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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帮的法律治理-以法社会学为角度

发布日期:2022-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本文基于定义到比较的研究视角,首先对黑帮的定义进行界定。目前,黑帮犯罪在全世界范围内盛行,但国际社会并未明确界定黑帮的概念。由于各国的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社会环境、经济水平有所不同,黑帮的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当前主要存在欧美型黑帮、亚洲型黑帮两种类型。随着黑帮犯罪组织的严密化、专业化,对社会造成严重破坏,国际社会应当对黑社会问题达成共识,从而展开国际合作,对黑帮犯罪进行打击和防治。
  第二章从经济、文化、社会角度,对黑帮组织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在分析经济原因时,除了论述经济发展、区域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正等对黑帮组织犯罪产生的影响外,还对高级别经济形态的产生于黑帮组织犯罪产生的作用进行论述。第三章,用联系和发展的观点分析了我国黑帮的组织犯罪现状和发展趋势。关于我国黑帮组织犯罪的发展趋势,作者提出如下观点:一般团伙犯罪向黑帮组织犯罪转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且必将向典型的黑帮犯罪演化,黑帮组织犯罪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渗透,其职业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升,以多样化、智能化、极端暴力化的犯罪手段获得非法的经济利益。
  面对我国黑帮犯罪日益猖獗的现实,笔者基于法律视角、社会视角,提出系统防治黑帮犯罪的有效途径。从法律视角来看,就是建立健全的反黑法律体系,对现有的刑法、程序法进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成立专业化的反黑队伍,实现对高危人群、重点人群的监控,加大对特种物品、特种行业的监管力度,实现跨国际反黑合作;从社会视角来看,就是对基层政策不断进行健全和完善,高度重视公共部门的廉政建设,在经济上扩大群众就业,为其就业提供机会,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完善,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收入分配制度进行完善,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在文化层面上关注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建设,加强对于文化市场的监控,打击、抑制以犯罪、色情、凶杀、畸形亚文化为主题的影像制品、大众媒介产品等。
  关键词:黑帮犯罪法学
黑帮的法律治理-以法社会学为角度
  引言
  “黑帮”,是有组织犯罪集团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有组织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遇到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对“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尚未取得一致意见。各国政府和学界对此众说纷纭,意见分歧,至今未能在国际上形成一个公认的、较权威性的概念或定义。其特点为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带有一定的社会性和盈利性。因为世界各国的成熟黑帮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客观上都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使政府很难对其进行彻底的根除和打击,对司法权威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有着极大的不利影响。
  新中国建立后,随着政府开展严厉而持续的清匪反霸、镇压反革命活动,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以帮会为代表的黑社会组织受到了毁灭性打击,至20世纪50年代初,除了港、澳、台的黑社会势力外,中国大陆的黑社会势力已彻底肃清。后,我国在经济上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社会管理上实行严格的行政控制以及在对外交往上实行闭关锁国政策,这些因素使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失去了滋生、发展的土壤,因而在其后长达30年的时间里,有组织犯罪在我国大陆处于空白状态。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以及对外政策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绝迹了30多年的有组织犯罪也随之在我国大陆死灰复燃并迅速发展。目前,虽然我国还并不存在着成熟的黑社会这种有组织犯罪的最高形式,但普通的犯罪组织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在各地也均有发展和扩张,即形成了人们常说的“黑帮”。为了遏制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形成,在黑帮形成之时便着力打击,打早打小是必由之路。
  论文在写作过程中采用了文献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对于黑帮的定义进行梳理和比较,并着重分析我国黑帮犯罪所存在和发展的社会背景、涉罪现状及趋势,在此基础上提出治理黑帮犯罪的举措和意见,使得我国的犯罪预防制度和刑罚制度与时俱进,更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求,以更好的保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一、我国黑帮的概述
  (一)黑帮的定义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一提到“黑帮”,人们就会联想到上海滩的“青红帮”、令人不寒而栗的黑手党,提到神秘诡谲的杜月笙、黄金荣等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黑帮不再是西方资本主义、旧社会的“独有产物”,它开始在我国的土壤里生根发芽。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我国改革开放的号角刚刚吹响,一批批来自境外势力的黑帮组织由东南沿海地带向内陆地区蔓延。与此同时,国内部分恶势力团伙、流氓组织规模日益壮大。当前,国际上并未对“黑帮”的概念进行明确的定义,我国“黑社会”问题对学术界、司法实践部门、公安部门造成巨大困扰。本文将试图对这一问题进行定义和论述。
  1、欧美型黑帮的定义
  目前,世界上发展历史最悠久、组织最为严密、分布最为广泛的黑帮组织为寄生于欧美国家的“黑手党”。黑手党的存在,严重困扰着西方社会的秩序与安全,欧美国家的犯罪学家对“黑帮”的概念进行了长期的探讨。到目前未知,美国、意大利、俄罗斯等黑手党较为猖獗的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对黑帮进行定义,或由犯罪学家来界定“黑帮”的概念。
  意大利是“黑手党”的发源地。在世界范围内,仅有以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通过法律形式对黑社会的概念进行明确。在意大利,由于黑手党行事高调、作风猖獗,无论是国家元首、还是普通市民,都对其深恶痛绝。长期以来,“黑手党”一直是黑帮组织的代名词。意大利刑法典对黑手党的定义,实际上就是对于黑帮组织的定义。根据意大利刑法典第416条的规定:“黑手党为非法结社,是指参与者借助该结社的胁迫力量,通过犯罪行为控制他人进而获得非法利润,或通过对公共服务、契约、所有权让与进行直接、间接的控制,或意图在选举期间,对他人投案自首、选举权进行干碍或妨害,从而争取非法利益。经过多年发展,20世纪初意大利黑手党开始向理想中的自由国度——美国蔓延。黑手党要员唐·维托煽动黑手党的其他成员前往美国寻找全新的生存空间与发展土壤,这直接推动黑手党的发展历史进入到全新的阶段。20世纪20年代初期,意大利的独裁者墨索里尼开始执政,对意大利本土黑手党进行雷厉风行的打击。自此,意大利黑手党难以与国家机关进行抗衡,坚定其西迁美国的信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黑手党顺利完成了西迁美国的计划。到上个世纪50年代,芝加哥黑手党已经成为纽约曼哈顿当地最大的黑帮组织,对部分行业进行垄断和控制,严重干扰当地经济的正常运行。自此,美国犯罪学家开始将黑手党作为研究的重点。20世纪60年代中期,犯罪家学在牡蛎湾会议中指出:”黑社会实际上是犯罪通谋的产物,以不择手段的方式从社会中去攒取非法利益,在对普通民众进行威胁、恐吓的过程中寻找到生存的土壤。除美国、意大利以外,法国、德国的黑帮活动也较为猖獗。其犯罪学家对黑帮的概念展开深入研究,而安德鲁·博萨对黑社会的定义如下:黑社会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它盘踞在合法团体之外,具有独特的章程、组织记录、发展模式和组织等级,黑社会借助一一切手段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对黑帮组织进行判断时,要判断其是否符合持久性、组织性、等级分工行、私密性等基本特征。德国犯罪学家凯泽也总结了欧美黑手党及类似黑帮组织的定义:5人以上的个人基于共同利益集结在一起构成严密的组织,以严格的纪律要求组织成员。对在犯罪分子进行笼络时,以较为宽松的氛围来吸引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其犯罪行为有计划、有目的。为了掩盖自身的违法行径,往往会成立合法组织。其犯罪手段多样,犯罪技术灵活,以剥削、暴力、强制保护、恐怖主义等不同形式迫害邻近区域的居民。在对公共部门的人员进行贿赂时,转而以精神和物质进行软性的胁迫,此时暴力退居次要地位。
  综合意大利刑法典、德国犯罪学家、法国犯罪学家对黑社会的定义来看,尽管表述上存在差异,但均存在共通之处,那就是都关注黑社会组织的盈利目的和经济行为。欧美型的“黑社会定义”与上个世纪50年代以来黑社会组织的活动特点存在密切关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美国家的经济开始复苏,呈现前所未有的繁荣,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向国外转移,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淘汰,欧美国家逐渐以高利润的新兴技术产业为经济支柱。此时,黑社会组织若继续沿用传统的街区暴力犯罪,难以维持其生存和发展。因此,黑手党从低级、暴力型的犯罪,转向为诈骗、走私、贿赂、对合法企业进行投资、腐蚀公务人员等不同犯罪活动,其组织结构也日臻完善。
  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在对黑社会进行定义时,高度关注黑社会的经济行为和利润目标。但对比来看,以法国、德国为代表国家基于理性色彩对黑社会进行定义,而以美国、意大利为代表的国家则结合黑手党的具体活动,对黑社会组织进行定义。原因在于美国、意大利的黑手党活动比法国、德国更为猖獗。
  2、亚洲型黑帮定义
