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李贵某诉王某、某食品饮料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2-04-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12月8日,李某在本村小卖部购买了一件桔子罐头,去医院看望父亲李贵某,在共同食用半件后发现未食用的一瓶桔子罐头中有一只黑色苍蝇,致使大家有呕吐感。李某向滑县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生产者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红某15000元,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李贵某诉至滑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食品饮料公司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00元。
裁判结果
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罐头中有一只黑色的苍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考虑到李某因投诉、消协调解等误工,误工时间酌定为5天,按每天100元计算,误工费为500元;按滑县市场的销售价格计算一件桔子罐头为47元,十倍赔偿金为470元。该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食品安全法》第96条,判决:一、某食品饮料公司赔偿李某、李贵某970元。二、驳回李某、李贵某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食品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本案中某食品饮料公司生产的桔子罐头中有黑色苍蝇,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法院支持了消费者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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