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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研究

发布日期:2022-08-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递发展,使中国的快递行业正极速向前发展,不仅影响了我们的生活,给我们带来诸多便利,而且以消费拉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国家电子商务、网络生活方式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快递行业发展迅猛,但当我们享受着快递行业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会带来当前法律无法解决的困难。虽然我国快递行业正极速向前发展,但是我国关于快递行业的立法却相当滞后,根本不能适应由于快递丢失或毁损所引起的矛盾纠纷,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立法。由于多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个合同法律关系,有快递服务合同、网络购物合同和特许经营合同。因此,笔者通过从对快件毁损丢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分析,并且根据三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问题,通过保价快件赔偿纠纷案件、未保价快件赔偿纠纷案件和特殊快件赔偿纠纷案件来对快递丢失和毁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得出其损害赔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为我国快递行业规范化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快递合同;赔偿责任;赔偿数额
  引言
现代化物流的发展得益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快件数量的增多对于快递公司的快件管理来说既是机遇也存在巨大的挑战。快递行业还难以全部满足当前社会的物流需求,从双十一、双十二等节假日或者电商购物节的物流快件数量上看,当前的物流企业依然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蔡广明.论快递业的发展及对物流的影响[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13.5:第41页]]目前我国的快递公司众多,如顺丰、申通、圆通、天天、韵达、中通等,在快递行业中占据重要的市场份额,各大快递公司各自为政,服务水平存在公司、地区的差异。快递的快速发展带来随之存在快件毁损与丢失的现象比较普遍,快件数量的增多,快递员、快递公司的服务不规范,容易出现快件损毁与丢失的情况。[[[]贺强.快递服务与市场监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2015.2:第69页]]从国家邮政局发布的2019年的公报中可以得知,在2019年仅仅一年的时间内,快递业务成交量增长了31.5%,相当于年人均使用量45.4件,每个人在快递支出中年人均535.5元。而由于快件数量增多、人员素质低等原因,根据调查显示,在2019年仅6月一个月的时间内,接到了接近5万通过“12305”拨打的投诉电话,一个时间内处理了消费者投诉44844件。由此可见,由于快递的快速发展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不可避免的纠纷,这一问题的研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快递行业的发展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

在目前我国众多的快递公司中,EMS、顺丰等大型快递公司的客服服务热线能够正常的接通而且服务较为热情规范,其他的部分小型民营快递服务热线经常存在需要客户再次拨打或者是无法接通的情形。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纠纷的赔偿标准主要是按照快递公司的运单背面的条款进行赔偿,大部分的快递公司会根据《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的规定对于未保价的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额度的赔偿区间规定上,通常为运费的1-5倍设置,由于该类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定,且在合同谈判中不容对方协商,因此,实际上双方法律地位并不平等,其内容条款难免有不公平之处,因此这种规定对于消费者而言,难以有效的弥补其损失。[[[]赵秀梅,陈吉洋.未保价快递限制性损害赔偿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7,33(23):第121页]]在快件的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纠纷上,快递公司制定的标准往往是利于快递公司一方,而往往是不利于寄件人一方,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利受损,违背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不仅容易损害消费者的权益,而且也会阻碍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新修订的《邮政法》虽然将快递公司纳入到规范的主体范围,但是从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的规定上看,依然存在诸多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的认定,法院依然会出现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的裁判规则审理结果的情况。



  1快递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1.1快递服务概述
2003年,淘宝网的推出让人们进入到一个疯狂购物的年代。不久后,“京东”“唯品会”等网络购物软件也相继出现。这些网络购物软件的出现带动了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从而有助于该国的工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例如工作量大,员工素质低等,使快递部门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纠纷。《邮政法》的补充规定将“快递”视为一种运输和投递过程,“快件”是指信件、包裹、印刷品等。《快递服务》行业标准认为是指,快递公司在答应的期限内迅速发货,得到收件人签收的活动。由此可见,“快递服务”即在短时间内向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交付发件人指定地址上指明的物品并接收签名的服务。

  1.2快递丢失与毁损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权主体是指在快件丢失或者损坏时,有资格向快件公司要求赔偿的人。因为快递单在发件人和快递公司之间具有效力,发件人作为当事方无疑是有权主张快递公司对其违约所负责任的主体之一。《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一般被认为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快件灭失或者损坏的,快件公司应当对其违反安全交付快件的义务承担责任。对于快递公司是否存在过错的要求,权利人无需提供证据。权利主张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供证据,这是最好的证明,不证明不影响快递公司的责任。无过错责任能最大限度地减轻违约责任人的举证责任。主张违约的人只需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一方当事人的违约以及对自己当事人的损害事实。然而,对快件灭失或损坏的赔偿纠纷适用严格的赔偿责任仍然存在争议。