  在亚洲地区,日本山口组、台湾竹联帮、香港三合会是最臭名昭著、引人注目的黑社会组织。在日本、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学术著作中,均对黑帮的概念进行界定。在日本,用“暴力团”来指代黑社会组织。根据日本警察厅组织令第3条的规定:从事于暴力活动、违法活动的集团和危险组织为暴力团。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颁布《暴力团对策法》,对暴力团作出明确定义:“暴力团”是指经常性的发生暴力型不法行为的非法组织。除去日本官方对暴力团的定义外,日本警察也对以“山口组”为代表的犯罪组织进行定义:暴力团包括职业赌徒集团、“行杠队”等,是指长期借助组织力量从事于暴力活动的非法组织,对节日庆典地、旅游景区等场所的小商贩和街头艺人进行敲诈、勒索和暴力威胁强烈的犯罪倾向、统一严密的组织是暴力团的显著特征,借助暴力手段,来扩大自身在社会中的影响,实现自身的经济目的。和意大利相似的是,在香港“黑帮”一词也用于指代具体的黑帮组织——“三合会”。在香港这块土地上,“三合会”具有200多年的发展历史,该犯罪组织的目的明确、结构严密,以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手段获得经济利益。香港在制定规范社会活动的法律和规范时,详细的界定了“三合会”及其相关团体。根据香港《社会条例》的规定,“三合会”是指全体采用“三合会”仪式、头衔、名称的社团。亚洲地区对于黑帮的定义并不侧重于黑社会组织的经济性质和盈利目的,则将黑社会组织的犯罪特点、犯罪机制作为关注的重点。整体来看,亚洲地区的黑社会组织日益呈现出国际化、智能化的全新特点,但目前暴力仍然是其实现自身利益目标的主要方式。
  3、我国旧中国时期黑帮的起源及概述
  我国最古老的两大帮派为青帮和洪门,其历史起源悠久,且具备明确的帮派使命。青帮以“反清复明”为旗号,受到清政府的打击后更名为安清帮。1644年,明朝崇祯皇帝与紫禁城后煤山自缢,清王朝由此成立,青帮和洪门同为抗清低下组织,前者隐于市,而后者显于外。
  “青门一条线,洪门一大片”。在全盛时期,青帮的势力雄厚,有128个帮别,进入到中华民国后,仅保留六大联合帮派。由于清政府对青帮的残暴镇压,青帮以秘密进行的方式吸收会员,主要以师徒单线模式进行经营,发展出不同类型的切口、手势和帮派术语。有青帮成员表示:在台湾地区青帮成员的数量达到20万人,由于青帮素来有不得对家人公开身份的祖训,因此难以对其具体人数进行统计,这一数据无从验证。对比来看,洪门采取兄弟制度,可向家人揭示自身的身份,因此易于对其人数进行统计。在中华民国期间,军统局局长戴笠将军出于北伐战争、抗日战争的需求,向上海黑社会组织头目杜月笙求助,共同建立遍布全国的情报王,在军系、警察系统内散落大量青帮成员,其组织势力逐渐增强。
  根据青帮的家谱记载,青帮的辈份可分为前24代、后24代及续24代派等3个辈份接续:前24代依序为清、静、道、德、文、成、佛、法、仁、伦、智、慧、本、来、自、信、元、明、兴、理、大、通、悟、学。后24代为万、象、皈、依、戒、律、传、宝、化、渡、心、回、临、持、广、泰、普、门、开、放、光、照、干、坤。续24代为绪、结、昆、计、山、芮、克、勤、宣、华、转、忱、庆、兆、报、魁、宜执、应、存、挽、香、同、流。在清兵入关后,青帮成员以“反清复明”为旗号开展帮派活动,隐匿于集市之间,以“驱除鞑虏、振兴中华”为目的。经过一百多年来的斗转星移,台湾青帮势力日益衰弱。若成员犯了帮规,不在以三刀六眼进行处罚而是逐出帮派。当前青帮仍持保持着低调的作风,同时还继承了师徒制、拜香堂等传统仪式。
  我国近代史中,青帮与洪门名震天下,江湖上无人不晓。清帮是效力于清朝的民间组织。洪门即“天地会”,以“反清复明”为旗号。两个帮派针尖对麦芒,长期处于势不两立的状态。
  明代罗教是青帮教义的来源,而青帮正式形成于清朝。雍正四年,时势维艰,陆祖上书朝廷,并命自己的弟子翁雍、钱坚、潘清组织南北运河的船夫,请旨为朝廷承办漕运。朝廷准奏,并准许三名弟子各立山门,广收弟子,广行漕运。
  后漕运更改为海运,青帮于长江中下游的通商口岸沦为流民组织,以黑道活动营生,成为大规模的黑社会犯罪组织,以行窃、抢劫、挖洞入世、四处行骗、卖淫嫖娼等手段攒取利益。
  民族英雄郑成功的部下陈永华,与康熙十三年间成立洪门,由于其教义为“拜天为父、拜地为母”,最终该帮派并命名为“天地会”,对内自称“洪门”。经过多年发展,洪门又衍生出“红花会”、“哥老会”、“三合会”、“致公堂”等不同分支。整体来来看,洪门的组织结构松散,其帮派成员在黑白两道均有所分布,所从事的职业千差万别。
  (二)恶势力团伙的概念
  1、恶势力团伙是黑帮组织的初级形态。
  关于恶势力团伙,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恶势力团伙只是一个社会评价,多见诸于公安、检察、法院等政法机关的内部文件和专家学者的研究文章。其内涵和外延都比较模糊,目前学界和业界很难达成共识。但事实上,恶势力团伙的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在司法实践中,恶势力团伙是指在相对稳定的区域内,以暴力手段、言语威胁等不同方式,对群众进行敲诈、勒索、施暴的纠合性违法犯罪组织。
  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其组织性较差,经济势力较小,对社会危害性较小,非法控制的能力较弱。在组织犯罪的不同阶段,黑社会与黑帮的形态存在差异。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这关于组织范围的结构性、层次性问题。犯罪群体由松散的共犯群体,发展为具有一定凝聚力的团体,最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社会”。
  在黑帮发展的过程中,其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成员的联系日益紧密,对社会其他公众产生的威胁也随之上升。有组织犯罪组织结构的扩大、从低级到高速的发展是国内外黑帮发展的必然趋势。以美国的有组织犯罪三个发展阶段为例,即19世纪末以外来势力为主的松散犯罪团伙—>“禁酒期”的犯罪集团公司—>禁酒令取消后的黑社会组织。日本也经历了从团伙—>暴力集团—>大型的黑帮组织的发展过程。我国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的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即社会型黑帮期—>经济型黑道期—>黑帮扩大期—>政治型黑帮期。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司法实践的经验,有组织的犯罪为特殊犯罪,与其相关的概念涵盖了法定概念和一般概念。法定概念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团伙、共同犯罪,一般概念则是指非法结社、暴力团伙等。若按照组织化的程度对其进行排序,其顺序为:一般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黑社会组织。其中,有组织犯罪的初级形态为犯罪集团,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组织犯罪的超级形态为黑社会组织。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草案)说明》中,王汉斌指出:我国并未出现典型的、显著的黑社会犯罪,但已经涌现出具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作为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具有如下特点:
  (1)组织名称众多、分布范围较广,形成严厉的内部规则(目前全国势力最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势力最大的有东北的“真龙帮”、上海的“震中帮”、山东的“海泉帮”、江西的“卧虎帮”、河北的“改口会”、湖南邵阳的“阴阳帮”和“江湖会”等)
  (2)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和黑社会渗透的黑色内容
  (3)作案手段凶残,具有疯狂的掠夺性
  (4)组织成员劣迹较深,作奸犯科,五毒俱全,具有强烈的反社会性
  (5)渗透党政司法机关,竭力寻求靠山,精心编制保护网
  (6)组织活动秘密,具有隐蔽性
  (7)具有较强大的经济后盾、势力范围、现代化的作案工具
  2、黑帮组织(超级形态)
  全球最大的黑帮组织是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黑手党、日本暴力团、哥伦比亚卡特尔、香港三合会等都是典型的黑帮组织。黑帮组织,是指人数超过三人,以获得非法的政治利益或巨额经济利润为目的,勾结国家政治实力或经济组织,具备稳定的资产和身份,在一定地域内对社会生活进行控制和干扰的职业化犯罪团体,其特点如下:
  (1)主体特殊性:不特定多数人超过3人
  (2)目的明确性:追求非法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3)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政治保护
  (4)以经济实体为依托的资本支持
  (5)以宗族帮会为核心的严密组织形式
  (6)借助政治势力、经济实力实行黑社会的区域控制 
  二、我国黑帮的成因分析
  (一)经济成因
  可以说,黑帮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是经济上的原因。我国学者也提出了黑帮犯罪的经济论。经济论认为一切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作为利益共同体,其一切非法的、秘密的犯罪行为,均以经济为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渗透着商品货币关系及经济运行的价值规律。一旦经济地位、政治地位存在差异,就会产生利益需求不同的群体。而这些利益包括了文化上的、经济上的、政治上的。[王颂颂.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生成原因和对策研究[D].青岛大学,2017]为追求这种利益,有些团体不遵守现有的规则体系,相信暴力,以自身的利益为出发点,并在法治之外迅速发展,它们逐渐发展演化就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在经济上的原因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点:
  1、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的水平
  一切的犯罪都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黑帮犯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态之一,较高的经济水平是黑帮犯罪的重要基础。
  从最初级的角度讲,犯罪的形成必须以多数人在支持正常生活的要求之外拥有更多的剩余财富为前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经济犯罪的描述,充分说明了经济犯罪是建立在“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是可能的前提之下。否则,如果多数人创造的财富都不足以满足自身的需要,那么自然也就没有以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富的可能。
  进一步说,有组织有领导的黑帮,更要以充分发展的社会经济条件作为后盾。从经济学的角度上讲,只有在社会财富足以满足以下条件时,形成黑帮对于一般犯罪分子来说才是“经济”的,换句话说黑帮的产生才是更加合理的。首先,黑帮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足以支持黑帮成员的正常生活需要;其次,黑帮犯罪有可能获得比普通犯罪更为丰厚的犯罪利益;再次,黑帮犯罪成本高于普通犯罪成本,所以黑帮犯罪要有更多的经济动力来弥补组织成本;最后,在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黑帮犯罪还必须满足黑帮头目不断扩张的利益需求。所以,黑帮在一种经济上比较贫瘠的社会里是很难出现的,只有经济发展到一定的水平,黑帮才能具备产生的经济条件。
