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离婚后约定房屋归一方给对方补偿未及时支付可起诉履行
原告诉称
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将位于怀柔区一号房屋(以下称一号房屋)腾退交付原告使用,直至付清折价款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于离婚后六个月内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如被告逾期未支付折价款,应自逾期之日起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直至付清折价款之日止。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上述房屋折价款。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秦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离婚后不久,被告曾在房屋中介机构登记出售涉案房屋,但遭到原告的阻挠,导致该房屋至今未出售。第二,2019年6月被告问过原告什么时候给钱,而原告说没有想好。由此表明,原告并非从2018年12月21日后就主张房屋折价款,而且被告也不存在拒不履行的情形。第三,根据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如被告逾期不支付房屋折价款的,原告可以使用房屋,而并未约定利息。因此,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法院查明
林某与秦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20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号房屋的分割一节,约定该房屋归秦某所有,秦某于离婚后六个月内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如秦某逾期未给付,应自逾期之日起将房屋交付林某使用,直至付清折价款之日止。截至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秦某未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100万元。
庭审中,秦某提供了其自称与林某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记录承认应付100万,在卖房后支付,支付后迁走户口。经质证,林某称因秦某未提供原始载体,对真实性难以确认,且双方离婚协议中未约定户口迁移事宜。
裁判结果
一、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林某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
二、秦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一号房屋腾退给林某(林某占用使用期限至秦某付清房屋折价款100万元之日止);
三、驳回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秦某与林某离婚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秦某于离婚后六个月内给付林某一号房屋折价款100万元;如逾期给付,则自逾期之日起将房屋交付林某使用,直至折价款付清之日止”。现秦某至今未给付房屋折价款,违反了上述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林某要求秦某给付房屋折价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支持。关于利息损失一节,因秦某逾期给付房屋折价款确实给林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故林某主张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对于秦某的抗辩意见和举证情况,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以此免除其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故法院不予采纳。
-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支付财产对方不愿支付可以起诉强制履行
- 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给对方折价款未按时支付能否要求恢复共有
- 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一方出售分割财产对方出售后未及时分割纠纷
- 房屋纠纷——婚内房屋拆迁离婚时给了补偿并未约定是拆迁补偿对方可以起诉分割房子吗
- 离婚时一方将自己房屋赠与子女后反悔配偶能否起诉强制履行
- 夫妻离婚后一方出售房屋签订合同显示已付清但对方未收到全款能否起诉支付
-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给对方补偿可以反悔吗
- 房产纠纷——夫妻共同房屋离婚时未分割之后一方起诉分割对方不同意法院怎么判
- 离婚时约定归一方所有房屋对方应该配合过户
- 离婚——离婚时约定房屋共有一方起诉要求支付折价款案例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