒执行的8件典型案例。
进入执行程序后,面对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生效裁判文书项下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向执行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上常见的十大类常用限制措施。上述措施的合理、合法适用,会有助推进案件的执行以及为解决执行难的司法实践难题进行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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