  2、贫富不均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的出现
  虽然,经济的发展是黑帮形成和发展的前提,经济发展却并不是黑帮产生的原因。若社会经济发达、分配制度公平,则不具备滋生黑帮的土壤。贫富不均与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黑帮在一个经济发达的社会形成和发展的主要经济动因。
  首先,贫富不均为黑帮产生提供了基本动力。在现代社会,关注物质上的占有和享受成为广为传播的社会风气。一些社会成员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会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渠道来达成目的,罔顾这些手段是否合法或合乎道德,这与美国犯罪学家莫顿的社会失常理论不谋而合。在社会失常理论中,[蔡军.我国有组织犯罪企业化的现状、特点及原因初探[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55(06):64-70.]低收入阶层和上流社会在同一社会中分享资源、共享财富,由于这些人群的社会地位存在差异,所占有的社会资源和就业机会也有所不同,其积累财富的能力也存在差异。上级阶层基于自身的资源优势和社会地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造财富来满足自身的物质需求。对比来看,下层阶级的知识相对匮乏,所享有的物质资源、就业机会也较为有限。当下层阶级所采取的努力方法难以达到既定的目标,就会产生强烈的挫败感,产生与世界格格不入的错觉,为了获得成功,这些人群开始采用非法手段,进而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事实上,常规的个人犯罪由于缺乏技术和力量,难以形成有效的规模并获得理想的经济利益。单个的犯罪人开始寻找与其志同道合的群体,以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来开展犯罪。与此同时,经济上的不平衡,使得人在与自身经济水平存在差异的其他个体进行交往时产生无形的压力,最终出现“区别交往”的社会圈层。在巨大的贫富差距下,低收入人群不愿意和“上流人士”进行沟通与交流,以封闭、自卑的心态面对社会,部分人员走上犯罪的不归之路,并最终产生犯罪合力,演化为黑帮组织。
  其次,黑帮的产生与发展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存在密切关系。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区域的分化呈现出如下趋势:南北方差异化、阶层分化、城乡二元化、东西部分化等。其中,东西部分化与城乡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区域发展的不平等,引发我国人口的大范围流动。在人口频繁流动的过程中,生存竞争的激烈程度日益加剧,熟人社会的氛围被打破人,人与人之间的固定关系和共同利益被削弱。在人口高度集中、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人员构成复杂,使得犯罪活动乘机而生。在这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各种因素综合作用,并引发“问题人口”的出现。这些“问题人口”希望获得人生的成功,赢得较高的社会地位。但其物质基础有限、社会地位低下,实现其理想是很渺茫的。在这样的冲突之下,他们往往会通过非法手段来实现理想目标。由于黑帮组织具有严密性,各个犯罪分子能够实现分工协作,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成功”,而这些“成功”是难以通过合法途径实现的。对比个人犯罪而言,团伙犯罪的风险较低,使得部分缺乏正确价值观念的“问题人口”趋之若鹜。[陈兴良.关于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理性思考[J].法学,2002(08):33-36+43.]
  3、经济上形成与黑帮犯罪相适应的经济形态
  首先,仅仅是经济上的发展和贫富不均也是不足以导致大量黑帮犯罪产生的。因为在一般条件下,正如前文所述,黑帮犯罪成本是相对高昂的,所以普通形态的犯罪是没有必要也不需要以黑帮犯罪的形式出现。只有在经济形态上出现了单个的犯罪人难以完成或单独完成成本过高的犯罪形态时,黑帮犯罪才会变得经济和必要。比如,在国际贸易的经济形态出现并成熟后,与之相对应的复杂犯罪形态走私犯罪便出现了,而对于走私犯罪来说,一个人或两个人的力量是难以完成联系货源、寻找客户、通关、报税以及买通官员等一系列复杂行为并取得巨额收益的。所以,以黑帮为犯罪主体的走私犯罪便出现了。
  其次,从经济方面来讲有高级的经济形态的出现,或者从犯罪方面来讲有高级的犯罪形态的出现,是有组织犯罪向黑帮犯罪发展并完善的前提和动力。因为只有有了高额的犯罪回报,犯罪组织才有能力发展自己的组织,才有必要为犯罪利益的分配设计更完善和精细的分配制度,才有动力为保护既得的经济利益和犯罪模式而实施包括贿赂、恐吓在内的进一步为犯罪集团服务的犯罪活动。
  (二)文化成因
  社会文化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基于平等地位、共享和接受的主流文化。若社会的群体既具备主流文化的特征,同时又发展出一般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要素、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即形成亚文化群体。在不同的社会中,存在不同类型的亚文化。而犯罪群体共有的文化为犯罪呀我呢话,其所具备的文化要素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与其他群体存在差异,并对其犯罪思想和意识形态进行支配。犯罪亚文化包括了犯罪群体的思想道德观念、文化心理、组织形式、仪式符号、运行规则等,具体可以细化到纹身、图腾、语言、音乐、图像等符号。黑帮的形成与发展与犯罪亚文化存在密切的关系,具体体现为:(1)犯罪组织以相同的文化根基来产生凝聚力,犯罪组织依赖于其成员对相同文化追求的一致性而形成、发展;(2)犯罪组织的组织形式是对犯罪文化的直接继承;(3)拜金主义和封建帮派思想是维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精神纽带。黑帮形成和发展的文化上原因具体体现为:
  1、拜金主义的形成和基本正义观的丧失
  拜金主义是指受到金钱的奴役,将金钱视为人生的最高价值,一切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都以金钱价值为核心,以金钱至上为核心理念,认为钱是衡量一切的价值尺度。拜金主义的形成促成了一系列经济犯罪的暴发,而拜金主义本身也为一切的经济犯罪提供了心理层面的支持。一般说来,违法犯罪者普遍追求物质享受,充满了拜金主义的思想。黑帮成员更是如此。很多的黑帮的首领过着极其奢侈糜烂的生活,以最高的消费、最昂贵的物品和大量的财富向他人显示其身份,在人们艳羡的目光里寻找幸福和满足。
  此外,拜金主义不仅是一个个人的错误观念,它的存在和发展使正常的社会正义观受到了威胁。人们不再相信互助友爱、不再相信关心体谅。在这样的社会文化氛围之中,极端凶残的黑帮犯罪才得以大行其道。
  2、电影电视的负面影响
  电影电视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人们的观念也发挥了不可小视的影响。现在,电影电视中充斥着大量以黑帮生活为背景的内容以及以暴力美学为价值核心的作品。
  黑帮电影对黑帮的美化引发了人们对黑帮生活的憧憬和向往,黑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黑帮组织中使用的技巧以文化的形式传播,使人们认为这样的犯罪行为是一种坚强和帅气。虽然这样的观念并不能使得所有的人都成为黑帮的一员,但它的影响至少为黑帮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氛围。此外,黑帮题材的电影从直观的角度为黑帮的组织者提供了经验和模式。
  在电影电视中最具负面影响力的是现代以来出现的暴力美学审美观。暴力美学是一种以暴力、杀戮、血腥、破坏为审美主导的美学观,在现代电影中产生,以一系列以枪战、武打为主要内容的电影为代表。暴力美学的出现在一开始就很大程度上引领了青少年甚至中年人的审美倾向,使受其影响的人们不再对杀戮、鲜血感到恐惧,反而感到兴奋和渴望。这是现在一系列暴力犯罪的催化剂,也催生了黑帮中的暴力行为。
  (三)社会成因
  当前,我国进入到改革开放的全新时期,社会经历了重大变革,经济也在不断转型。在全新的宏观背景下,我国正处于新旧增长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不同社会因素相互对立、相互摩擦,引发社会不同领域的动荡与混乱,为犯罪浪潮的兴起创造了机会,滋生了黑帮发展壮大的土壤。
  1、城市化与生人社会的形成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城市化进程是必经之路。城市化是指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解放,引起城镇数量在空间上的增加、规模的扩大,大量的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在国民经济中城镇经济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同时,城市的生活方式、经济关系不断向农村地区进行渗透。社会进步以城市化为重要标准,但与此同时,城市化也带来了一定的社会问题,如城乡空间不正义、城乡融合引发的社会矛盾等。在城市化进程中,外来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对立与黑帮组织犯罪存在密切关系。需要注意的是,外来人口与城市人口的对立并不是形成黑帮的直接原因,但为黑帮提供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换而言之,城市化进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温床。
  生人社会是与熟人社会相对的概念。它是指社会成员不以个人关系为纽带,而是以松散的、不固定的方式结合在一起。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人口、资本、物质资源等自由流动,社会环境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难以寻找到以自然经济为主体、人口稳定、较为封闭和和谐的社区关系。在城镇地区集中居住大量人口,形成了“邻居互不相识”的社会交往局面。生人社会中的成员对于犯罪团伙的免疫力较差,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够生存,当前的法治不可能达到与生人社会相适应的健全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就为黑帮的产生和发展留下了空间。此外,在多数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以一种暗藏的方式进行活动,主要也是因为生人社会的原因。
  2、城市居住区域化