第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有无合同的前提是请求权人选择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原因。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快递的货物主要是网上购买的货物,当快递员将货物交付给收件人时,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因此货物在快递公司的交付过程中丢失,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所有权人仍然是寄件人。[[[]叶名怡.再谈违约与侵权的区分与竞合[J].交大法学,2018,37(1):第60页]]依照笔者的理解,侵权责任请求权的主体是因快件灭失或者损坏而灭失的货物的所有人。在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第三方收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快件丢失或损坏的情况,而立案法院的工作人员以收件人不是缔约方或合格的诉讼主体为由拒绝立案的情况。[[[]张家勇.论合同保护第三人的路径选择[J].法律科学,2016,21(1):第88页]]司法实践确实降低了侦查力度,但基本案件都会得到核实。因此第三方收件人对快递的损失和损害不具有索赔的权利。

  2快递物品所涉合同关系分析
  2.1邮寄服务合同
快递公司和寄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称为邮寄服务合同。[[[]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9:第103页]]

由于双方具有合同关系,寄件人应该支付相应的运费,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将需要邮寄的货物交给快递公司并按要求填写快递单据,要求寄件人寄出的货物信息必须与货物的实际情况相一致,不得虚假,一旦货物在送货途中丢失,如实际快递与填写有不符之处,也由本人负责。[[[]徐慧阳.快递损害责任问题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17.9]]快递公司的义务主要是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快件运至运单规定的地点,快递公司应当在运单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运输。未注明运单的,快递公司还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运输。[[[]刘丹妮.快递丢失与损毁赔偿责任法律分析[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6.6]]否则,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2网络购物合同
买卖双方在网上购买商品时的法律关系被称为网络购物合同。

网络购物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有形物。当前,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是重要问题。[[[]王元隆.快递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研究[D].长春:长春理工大学,2017.10]]例如,在一个网上购物的案例中,买家下单后,卖家会通过快递公司将标的物寄给买家,但在途中丢失,所以买家要求卖家赔偿上诉,可卖家称由于自己的标的物已经通过快递公司寄出,并如实填写快递详情单,因此买方不承担快递物品丢失的责任。[[[]郝丽燕.违约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确定标准[J].环球法律评论,2016,49(2):第102页]]

  2.3特许经营合同
快递公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被称为特许经营合同。

因为快递行业的经营模式不同,大部分的快递公司可以分为直营式和特许经营式两种。要区分两种情况,这两种情形在阶段性基础上的区别在于寄件人付款时候是否向合同相对方索要发票,也就是说,发票救济的方向是引导寄件人取得自己的权利。

  3快件毁损丢失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案例
在实践中,由于对于保价条款、告知义务的处理中,不同的法院援引的法律条款存在差异性,导致同一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对于寄件人的权益保护上存在差异性。[[[]贾玉平,张毅.快递服务合同纳入民法典研究[J].中国物流与采购,2017,27(21):第79页]]

  3.1保价快件赔偿纠纷案件
2018年7月,家在辽宁省大连市的李先生通过德邦快递将自己为朋友在日本定制的高级鱼竿邮给两位朋友。价值1万元的鱼竿邮寄到北京,为两根鱼竿分别支付30元和60元的保价费,保价1万元和2万元。2018年7月20日左右,北京的朋友郝某告诉李先生快递已经收到,但是签收后他打开包裹发现鱼竿已经断裂,由于郝某的家里有监控所以拆件过程拍摄十分清晰,郝某发现在收到快递的时候就发现包裹包装有褶皱,而打开之后发现鱼竿前端断裂,于是联系德邦快递小哥退回。于此同时,另一根发往山东的鱼竿也出现了问题,李先生的山东朋友常某在收到包裹时发现鱼竿有磨损的情况。由于李先生确认在打包鱼竿的时候和德邦快递员一起打包的,而且在装包前鱼竿是完好无损的,于是他在2018年7月23日开始给德邦快递负责人打电话进行交涉,李先生打了将近40个电话可是赔偿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德邦快递声称因李先生的定损依据不足而无法按保价金额赔偿。李先生无奈之下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由于李先生提供的证据充足,依据《快递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最终判定德邦快递公司应按照保价金额对李先生进行赔偿。[[[]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J].北京社会科学,2017,17(09):第134页]]

