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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后离婚未分到财产债权人能否要求重新分割

发布日期:2022-05-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贾某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2.请求依法驳回王某刚一审之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王某刚、张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贾某对王某刚和张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本不知情,张某从王某刚处及其他处所借多笔大额债务均是对贾某隐瞒的状态下所为,其所借债务均用于赌博,根本没有用于贾某与张某的家庭生活,此点在密云法院审理王某刚于2诉贾某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张某借王某刚的借款过程、数额、用途等进行了详细调查,最后密云法院判决由张某单独偿还王某刚借款。
贾某与张某的夫妻感情长期紧张,此点贾某和张某的共同朋友及左邻右舍均可证实。张某长期养成了赌博的恶习,在离婚协议当中表面上看是把绝大部分债务给了张某,把绝大部分财产给了贾某,这种结果是张某的恶习所造成的,是公平合理的结果,根本不存在贾某和张某恶意串通的情况,贾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是公平合理、真实有效的。一审判决强行把贾某和张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说成是相互恶意串通,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此种说法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某与贾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2年2月22日结婚,2018年8月6日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内容如下:二、财产分配。(一)不动产:位于北京市密云县一号房屋,离婚后产权归女方单独所有,男方无条件配合将该房屋过户登记至女方名下;三、债权与债务的处理:1、双方现有债权4万元,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债务人向男方继续还款;2、上述位于北京市密云区一号房屋尚有贷款119万元未偿还,该贷款由双方均担。因男方存在赌博恶习,男方以女方名义对外举债的所有债务均由男方自行承担。除上述债务之外,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均归男方承担。
王某刚与张某系同事关系,两人同在北京燃气密云有限公司上班。2018年4月27日,张某向王某刚借款20万元,当日,王某刚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张某转账20万元,张某为王某刚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8年7月27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张某未偿还此款。2018年7月27日,张某再次为王某刚出具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王某刚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用于购买房屋使用,借期为伍个月,还款时连同银行利息一同归还……借款日期2018年4月27日”。因张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王某刚于2019年4月3日诉于一审法院,要求张某、贾某偿还上述借款及利息。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刚借款及利息,驳回王某刚对贾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刚对该判决书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后撤诉。
该判决生效后,王某刚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张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贾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书》,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二人在财产分配中约定,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涉案房屋及车辆等财产归贾某所有,债权债务一项中又约定债权债务归张某负责。该协议书处分的房屋为张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约定将本属于张某的财产部分处分给了贾某,使张某可供执行的财产减少,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同时,贾某在明知张某欠下诸多外债的情况下,仍与张某签订上述协议,这充分说明是当事人恶意串通,以离婚分割财产为手段,逃避偿还债务,该行为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该离婚协议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为无效。关于王某刚要求贾某与张某共同偿还张某所借款项的诉讼请求,与本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理。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张某与贾某于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二条(财产分配)无效。二、驳回王某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靳双权点评
张某与贾某在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判断张某与贾某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应依据案件客观事实所反映的主观意图,即应通过贾某是否明知张某欠下诸多债务、双方财产分割的方式、财产分割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等因素来判断。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张某与贾某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张某放弃本应归其本人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客观上造成王某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胜诉后张某本人财产不足以被执行的后果。
故法院结合本案查明事实,最终认定张某与贾某签订案涉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构成恶意串通,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利益的目的,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内容应属无效,该认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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