  所谓城市居住区域化简单的说就是贫富分居的情况出现,在一个城市里既有富人居住的高尚区,也有穷人居住的贫民窟。这种区域化的出现对黑帮的产生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城市中的贫民区因为经济和管理的原因,成为一个法治难以达到也不愿达到的地方,是一个法律的真空区域,所以帮可以借贫民区韬光养晦或借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其次,贫民区为黑帮提供了大量的潜在成员。黑帮的发展和壮大有赖于底层黑帮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大量廉价和容易收买的潜在成员是黑帮发展的基本条件之一,而贫民区为满足这个条件提供了可能。虽然不能说城市居住区域化是黑帮产生和发展的主要原因,但它的确是黑帮的产生与发展的重要条件。
  三、我国黑帮的涉罪现状及趋势
  (一)我国黑帮的涉罪现状
  “洪门”等江湖帮会组织是我国黑帮发展的源头。这些江湖实力作恶多端、手段残暴,与官方和社会正义势力进行对抗,经过长期发展演变为青红帮、袍哥会等黑帮组织。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依法对有头有面的黑社会组织进行取缔。到改革开放前后,国内黑帮组织基本覆灭。20世纪80年代以来,黑帮组织在东南沿海地区死灰复燃,经发展壮大逐渐蔓延到全国。
  1、侵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黑帮组织的犯罪形式多样,无恶不作、罔顾法律。这些黑帮组织通过黑市交易、境外购买等手段持有枪支,以暴力手段、语言威胁、恐怖袭击等不同方式杀人放火、强奸妇女、走私贩毒、拐卖儿童等,对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案手段骇人听闻,令人不齿。有些持有枪械袭击普通民众,或使用棍棒、管制刀具等杀害多人,有些黑社会成员则公然和执法人员进行对抗,以挑脚筋、剁手指、卸胳膊等令人发指的手段手段袭击、伤害公安民警及普通群众,为了划分地盘,争夺势力范围,这些黑帮团伙在街头火拼,对无辜的受害者进行摧残。下面将以黑龙江已经被打掉的蒋英库黑帮为案例:该黑帮组织的头目为蒋英库,男性,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成立“肇东市陶瓷公司”,依托黑龙江省肇东市二轻局的裙带关系,以行贿、暴力威胁等方式成功调入肇东市人民检察院,成为检察官。20世纪90年代中期,蒋英库假借“陶瓷公司发展”之名,在社会中大肆网罗闲散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调查:从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蒋英库团伙先后在肇东市、哈尔滨市以枪击、刀刺等残忍手段开展杀人、抢劫活动,共计杀害21人,其作案手段残忍,方式隐蔽,以焚烧、肢解等手段处理被害人的尸体,对当地的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威胁。在山西运城,以张永强为头目的“狼帮”对当地的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地痞流氓进行网罗,对无辜民众进行敲诈、抢劫,大肆收敛非法之财,购买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其成员达到上百人,是运城市最大的黑社会性质武装集团,公开作案260起,其中有100多起为特大要案。提到“狼帮”,运城人不寒而栗、无不变色。据统计,1999年,我国就有4760人由于涉黑犯罪死亡,有25864人由于涉黑犯罪受伤,造成5亿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靳高风.当前中国有组织犯罪的现状、特点、类型和发展趋势[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7(05):11-23.]
  2、侵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对黑帮组织而言,巨额经济利益是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原因。他们对行业、地区的经济进行垄断,不择手段的敛财。在对普通群众进行敲诈勒索的同时,这些犯罪集团还私设赌场,开展民间高利贷服务,还通过暴力、行贿、与官商勾结等手段,对某些行业进行垄断经营。在部分地区,若建筑工程未经过黑恶势力的运行,难以正常建设并运营;若娱乐场所不向黑恶实力缴纳一定的“保护费”,就无法正常经营。一些黑社会集团的头目以非法手段积累大量原始财富后,以开公司、做老板、做慈善等手段伪装自己,以黑势力维护自身的企业,同时又借助企业经营所得来壮大黑社会组织。河南省汝州市已经被打掉的唐利锋黑社会团伙通过暴力手段,对企业、民众进行敲诈勒索,收取数额不菲的保护费。这些黑社会团伙瞄准了那些效益好、生意红火的企业、酒店、娱乐场所,强迫其缴纳“保护费”,若企业、酒店等拒绝缴纳保护费,这些黑社会组织就会干扰其正常经营活动,以打砸抢烧等手段去恐吓、威胁。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衡阳市公安局成功打击“猫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该团伙以白世文为首,对衡阳的牛肉市场进行垄断,故意抬高牛肉的市场价格。在该组织覆灭后,衡阳市整体的牛肉价格下降了15个百分点。
  3、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河南省许昌县小召乡讫塔张村有一个名为韩宝山的恶棍,他是村子里的“老大”,纠集村子里的闲散人员,以暴力袭击、胁迫其他村民的方式成为村委会主任后,对村中的无辜人员进行殴打,屡次强奸妇女。当村支书对其行为进行批评后韩宝山怀恨在心,派遣手下的流氓闯入村支书的家,向其水井内倾倒大量的农药,并打砸村支书家的门窗,在其房屋内悬挂死人的衣物。村支书不堪其扰,被迫背井离乡。在村子里,谁不听韩宝山的话,就会遭到其手下流氓的毒打,有多名女性遭到韩宝山及其犯罪团伙的奸污,多户家庭受其残害、家破人亡。一些村民为了逃避韩宝山的迫害,逃到外地打工,造成村里责任田荒芜、村委班子瘫痪,该村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日常生活。而河南开封一带的黑恶实力作案猖獗,公然持有枪械、管制刀具前往派出所寻衅滋事。
  4、侵蚀国家及工作人员
  官员腐败行为的存在,侵蚀着国家的健康肌体,对执政党的权威性造成负面影响,动摇其执政根基。与此同时,腐败现象也是黑帮组织得以生存和发展的重条件。黑帮对腐蚀官员进行拉拢,表面目的是为了掩护自身的犯罪行为,逃避法律的惩罚。从深层次来看,黑帮对国家及工作人员的腐蚀,实际上是为了将权力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为自身的犯罪行为取得一张为所欲为的通行证。俄罗斯“黑手党”头目曾经说到:收买一个高级官员比培养一个训练有素的高级杀手更有效。对近年来各地破获的涉黑犯罪典型案例来看,这些犯罪集团都或多或少地和党政部门、政法机关存在交集,借助独特的“关系网”,由腐败官员为黑社会势力提供庇佑,腐败现象与黑势力相互勾结、沆瀣一气。本世纪初,长春黑社会头目梁旭东案发后,公检机关经过调查风险:梁旭东以高密度的糖衣炮弹,去拉拢国家公职人员,112名处级以上干部、10名警察、5名检察官没能够抵制住诱惑,纷纷被拉下马来。梁旭东被依法刑事拘留后,其嚣张气焰仍然不灭:”我上面有人,过不了多久我就会被释放。“
  齐齐哈尔市打击的以潘家长为头目的黑社会集团,对齐齐哈尔市的蔬菜、果品、钢材市场进行垄断,为了编织“关系网”,以重金向党政干部、政法干警行贿。在潘家长母亲80岁寿宴时,有20多名政法干警前去道贺。潘家长犯案后,有8名公务人员,包括公安局副局长、基层干警收取其贿赂,为其通风报信,试图粉饰太平。潘家长被收押后,每天至少有3到5名的党政干部前往公安局交涉讲清,部分党政领导干部甚至打电话对公安局长和办案人员进行威胁,称潘家长为变相改革,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经济力量,若打掉潘家长,全市的蔬菜供应就会出现问题。
  事实证明:无论是何种类型的犯罪集团,要想谋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就必须要通过行贿等手段向执法部门、公共部门进行势力渗透,寻求权力的庇护伞。一些思想觉悟不高、腐败落后的党政干部和公安干警与黑帮实力沆瀣一气,对犯罪分子提供权力上的保护,加剧了黑社会组织的膨胀程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通过糖衣炮弹等手段,无所不用其极的编制“社会关系网”。在黑社会的小圈子中,包含了不同类似的人、不同层次的人,这些人甘之如饴地为黑势力抛头驴、洒热血,罔顾党纪国法,承担巨大的犯罪风险。
  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言,权力是其得以生存、必须要掌握在手的“指挥棒”。一般公共部门的权力沦为黑社会犯罪团伙的“庇佑神”,权力的正义性将不复存在,假公济私的党政人员和公安干警,成为了与黑社会实力狼狈为奸的犯罪分子,不再顾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对犯罪集团而言,其千方百计在权力部门安插眼线、“代言人”,一旦出现风声,就安排“代言人”对其罪行进行遮掩,或为其通风报信以便潜逃。普遍来说,哪里的腐败越严重,哪里的黑社会实力就越猖獗。
  (二)我国黑帮的涉罪趋势
  1、一般团伙犯罪向黑帮转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当前,一般团伙犯罪向黑帮进行转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其犯罪行为也逐步演化为典型的黑帮犯罪。黑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升,是黑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规律。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的深水期,社会矛盾尖锐,难以从根本上控制引发刑事犯罪的因素。在刑事犯罪中,黑帮犯罪数量的增加是难以回避的。近年来我国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境外黑社会势力不断向我国进行渗透,难以对“两劳”人员再犯罪率进行控制。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失业率持续上升,其闲置劳动力继续增加,待业率居高不下,我国出现了大量的流动人员,这加剧了一般犯罪团伙向黑帮组织的转变。在转变速度加快的同时,部分犯罪团伙直接跨越犯罪集团的阶段,直接演变为黑帮犯罪组织。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的文化背景、经济水平、政治状况存在巨大差异。在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不同地区的黑帮发展程度也存在差异。[贾宇,舒洪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分析[J].现代法学,2005(01):83-90.]在未来,这种“立体化的”局面仍将持续下去。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升,现有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专业化不断提升,基于贿赂、恐吓等手段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日益扩大。这些黑社会犯罪组织借助现代武器、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不断扩大自身的经营规模,以集团联合的形式生存与发展,日后势必会转变为与“黑手党”相似的黑帮集团。根据实践经验证明:我国已经出现了规模巨大、积累上亿元资产的黑帮集团,其犯罪方式多样、犯罪方法先进,具备世界典型黑帮的雏形。部分地区的黑帮势力若不动用军事力量则难以铲除。
  (1)黑帮的组织结构特征