  3.2未保价快件赔偿纠纷案件
王先生家在湖南省长沙市,2018年1月7日他通过“淘宝”购买了一件价值789元的衣服。三天后,王先生受到了快递,但是经检查后他发现该外套存在质量问题,于是当天他就联系了客服进行退货,并购买了圆通速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在2018年1月13日到达后一直未派送。王先生心急如焚,不断拨打派送员电话,但是每次打都无人接听,又过了两天他投诉到圆通总快递公司,而圆通公司的回复却是敷衍了事,一日说快递物流系统没更新,过了一日又说正在派送,请耐心等待。2018年1月23日,王先生被通知快递已丢失。双方多次商议无果后王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圆通速运公司辩解称王先生的快递由网点进行配送,所以网点为承运人,与圆通速递总公司没有关系,并且称快递单后有赔偿约定最多只赔偿300元。法院经过调查发现,位于快递单后的赔偿信息,王先生并未在签名处签字,而王先生称是快递小哥代为签名,并且他对于保价条款并不知情。法院认定该保价条款虽有寄件人签名栏,但圆通速递公司并未尽到提醒义务且王先生并未签字,所以该格式条款无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判决赔偿共计804元(货物789元,邮费15元)。

  3.3特殊快件赔偿纠纷案件
蒋某就读于北京某大学,毕业后希望回到家乡工作生活,经过多次在家乡的公司面试后,蒋某获得家乡一家软件公司的面试资格,但是需要审核蒋某的学历、毕业证书等文件,蒋某于是打算将毕业证书邮寄给母亲代为递交,蒋某通过邮政EMS快递的方式寄出学历证书、毕业证书,但是将毕业证书、学历证书等原件寄出后,蒋母亲却未收到毕业证书与学历证书,蒋某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由于超过软件公司提出的最后递交日期,导致蒋某最终无法受聘该公司。蒋某通过EMS的网络电子单号查询发现,自己所邮寄的快件在经过中转站的时候已经丢失,由于快递公司的过失,蒋某失去了求职的机会,而且由于丢失毕业证不得不回到他原来的大学重新补办。双方沟通失败后,蒋某将邮政EMS公司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求:一、请求邮政EMS公司赔偿其往返的交通费用;二、请求赔偿其快件毁损丢失的损失和精神抚慰金。共计两万元。法院认为蒋某丢失的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具有人身依附的关系,而且对于原告蒋某来说,因为丢失这些证书而使得其丢失工作机会,并且证书是蒋某的精神寄托,EMS公司在运输这类特殊的物品时,丢失快件已经构成侵权,因此法院支持蒋某请求快递公司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酌情给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定EMS公司赔偿蒋某共5000元。

  4快件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存在的主要问题
  4.1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立法规定不完善
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王泽鉴.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6:第134页]]在快件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中,法院处理纠纷的主要依据是将其界定为合同纠纷,即按违约诉讼处理。然而,从快递商品的类型来看,不同的快递商品承载着不同的寄件人的精神利益。[[[]王利明.债法总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5:第91页]]例如,在上述证书遗失赔偿纠纷中,特殊的快件的遗失给寄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如果纯粹从违约之诉着手处理,只支付约定的运费,不能抚慰受害人的心理。[[[]李晏,赵欢.快递货物损害赔偿中的保价条款研究[J].江南论坛,2016,54(12):第49页]]但是,从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的适用标准来看,在两种诉讼方式发生争议时如何适用并不明确,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尽相同,两种诉讼方式的适用标准也存在不明确的现象。[[[]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第137页]]

新修订的《邮政法》中明确了损害赔偿的标准,但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存在的现象过于简单,缺乏具体的操作条件,导致不同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处理类似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因此立法滞后,不利于实际操作。

  4.2快件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的保价制度不规范
首先,快递公司滥用保价制度。在快递运输合同中,快递公司作为运输的主体,是快递的管理方。随着快递数量的增加,快递公司为了降低自身运营成本,降低运营风险、规避风险,往往滥用保价制度。从案例中可以发现,快递公司虽然提出寄件人可以使用的保价措施,但保价往往是快递公司运费额外收取运费的措施,但事实上,在快递运营过程中,对保价快递的和对未保价快递运输和管理是合在一起的,保价与未保价之间的差异并没有表现出来,这种情况下很容易被赋予不同的服务价格,但服务是一样的,保价的货物一样存在着高风险。在承担责任上,快递公司对保价丢失或毁损的快件,主张按照保价制度要求赔偿。对于寄件人,快递公司的保价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快递公司也不会做谨慎管理,甚至快递毁损或丢失,快递公司赔偿金额小,对快递公司的经营根本不造成影响。

