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关于肖像权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杜某通过其名为“小杜杜”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一条微博(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系该平台经营者),内容为“日本地铁上的小乘客,一个人上学,那眼神里充满自信和勇气,太可爱了”,并附有楼某乘坐杭州地铁时的照片,引起网友热议。次日,楼某的母亲在新浪微博发布辟谣帖:“我是地铁小女孩的妈妈,网传我家孩子是日本小孩!在此特此申明:我家孩子是我大中华儿女,并深深热爱着我们的祖国!……”广大网友也纷纷指出其错误。杜某对此仍不删除案涉微博,还在该微博下留言,继续发表贬低祖国和祖国文化的言论。后该微博账号“小杜杜”由于存在其他不当言论被新浪微博官方关闭,所有发布的内容从新浪微博平台清除。楼某以杜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肖像权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杜某发布的案涉微博中使用的图片含有小女孩的清晰面部、体貌状态等外部身体形象,通过比对楼某本人的肖像,以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能够清楚确认案涉微博中的肖像为楼某的形象,故楼某对该图片再现的肖像享有肖像权。杜某在“七七事变”纪念日这一特殊时刻,枉顾客观事实,在众多网友留言指出其错误、楼某母亲发文辟谣的情况下,仍拒不删除案涉微博,还不断留言,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包括楼某在内的社会公众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应认定为以造谣传播等方式歪曲使用楼某的肖像,严重侵害了楼某熙的肖像权。楼某诉请杜某赔礼道歉,有利于恢复其人格状态的圆满,有利于其未来的健康成长,依法应获得支持。遂判决杜某向楼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楼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维权费用等损失。
律师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网络之地并非法外之地,人格利益也是我国重点保护对象,甚至关乎到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等。肖像权是每个老百姓重要的人格利益,若没有经过本人或其家人的允许,擅自丑化、拼接,这可能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失,并且在生活和工作环境下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而且冲击了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的道德风尚。因此,网络信息的传播是把双刃剑,维护好网络秩序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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