  黑帮组织与企业的特征存在相似之处。部分黑帮企业为了掩盖自身的非法行径,往往会成立合法企业。这些由黑帮组织控制的合法企业组织严密,不同部分的分工明确,追求在有限条件下的利润最大化。与此同时,黑社会组织为了对法律系统的打击进行防范,具备会具备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进而对犯罪的风险进行抵御。在黑帮组织的金字塔中,头目位于顶层,是黑帮组织的领导核心,一般不直接参与犯罪活动,而负责对内部成员的意识形态进行管理;中坚力量则负责执行头目的指令,对下层的活动进行指导和控制,是反侦察活动的主要力量。金字塔底部为执行层,也就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他们与领导层之间没有直接的沟通渠道。
  在完善的组织结构下,犯罪团伙能够以健全的制度去执行自身的管理计划。在管理组织结构中,存在工作专业化、命令传达控制、集权化、正规化、职能部门化、控制跨度六个关键要素。
  工作专业化是指对工作任务的步骤进行划分,安排不同的人独立完成每一步骤,不同员工无需对完整的项目进行处理,只需要负责部分工作。在正常企业中,工作任务的分工能够提升企业的专业化程度,改善企业的生产质量与效率。而在黑帮组织中,工作专业性的意义则更为特殊。对组织管理人员而言,他们需要借助屏蔽信息等方式对风险进行控制,通过对违法工作的分工,能够对不知情的工作者进行蒙蔽,降低违法工作的风险,降低工作者的心理成本。
  工作专业化以职能部门化为重要前提。黑帮组织具有明显的部门化特征,其结构与合法企业部门相似,按照总经理、部分经理、业务员等不同层次进行架构,但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黑帮组织存在暴力执行部门。在暴力资本的前提下获得经济收益,其部门成员不仅只承担一项工作,在多数情况下还需要承担其他部门的工作。
  下面,将举例说明黑帮是如何实现职能部门化的。2011年,重庆市的陈明亮、雷德明等人合伙成立大世界酒店云梦阁夜总会,依托这一经济实体,对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进行集合,在夜总会组织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活动,并通过洗钱公司、放高利贷等手段敛财。该黑帮组织以老板为绑架、勒索、抢劫的休想,并发展企业老板贺伦江、祝荣等人作为自身的核心成员,最终形成了规模庞大的以马当、雷德明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其中,马当为大世界云梦阁夜总会的实际控股人,负责经营财务;而陈明亮则负责经营和管理夜总会。每月在马当的主持下,马当、陈明亮、雷德明等人按照股份分红。后期陈明亮则安排周海燕、黄全徳等人分工管理云梦阁夜总会。该黑帮组织的活动据点为大世界酒店,以层层管理的形式对组织成员进行控制,分工明确,犯罪效率极高。
  组织上下级进行联系、协调的过程中,命令传达控制为关键环节。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其他帮派的追杀,黑帮组织的决策层往往会秘密的向下级传达命令,而部门经理层则负责进行协调。换而言之,基层人员只需要听从部门经理的命令,对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的上层还有更高等级的管理人员,基层人员并不知道谁是初始命令的发出者,上级严格、准确的向下级传达命令,而基层单位无法向上层进行信息反馈,这种对信息进行屏蔽的方式,是暴力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职能之一。与此同时,黑帮组织还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进行命令传达和信息获取。举例说明:在黑帮组织的核心成员拥有不同身份、不同的电话。一些规模较大、发展较为成熟的黑帮成员配备有专业化的窃听设备、追踪装置和通讯工具。通过这些工具,传达黑社会头目下达的命令。
  主管能够对多少个下属进行有效的领导,被称之为控制跨度。控制跨度决定了组织的层次、人员的数量。在黑社会组织的人力资源成本控制和利益分配的过程中,控制跨度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控制跨度的特点在于:由高到低,控制跨度随之增加。通过这样的人员设置,能够有效控制管理成本,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控制有效性的下降。对黑社会组织而言,可以通过暴力部门来保障控制的有效性。在色情行业,控制跨度的特征表现的最为显著。老鸨对人数众多的卖淫者进行控制,其位于金字塔的底层,而高层只需要对少数老鸨下达指令即可。黑社会经济组织中,高层组织人员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通过较小的控制跨度,为利益分配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控制泄密风险,降低企业信息屏蔽的成本。
  组织中决策权集中在一人身上的程度,被称之为集权化。对比合法经营组织而言,黑帮组织的集权化程度更高,相应的分权化程度也较低。黑帮组织的头目基本上掌控着黑社会组织的决策权。对黑帮组织而言,较高的集权化能够为其带来较高的效率。在黑社会组织的内部,以暴力手段实现对成员的约束。若对权力进行分散,黑社会组织的参与成员其博弈地位居于平衡,就会出现相互猜忌、相互矛盾的额问题。对黑社会组织的领导人而言,其必须要凭借暴力手段将内部的非合作博弈转化为合作博弈,从而揽大权于一身。
  正规化是指组织中工作实行标准的程度。组织的正规化程度越高,组织内部成员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工作计划的自由性就随之下降。黑社会组织的正规化程度越高,则说明该组织越成熟。一般情况下,由部分经理来限定基层成员的工作范围和工作行为,其工作行为受到了其他人的监督,工作行为的质量与效率与其薪酬直接挂钩,员工无需对其他工作行为进行考虑,保证了黑社会决策层意志的贯彻,同时也提升了命令执行的效率。
  通过分析黑社会组织的结构六要素我们可以发现:黑社会组织发展到高级形态,其管理结构与合法企业表现出高度的趋同性。原因在于:黑社会组织在倾入合法行业的过程中,必须要适当地尊重行业的游戏规则。在市场经济的宏观背景下,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轨迹对经济路径存在显著的依赖性。在对黑帮经济进行治理时,也能够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对现有的市场监督机制进行健全。
  (2)黑帮的组织人员特征
  在黑帮组织的内部人员中,存在从事合法经济活动的普通员工、从事非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两种构成。从其性质上来看,二者存在明显的差异。在黑帮组织中从事合法经济活动的员工与正常员工并无显著差异,部分员工并不知道自己所服务的企业是黑帮。而以暴力为资本的打手则是黑帮形成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人员,这些犯罪分析和企业的员工存在本质性的区别,这些从事非法经济活动的是黑帮组织运行的重要基础。需要强调的是,作为黑帮的基础人员,黑帮成员与普通犯罪人员的犯罪行为、犯罪路径、犯罪性质存在本质上的差异。
  第一,普通犯罪人员在直接利益的趋势下产生犯罪行为,但黑帮成员却并非如此。在犯罪经济学中,犯罪人和理性经济人相同,均以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为目的,其行为是对约束条件进行权衡后作出的理性选择。就笔者看来,普通犯罪人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既得利益,如通过抢劫、杀害他人等方式获得财产,实现财富的直接转移。而在黑社会组织中,其成员主要以组织工资、分红为收入来源,其犯罪活动所追求的并不是既得利益。对黑社会组织的成员而言,其犯罪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尽管其犯罪目的同样为利润最大化,其获取路径具有显著的合约雇佣性质。
  第二,由于利润获取途径的特殊性、黑帮组织成本的合约雇佣性,黑帮成员本身的行为也存在一定的特点。根据行为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人的偏好受到了“框架效应的影响”,在条件难以确定的状态下,人的行为选择与行为的预期效用存在密切联系。同时也受到行为与基准点偏离方向的影响[李忠信.黑社会性质犯罪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对黑帮成员而言,其行为基准点与普通犯罪人的基准点存在差异,具体如下:①行为自主性。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人的行为受到外界的控制,产生非主谋心理,认为自身是受人指使的,其犯罪心理成本随之降低。②组织文化。在犯罪组织中,犯罪人受到组织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开始崇尚暴力、权力,其文化价值取向与亚文化保持一致,降低了犯罪的心理成本。③风险性。一般将黑社会组织的犯罪行为定义为风险偏好性。但犯罪人作为理性经济人,仍需要对风险进行控制。通过提升团第作案的组织性,能够对个体行为人的风险进行分散。
  黑社会组织成员和正常企业员工同样以合约关系来获得报酬,那为什么会有人选择冒着生命的危险、不顾法律的权威,选择加入黑帮而不是合法企业呢?黑帮组织是如何实现人员组织的呢?在对以上问题进行解答时,必须要对机会成本进行思考。机会成本是指人从事某一项活动时而放弃其他活动时利润最高的活动的收益。选择的出现势必会产生相应的成本,举例说明:一个薪酬水平较高的工程师并不会选择成为一个街道清洁工,原因在于做街道清洁工的成本过高。威廉姆森提出了交易成本理论,指出在对交易成本进行衡量时,必须要判断资产的专用性。在资产专用性的作用下,双方的粘合度增加,通过合同捆绑在一起,引发投机行为、小数现象等严重问题。黑帮组织的成员为专用性资产,原因在于黑帮成员在除黑帮组织以外的人力资源市场中,其交易关系容易破损。相应的,这实际上是对黑帮雇佣关系的巩固。
  对黑帮成员而言,其在其他活动中获得的最高收益即为其从事犯罪活动的成本。若其他活动的收益低于从事黑帮犯罪的收益,他们就会将加入黑帮视为最佳的选择。
  在社会稳定运行、发展良好的状态下,多数公民享有稳定的工作,受到社会福利制度的保障,以安居乐业的状态生活,从事黑社会犯罪显然不会成为其理想选择。
  少数公民难以通过合法作业有所作为,游离在社会的边缘,遭到其他社会群体的排斥。在合法社会中,这一类人并非完全不具备生存的手段,能够创造一定的收益水平。若其从事黑帮犯罪的成本不高,在一定条件下,这些公民就会自觉参入到黑帮组织中。实际上这些公民违法工作的成本与从事合法行业的收益并无显著性差异。
  黑帮的骨干成员多为惯犯、社会闲散人员或刑释人员。受到社会主流人群的排挤,他们难以在合法行业中获得理想的收益。相较而言,他们能够在黑帮活动中获得较高的收益,以中高管理阶层的身份,既有面子,其经济收入也较为客观。需要强调的是,黑帮成本的最高机会成本无法通过合法行业来获得,而可能为其他黑帮提供的高收入。为了保持自身组织的严密性、扩大自身的规模,黑帮组织往往会以不菲的薪酬来吸引骨干成员,或通过黑帮组织文化对其人身和精神进行限制。
  2、黑帮犯罪不断向更新领域渗透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不同的经济成分。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状态下,黑帮不断向经济领域渗透,以组织“公司”的合法形式,对自身的非法活动进行掩盖,寻找转移犯罪的合理途径。“非法经济”是指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受政府控制的经济活动。“非法经济”的广泛存在,为黑帮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黑帮在以传统的暴力手段组织犯罪的同时,还开展金融洗钱、金融照片、制造黄色碟片等新兴犯罪。不仅如此,这些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还将触手伸到政治领域,在为自己营造“合法职业”、“合法身份”的前提上,获得相应的政治资本,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对自身的犯罪行为进行掩护。