其次,保价赔偿条款中的标准不统一。目前,我国快递公司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小型快递公司已经被兼并。由于不同快递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其赔偿责任,快递公司在设计保价条款时会对保价的费率进行最大限度的降低,而保价条款的上限设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快递自身损失的风险,保价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快递公司设计的保价条款都是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

  4.3快件毁损丢失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不完备
特殊快件毁损与丢失无法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特殊快件对托运人的损害赔偿不仅是对货物本身的损失表示,更是一种精神价值的凝聚,在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特殊物品丢失的赔偿责任中纳入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行为人故意将一个值得纪念的物品进行毁损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以人格权为内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人身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人格权或特定精神物品遭受侵害等损失,只有在受害人及其家属受到精神损害的时候,才有理由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由于在实践中,很容易发生精神损害的后果难以确定的情况,标的额也无法准确计算,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支持部分的请求。

  5完善快递丢失与毁损赔偿责任的具体建议
  5.1完善快件毁损丢失赔偿责任的相关立法
当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还没有系统全面规范快递服务的丢失或毁损的相关赔偿责任,导致目前规范快递服务的法律效力水平较低。[[[]池天成.论快递服务合同未保价限额赔偿条款的效力[J].黑龙江工业学院学报(综合版),2019,19(01):第40页]]要整合现有的快递法律规范,明确快递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权利,确定赔偿细则,形成一部效力更高、系统性的《快递法》。而且因为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均衡,快递服务水平也有较大差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不同的快递业务管理政策,促进资源的最大综合利用和快递业务的发展。在目前的快递损失赔偿责任中,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的适用原则并不明确,导致快递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不同的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不尽相同,不同的法院对赔偿责任的认定也不尽相同,对表达合同的格式条款和保价限额条款的理解也不同,导致处理结果存在差异。因此,有助于明确侵权诉讼和违约诉讼的适用标准,并根据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指导法院处理案件。

  5.2对快递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的进行规制
格式条款很容易免除或减少缔约方的责任,在快递合同的格式条款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款外,还规定了一些约定的免责条款,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保障。在快递合同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要掌握快递公司的资源,而快递公司要绝对掌握,要切断消费者与快递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的联系,如果格式条款由快递公司设定,快递公司会设立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因此,要对快递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规范,要制定统一的快递行业格式条款,要对快递公司的估值、上限、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规范,按相同的格式条款规范,能够有效约束快递公司的行为,维护行业秩序。[[[]房清江.快件丢失赔偿遵循权益公平原则[J].人民法院报,2017,18(08):第21页]]对明确赔偿限额的具体条款,确定合理的法定赔偿限额,在行政法规中规定适当的限额赔偿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赔偿限额的数量,得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确定一个比较合理两者兼顾的限额。[[[]蒋柳鑫.浅析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责任制度[J].法制博览,2015,41(17):第34页]]

  5.3完善特殊快件毁损丢失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对诉讼事由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要求原告以一定的诉讼事由为依据。[[[]赵怡康.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2(05):第60页]]例如,由于自然人享有人身健康权,在相关纠纷中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目前,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支持往往是行为人侵权损害赔偿的外在要求,但并未提及对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限制,对于特殊的快件毁损或者丢失的,对受害人精神损害较大,应当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结论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现代的快递服务业主体形成了独特的经济体系,快递业在我国的时间很短,没有国际竞争力,发展模式很粗糙,制度上存在缺陷,特别是快递服务的损害赔偿是否进行保价和一系列的格式条款。在立法上过度拖延,必然会影响快递业健康的快速发展。本文在分析我国快递服务合同性质的基础上,探讨了快递服务合同的性质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两者兼而有之。鉴于我国现行的快件毁损、丢失赔偿规定,我国颁布的《邮政法》、《快递服务标准》等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快递业快件毁损、丢失责任的有效解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快件毁损、丢失的现象仍然存在,原因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快递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仍难以平衡消费者和快递公司的利益,导致实际经营效果不佳。通过对快递企业对快递损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分析,运用案例分析法,从保价、未保价、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司法案件处理引起的法律思考,探讨快递服务合同的条款形式,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对当前双方权利义务的丧失进行分析。由于笔者研究水平和查阅文献的能力有限,本文存在诸多不足,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分析不够深入,今后的研究将更加深入和全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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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郑佳宁.快递服务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理论剖析与审视[J].北京社会科学,2017,17(09):6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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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7:132-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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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房清江.快件丢失赔偿遵循权益公平原则[J].人民法院报,2017,18(08):14-54

[19]蒋柳鑫.浅析快递丢失与损毁的赔偿责任制度[J].法制博览,2015,41(17):11-112

[20]赵怡康.快递服务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赔偿机制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22(05):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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