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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监护制度

发布日期:2022-02-26    作者:李可人律师
基本案情:
吴某,2010年10月出生,于2011年8月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去世,后由其养祖母陈某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2018年起,陈某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门的变更申请。
法院认为:
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已无能力抚养吴某。鉴于陈某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而吴某的外祖父母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且陈某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吴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律师意见: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确定了在未成年人没有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这一兜底条款也确保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更加维护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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