  3、黑帮“职业化”程度将有所提高
  由于存在大量非法需求,地下市场应运而生,为黑帮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经济空间,其犯罪“职业化”程度相应提升。近年来,我国屡屡出现卖淫嫖娼、聚众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现象和违法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黑帮组织将非法物品、非法服务作为自身实现犯罪目标的重要手段,以贩卖毒品、出售淫秽物品等方式获得巨额利润,日益提升自身犯罪的“专业化程度”。
  4、犯罪手段向多样化方向发展
  为了对犯罪组织进行掩护,避免自身的罪行暴露,黑社会组织将减少杀人、杀害等引人注目的传统犯罪方式,而是以依托自身可怖的恶名,对社会其他人员和组织进行威逼利诱。在这一过程中,其主要犯罪手段主要为暴力危险和权钱交易,以更加现代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进行犯罪。与此同时,这些犯罪团伙还对计算机技术进行利用。20世纪90年代中期,郑州市公安局成功破获“空中无线沙龙”非法组织,该组织借助从不同渠道购买的对讲机,对空间信息进行扫描,非法监听商贸信息。“空中无线沙龙”作为商务情报非法地下组织,以“商战”间谍活动为主要犯罪行为。随着地下市场的发展,私造枪支、贩卖枪支的行为更加普遍。在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实势力强弱进行衡量的过程中,其拥有枪支的数量为重要标准,一些涉及枪支的极端暴力事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2000年发生的“常德大劫案”中,四名蒙面劫匪持枪劫持银行的运钞车,打死、打伤12名无辜群众,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死伤规模最大的暴力抢劫案件。经过侦查,此次特大抢劫杀人罪犯是由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所策划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在重庆、武汉、常德、长沙等地流窜,杀害29人、抢劫价值483万的金银首饰、22万元的现金,该犯罪团伙有5辆机动车辆、14只五四式手枪、2支79式冲锋枪、2个消声器、2500发子弹等,其武器装备的齐全程度、作案的残忍疯狂令人不寒而栗。
  5、犯罪活动将呈跨区域和国际化发展趋势
  当前,我国将继续严厉打击黑社会实力,深入反黑专项斗争,铲除全国范围内的黑帮势力。为了应对法律的制裁,黑帮活动的犯罪形式将更为隐蔽,以地下形式实现财富的积累。整体来看,犯罪人员开始摒弃“单兵”作战的传统模式,呈现出组织化、大规模化的发展趋势,不同犯罪组织将增强横向上的联系,而跨越地区、跨域国家的黑社会组织数量日益增多。部分规模较小的黑帮组织相互勾结,而境外黑帮实力则借助不同渠道,对我国大陆地区进行渗透。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增强,各个国家与地方的交往日益密切。在利益的趋势下,国际间的人口、资源流动更加频繁,势必会引发黑帮的跨国转移。
  四、治理我国黑帮的多元对策
  通过前文的分析已知,我国存在黑帮是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黑帮犯罪已经成为我国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对社会治安造成破坏,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本世纪,公安部门在xxxx的指示下,于2000年12月到2001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但必须指出的是,只有“釜底抽薪”,才能够从源头上遏制黑社会犯罪。在坚持打击、严厉打击的同时,还应当分析黑社会犯罪的形成原因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实现对黑社会犯罪的综合性治理。在第4章中,笔者将从法律层面、社会层面,提出防治黑社会犯罪的相应对策。
  (一)法律层面对策
  1、立法上的对策
  当前,我国黑帮犯罪愈演愈烈,这与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密切关系。因此,为了对黑帮犯罪进行预防,就必须要对法律制度进行完善。
  (1)建立专门的反黑法律体系
  结合国内外发黑斗争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要想对黑帮犯罪进行遏制,就必须要形成完善的反黑法制体系。在美国、日本、意大利等黑帮犯罪较为频繁的国家,均形成了健全、成熟的反黑法律体系。上个世纪50年代中期,意大利开始制定《对付危害安全及公共道德者的预防处分法》、《反黑手党法》;20世纪80年代初,意大利再度制定《黑手党犯罪斗争紧急处置法》;20世纪世纪90年代初,意大利制定了《黑手党型犯罪防止法》。上个世纪60年代中后期,美国制定了《统一犯罪管制和市区安全法律》;20世纪70年代初期,美国通过《有组织犯罪管制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通过《组织犯罪禁止法》、《资金净化管制法》等。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日本通过《暴力团对策法》。[杨琳琳.国外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相关规定[N].人民政协报,2010-11-15(B04).]在德国,针对毒品交易、有组织的犯罪通过相应法律。除欧美国家、日本以外,我国台湾地区、香港、澳门等也分别颁布了《组织法治条例》、《社团条例》、《有组织犯罪法》等。
  考虑到黑帮犯罪情节的恶劣性、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应当针对黑帮犯罪组织制定相应的法律。对国外反黑立法的经验进行借鉴的同时,应当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状况,以加重刑罚的方式来增强法律对于黑帮组织的威慑力。有学者指出:应当针对具体的黑帮犯罪行为制定相应的法律,如反洗钱法律、反恐怖活动法律等”[张远煌.中国有组织犯罪的发展现状及立法完善对策[J].法治研究,2012(02):10-21.]洗钱、恐怖活动与黑帮犯罪的关系密切。在法律完善、科学的前提下,能够具有强大的震慑力,作为打击黑帮犯罪的重要武器。
  (2)现行刑法规定的完善
  我国刑法修订后,对涉黑犯罪的概念有所明确,但存在滞后性,出现大量缺陷和不足。举例说明,我国对黑社会犯罪范围的划定有限,不包括境外黑帮成员在我国的黑帮犯罪活动、境外黑帮人员在境内发展黑帮成员、境内人员参加境外黑帮组织等。与此同时,现行法律对于黑帮犯罪的刑罚较轻,存在滞后性,难以根据黑帮犯罪的目的对其进行量刑。
  在对黑帮犯罪势力进行打击时,我国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对刑事立法进行完善:
  重新界定黑帮的概念,将入境从事黑帮活动纳入到黑社会犯罪的范围内。入境从事黑帮活动罪是指来自于境外的黑社会实力,在境内开展黑帮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若在黑帮活动中还存在其他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对查处“保护伞”的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保护伞”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种形象的概念,分析“保护伞”的法律内涵,发现我国法律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黑帮犯罪组织以外。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机关工作人员协助黑帮组织活动、或庇护黑帮犯罪组织的行为被界定为职务犯罪,判处力度较轻。事实上,与黑社会组织存在关系的国家机关人员并不都是主动参与的,也有部分是受到黑帮成员的恐吓和胁迫。如果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涉黑行为一刀切的定性为职务犯罪,难以对“保护伞”背后的利益关系进行挖掘。若国家机关人员主动参与黑社会活动并进行谋划,并实现准备好为黑社会组织提供保护,则应当将其定义为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与领导者。
  归根究底,黑社会组织犯罪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经济利益。若无法从经济角度来控制黑帮组织,就无法实现对黑帮组织犯罪的真正预防和控制。我们主张,应当在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刑罚中增加“谋杀财产”这一项,以罚金刑的形式对黑帮犯罪分子产生震慑力。
  黑帮组织的犯罪分子执行完有期徒刑后,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所获得的财产仍能够维持其生存和发展,部分刑释人员甚至利用财产,重新组织和成立黑帮组织。而在巨大利益的趋势下,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刑释人员又参入到黑帮组织中来。传统的犯罪组织具有浓厚的神秘色彩,往往以神化首领的方式,来增强组织成员对于首领的认同感,提升犯罪组织的凝聚力。在现代社会,我们已经无法用崇拜神灵的观点,对非法金融活动的动机进行解释,因此这种方式已经不合时宜。在现代犯罪组织中,往往基于成员的共同利益,构建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传统的仪式被不断淡化,黑帮组织的流程也在优化,尽量和现代社会保持相同的节奏。刑事实体法如果能对黑帮犯罪分子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以没收其财产等方式剥夺其“东山再起”的能力,能够彻底击垮黑帮犯罪的经济基础,是有力打击黑社会犯罪的重要途径。
  善良、罪恶二者相生相济,是不可分离的统一体,正所谓“一念天堂、一念地狱”。人的动机决定了愿望,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产生欢乐和苦楚。在现代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劳动力市场过度饱和的现象日益严重,居高不下的失业率成为困扰世界的大难题。在我国,实业问题是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社会成员迫于生计,陷入到黑社会组织的泥沼之中,他们痛苦地在犯罪与贫困间摇摆。一方面,部分黑社会组织成员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实施犯罪不一定会受到制裁;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人即便被法律制裁,其代价也不过是短短几年的牢狱生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国家并未对其财产进行没收,出狱后仍可逍遥度日。“两害相衡取其轻”,他们宁愿选择拼死一搏,也不愿意在贫困中苦苦煎熬。因此,在反黑帮组织的相关法律中,必须要运用罚金刑,并增设“没收财产”这一处罚。需要注意的是,财产刑只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贝卡利亚曾经说过:没收财产实际上是对软弱者的打压,那些原本无辜的人由此需要承担不应有的刑罚,使其沦落到需要犯罪的绝境”。因此,可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进行判断后,确定“没收财产”的适用性,在保证其具备最具备的经济能力时没收部分财产。
