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民商法 >> 查看资料

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02    作者:朱明胜律师

对于商标权的保护力度应当与其应有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相适应商标的基本特性是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构成侵害肾功能表权的行为应当是在商业标识意义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即被诉侵权标识必须进行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比如梦**公司制作的《功**猫》电影在本案商标获准注册前的2008年就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并自2005年起就梦**制作完成相关电影后,将其标志显著地使用于电影、电影海报及其他宣传材料中,用以表明其电影制作服务来源。由于《功**猫2》使用功**猫字样是对前述《功**猫》电影的延续,且功**猫表示的是该电影的名称,用以概括说明电影内容的表达主体,属于描述性使用,而并非用于区分电影的来源,故梦**对功**猫文字的使用并非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本案商标权的侵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友铭律师
浙江杭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