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涉嫌贩卖海洛因2000余克被判处无期一案
发布日期:2022-08-03 作者:肖小勇律师
一、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点第(二)项之规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意贩卖、出资人、毒品所有人均是被告人吏某,而不是被告人李某某;而且该《纪要》明确指出,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应认定为从犯。故,本案被告人吏某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李某某应认定为从犯……。
二、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量刑时应考虑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特情引诱犯罪系指为了获得对某一公民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并顺利地对其实施抓捕,刑事侦查人员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如“眼线”)运用一定的手段引诱该公民实施犯罪行为,司法界俗称“警察圈套”。因我国司法工作者对待侦查人员引诱犯罪的态度与警察圈套理论在保障公民权方面的价值取向与国际上某些国家对比有很大的差异,故我国法院基本对“警察圈套”导致犯罪的被告人持可从轻处罚的态度,而几乎没有宣告无罪的,故本辩护人也对此点作罪轻辩护。
本案属特情引诱犯罪毋庸置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日《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点第(三)项关于毒品案件中特情引诱犯罪问题:“因特情介入,其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这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三、本案属犯罪未遂
辩护人同意控方关于本案俩被告人属犯罪未遂的观点,依刑法理论,本案俩被告人犯罪未遂属不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不仅不会产生犯罪结果,而且也不会造成任何实际危害。
五、被告人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
综合本案证据材料,系各种偶然的因素造成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而且被告人李某某也是第一次帮被告人吏某送“冰毒”就涉案,并涉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偶犯、初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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