  黑帮人员在对公务人员进行腐蚀时,以金钱来诱惑公务人员。在对黑帮犯罪分子人身自由权力进行剥夺的同时,没收其一定财产,能够避免黑帮组织再次向公务人员行贿,击垮其赖以生存的“黑色经济基础”。若不对其进行经济上的制裁,那些刑满释放的黑社会分子会运用原有的资产继续贿赂国家公务人员,寻找政治上的庇护伞。
  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以没收财产、扩大罚金刑的使用范围,来控制黑帮组织非法敛财的行为。根据意大利法律的规定:若黑手党成员被判刑时,无法对其金钱、财产、物品的资源进行合理的说明,或其收入与其财产支配不相匹配时,可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没收。《瑞士联邦刑法典》则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法官可对犯罪组织所使用的所有财产进行没收。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一切用于资助犯罪组织、参与犯罪组织的个人财产,均视为犯罪组织财产。《日本刑法典》第19条规定,法官有权对以下财产进行模式:构成犯罪行为的财物、共犯罪行为所使用的财务、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产物、犯罪行为下形成的财务、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后获得的报酬。若财物不属于犯罪人,则不予没收。
  (3)现行程序法规定的完善
  ①明确证人的义务要求,完善证人保护制度
  在打击黑社会犯罪势力时,证人提供的证据至为关键。在法律的宽宥下,“污点证人”对犯罪团伙的行为进行指证,而“卧底证人”则肩负着揭露黑暗、追求正义的使命出庭作证;普通证人出于道德观念,勇敢的对黑社会团伙的犯罪事实进行揭露。“污点证人”、“卧底证人”通过举报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分子,能够获得立竿见影的好处,前者可以通过出庭作证减轻自身的刑罚,或以非自由刑代替自由刑,而“卧底证人”则得到来自于国家的奖励。基于以上现状,可构建“污点证人”、“卧底证人”的特殊举证制度,并给予“普通证人”一定的法律优待。一些普通民众害怕出庭作证会找来黑社会组织残余势力的报复,考虑到这一点,国家可规定证人必须如实作证的法律制度。当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出台法律规定,证人必须要依法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如实作证的义务,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德国,法律规定证人无权拒绝出庭作证。若证人拒绝作证,法院可以藐视法庭为依据,对证人判处罚金。而意大利的法律则规定:证人应当依据法定的规定,接受法院传唤,积极履行法官的命令。若证人多次传唤以不正当理由缺席,法官可下令对证人进行拘留。
  为了保障证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部分国家和地区以立法手段为证人提供安全保护。在美国,就专门制定了《证人安全法案》。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反思,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机关有权对证人进行保护,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缺乏可行性,在审判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黑社会组织成员恐吓证人、伤害其亲属的情况,造成证人不愿意露面,不敢出庭作证。考虑到这一点,应当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通过物质奖励的形式,增强民众同黑社会组织进行斗争的信息,具体的保障范围应当包括居住、身份、人身安全等不同方面。在进行审判前,应当确保黑帮组织无法接近证人及其家属;在审判结束后,应当确保黑帮组织无法寻找到证人及其家属,避免其报复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可对国外的立法成果和实践经验进行借鉴,对证人作证制度、证人保护机制进行健全和完善。以立法的形式,对被保护证人的条件、保护机构、保护措施、保护范围进行明确。
  ②完善羁押与保释制度
  对羁押和保释制度进行完善。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提起公诉前的羁押期限。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移交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必须要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决定,若案件性质严重、程度复杂,可适当延长半个月。若案件需要补充侦察,则应当在1个月内结束补充侦察。由于黑帮组织犯罪为集团犯罪,涉及的人员数量众多、案情复杂,是否需要将时间延长到一个月,提升补充侦查的次数值得商榷。通过对羁押和保释制度的完善,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提供便利。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一定条件后,犯罪嫌疑人可向法院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从而申请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对黑帮犯罪的实用性值得探讨。由于黑帮组织本身的反侦查能力良好,他们可能借助取保候审制度逃逸,或毁灭证据、与其他当事人串供。考虑到这一点,可规定不得对黑帮组织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
  (4)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与此同时,还应当对配套法律、法规进行健全和完善,制定反恐怖活动法律、反洗钱法律等,与反黑法律进行相互配合。在《反洗钱法》中,需要对反洗钱的定义和概念进行明确,同时规定反洗钱机关的性质、职能、发展模式。在金融机构中,应当安排官员进行反洗钱管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进行明确,以法律的形式为反洗钱活动提供保障。
  2、司法上的对策
  在对黑帮犯罪进行防治的过程中,借助司法手段对黑帮罪犯进行打击和预防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帮犯罪时仍然存在众多问题,必须要从以下方面对我国司法对策进行完善。
  第一,成立专业化的反黑队伍。有组织、有纪律是黑帮犯罪的最大特点,在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实力进行打击时,必须要形成健全的组织机构。从全球范围来看,黑势力犯罪猖獗的国家和地区纷纷成立专业反黑机构,意大利为解决“黑手党”问题,成立了“维持全国秩序与公共安全委员会”。德国警方在各州成立了特别业务处,对黑帮犯罪实力进行打击。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成立了“暴力取缔推进委员会”,聘用具有专业经验的公安干警侦察和打击黑社会犯罪。当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并未形成正确认识,多数地区并未针对黑社会犯罪设立专门的反黑机构。
  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数量日益增加,其组织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以更加凶残的犯罪手段去获得更加巨额的利润。鉴于此,需要对德国经验进行借鉴和学习,具体措施如下:首先,健全我国国际刑警组织;其次在不同等级的公安机关中,成立专业化的反黑机构,形成从省到市县的反黑组织网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长期、持续性的、全面的反黑斗争。与此同时,为了对发黑斗争进行指导,推进发黑工作的顺利进程,各个公安机关应当设立专业化的反黑研究中心,借助互联网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建立健全的反黑情报网络,对国内外反黑斗争的经验、动态进行总结和归纳,对反黑斗争中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和解决方案,作为反黑斗争的理论依据。
  第二,对反黑专案侦查制度进行健全。结合近年来发黑斗争等工作经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机关、交通部门、工商部门、海关部门、税务机关等是形成黑社会“保护所”的主要部门,在部分黑势力较为猖獗的地区,党政领导甚至沦为了黑社会组织的帮凶。若按照一般程度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进行侦查,往往会受到“保护伞”施加的阻力。针对这一问题,对反黑斗争经验进行总结,对专案侦查制度进行完全,不以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职权范围和程序规定为桎梏。若发现案件线索,及时和与黑社会组织不存在裙带关系的侦查部门进行沟通,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侦查。在侦查黑帮犯罪组织的同时,还需要对背后的“保护伞”进行侦查。在必要情况下,要对“保护伞”、黑帮组织成员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在专家组可以越级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反黑斗争”的情况,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提交侦查报告及“保护伞”的相关线索。将人民代表大会、新闻媒体对案件的监督作用发挥出来,若法院在判决中对定性罪民进行变更或判处黑社会组织成员无罪,专家组必须要及时出局审判意见,并提交给纪检机关、上级领导机关、检察院进行审查。
  第三,扩大信息收集的渠道,增加证据收集的手段。一般黑帮组织的反侦查能力较差,可授权专业机构以隐匿的手段对其进行调查。需要注意的是,所获得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当局的批准才具备法律效力。结合美国、意大利等国家的司法实践经验可知:通过电子监控、秘密侦查等手段获得证据,能够对有组织的团伙犯罪进行有力打击。黑帮组织的犯罪分子具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和预防能力,在多次犯罪活动中积累了大量的反侦查经验。这些犯罪分子对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利用,进一步加强自身的反侦查能力。若司法机关公开全部侦查活动,犯罪分子就会通过各种渠道获得情报,针对司法机关的拘捕、调查活动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此时,司法机关处于明处,而黑社会组织处于暗处,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针对这一问题,莫斯科有组织犯罪国际研讨会指出:在调查有组织犯罪时,适当运用秘密手段、秘密机构,如窃听技术、监控设备等,对黑社会组织的非法行为进行记录。
