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前一方父母承租公房婚后变更配偶名下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间的拆迁利益,赵某拥有50%的份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与梁某于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丰台区A号北房间系双方于2008年申请的公租房,2018年该房屋经丰台区腾退拆迁后获得相应拆迁补偿。赵某认为该房屋取得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拆迁补偿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某辩称,不同意赵某诉讼请求。双方离婚时约定A号房屋归梁某使用,婚内取得的位于大兴区的房屋归赵某所有,现拆迁腾退取得的安置房屋亦应归梁某所有。不同意承担诉讼费。
法院查明
赵某与梁某于1995年12月20日登记结婚,2019年7月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位于A号北房一间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2008年承租人变更为梁某,后该房屋的承租人一直为梁某。
2017年10月28日,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经营管理中心(甲方)与梁某(乙方)签订《定向安置房产权调换补偿协议》约定:被搬迁房屋地址为丰台区A号,直管公房,评估价款为177589元,奖励费合计138456元,总计509746元。梁某选购二居室一套,建筑面积68.21平方米,总购房款481700元。梁某按照每月4200元领取临时安置费共计201600元。
2019年7月24日,梁某(甲方)与赵某(乙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就甲、乙双方之间离婚纠纷达成如下协议:1.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乙方所有,位于丰台区二号房屋,甲乙双方一致认可归子女所有,回迁房(正在建设中,预计2020年交房)归甲方使用、所有。
2019年7月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一、梁某与赵某离婚;二、位于大兴区一号房屋归赵某所有(已履行),;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由梁某负责偿还,赵某于2019年8月15日前给付梁某430000元;四、梁某、赵某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已履行)。
裁判结果
一、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某114823元。
二、驳回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本案中,位于丰台区A号北房原由赵某之父赵某才承租,后在梁某与赵某婚内变更为由梁某承租,该房屋拆迁腾退后所获补偿应为梁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与梁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回迁房归梁某使用、所有,但未就拆迁补偿中的其余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总款扣除安置房购房款后的款项,应属于梁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均分。另,按双方协议约定,所购安置房屋应归梁某所有,待房屋交付后应登记在梁某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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