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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济南大学不履行授予学士学位法定职责案

发布日期:2022-03-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介】

  杨某系济南大学2006级本科生,2007年因打架受到留校察看处分,2008年留校察看处分被撤销,2010年,济南大学向杨某颁发毕业证,但以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为由,拒绝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杨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济南大学履行向其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结果】

  2010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市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12年1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济行终字第29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责令济南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履行向杨某颁发学士学位的法定职责。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杨某所受处分系因参与打架,属于因学术水平问题及相关思想品德之外的其他不当行为而受到的处分,与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无关。济南大学不加甄别地以杨某曾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为由,认定其相关品德教育方面的课程成绩不够优良,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属于主要证据不足。

【意义点评】

  本案属于新类型案件,明确了学位管理和学籍管理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高等学校不能笼统地将开除学籍的条件等同于不授予学位的条件。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行政审判案例》第八卷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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