  第四,对重点人群、特种物品、特种行业进行重点监控。事实上,我国黑帮组织的成员多为刑释人员、解除劳动改造人员、存在犯罪倾向的社会闲散人员等。针对这一情况,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家庭、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等多方力量应当相互配合,对“两劳”人员进行重点监控和帮教,为其提供稳定的生活环境,以亲情鼓励、教育等方式减少以上灰色人群的犯罪机会。基层组织必须要对“灰色人群”的动态进行监控。娱乐场所、文化市场、酒店等地是滋生黑帮犯罪的主要场合。黑帮组织积极调动力量,对这些场所进行渗透,因此必须对其进行严格监控。与此同时,色情图书、音像制品、枪支、保障物等行业的存在,是造成黑社会犯罪的重要原因,必须要加强对特种行业、特殊人群、特种物品的监控和管理,从而有效减少黑社会犯罪。
  第五,在司法实践中加强国际警务合作。由于黑社会犯罪的特殊性,无法仅依靠某个地区、某个部门的力量对黑势力进行完全地遏制。近年来,跨国性黑帮犯罪频发,因此必须加强国际合作。
  通过国际合作,对跨地域、国际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进行打击,不同国家可共享黑帮犯罪情报,对黑帮犯罪分子进行联合拘捕。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比利时、卢森堡、荷兰等欧盟国家签订“斯凯根协议”,约定在“斯凯根地区”加强警务协作和安全配合,以打击跨国境的黑社会犯罪活动为首要任务。我国台湾地区也积极和周边国家展开合作,共同对黑帮犯罪分子进行缉捕。1990年,台湾自海外缉捕回台的犯罪分子数量为15人,到1991年这一数字就上升到43人。事实上,我国大陆地区已经被海外黑社会组织、港澳台黑恶实力所渗透。其中,发展最为迅猛的为港澳台地区的黑社会组织。一旦港台地区警方采取手段对黑帮犯罪进行打击时,当地的黑帮成员就会潜逃到我国广东、海南等地,并在当地发展黑社会实力。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香港地区、我国广东省就针对打击黑社会犯罪实力,共同建立了两地治安联络官会晤制度,共同致力于维护两地治安秩序、制裁不同类型的犯罪分子。20世纪90年代初,香港黑社会分子对香港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的xxxx进行绑架,要求其家属缴纳3000万美元的赎金。国际刑警组织在案发后发出通缉,深圳警方立刻对警力进行部署,成功抓获一名潜逃到大陆的主犯,并移交给香港警方进行处理。但与此同时,大陆地区、港澳台地区在联合反黑业务中存在众多问题,如直接合作少、办案合作少、合作措施不健全、并未形成完善的配套机制等,这不利于发挥出跨境社会犯罪的严打防控效果。
  在对黑帮犯罪进行打击时,加强国际间警务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对境外的黑帮组织进行打击时,更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以中国国家中心局为核心,先后在广东、上海、香港、澳门、台湾等地设置联络处,实现我国警方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广泛联系和密切配合,共同对刑事罪犯情报进行分享,协助打击跨国、跨地区犯罪实力。基于国际警务合作协定的框架,对与国际相接轨的反黑帮犯罪机构、制度进行进行完善,对这些反黑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提升成员国之间交流与合作的深度。与此同时,基于我国与国外警务、司法合作的发展现状,从联合侦查、刑事诉讼转移管辖等不同角度,通过合约等手段,以国际合作的形式共同对黑帮跨国犯罪进行打击和预防。形成广泛的警务与司法合作新机制。
  (二)经济层面对策
  为了对黑帮犯罪进行预防,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的维护,缓解社会矛盾,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应当从经济层面对相应政策进行完善,将黑帮组织扼杀在摇篮之中。
  1、对就业政策进行完善,从而控制失业率,促进社会闲散人员就业。
  我国的人口基数庞大,这一基本国情造成我国承担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在经济高速增长的状态下,失业率仍然居高不下。为了扩大人民群众的就业问题,必须要将政府的调控作用发挥出来。首先,以不同政策手段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国外的经验进行借鉴可知,中小企业对于拉动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次,要借助综合调控的手段,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扶植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本国产业,通过税收优惠及行政政策为其发展提供保障。第三,结合宏观经济背景和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企业进行调控。若企业裁员过于集中,可通过经济处罚的形式遏制其裁员行为;若企业对于缓解失业率作出巨大贡献,政府应当给予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和信贷优惠。
  对当前的就业体制进行优化,提升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对劳动力的供给结构进行调整,规避农村劳动力“城市化”进程中的壁垒,改革户籍制度,在就业、教育、生活、医疗等不同方面给予进城务工人员合理的“市民待遇”。在考虑到城镇居民就业压力的同时,尽量不采取对农民的歧视性政策。调动政府、社会资本的力量,对信息发布、教育培训、职业介绍等不同方面的就业服务进行健全和完善。由各级政府无偿提供就业信息发布、就业指导等不同服务,由非营利性的公益机构来承担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工作。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基于现有的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由政府的财政支出作为资金保障,对公益性的职业介绍和培训体系进行培育和健全。
  对就业调查和监测机制进行完善。失业率的上升,势必会激化社会矛盾。针对这一问题,并需要形成完善的就业调查与监测机制。对劳动力供需市场进行动态监控,从而把握二者在数量、结构方面的变化趋势。借鉴国际惯例,对统计指标和统计方法进行统一,及时获得来自于劳动力市场的反馈,作为国家宏观政策决策的重要依据,从而提升国家决策的科学性。
  2、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当前,我国存在突出的就业总量矛盾,短期内无法对收入差距进行有效协调和控制。考虑到这一点,必须要构建其完善、全面的生活保障体系,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有力的保障,避免加剧贫富差距问题。在城镇地区,应当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行健全和完善,不同行政等级的政府应当加大对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对最低生活保障方式进行健全,可考虑将城市低保、事业保险、下岗人员生活保险并轨运行。以社区为单位,建立起基于居民生活水平的社会救济体系,为低收入群体、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保障,为基本医疗事业、教育援助体系的发展贡献力量。
  要将全体社会成员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中来。近代社会以来,人类一直呼吁:无论是什么种族,什么肤色,其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平等的。在我国,国家、社会、个人都应当尊重和保护每一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然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城镇居民为主要对象,忽略了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实际上,减少贫困、缩小贫富差距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目的。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体现在城乡居民收入的不平等、社会各个阶层的不平等。我国有80%的人口为农村居民,其平均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对比来看,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比城市地区更为广泛,其严重程度也更胜于城市地区。整体而言,我国农村地区的贫困问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时,必须要将农民等纳入保障范围内,在农村居民享有社会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够建立健全的社会安全体系。要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本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原则,实现全民“反黑”,使得黑帮组织无处遁形。通过对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动员,从根本上铲除黑帮犯罪的土壤。我们要充分发挥出人民群众的智慧与力量,将其作为打击黑帮组织犯罪的政治优势。实践证明:群众工作薄弱、民心涣散的地区,黑帮组织犯罪猖獗,人民群众缺乏与黑帮势力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实力,往往选择退让和回避,这助长了黑帮犯罪组织的嚣张气焰。因此,应当加强对于人民群众的教育工作,宣传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社会危害性,鼓励群众向公安部门举报,梳理其与黑帮进行斗阵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黑社会犯罪的良好氛围与全新局面。
  3、完善收入分配政策,减少贫富差距
  结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可知,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过程中,收入差距的存在是必然的。但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必要把控好收入差异的度,避免出现收入差距悬殊等问题,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调节。其中,对税收法律政策进行完善是实现社会公平、调节贫富差距的重要途径之一,以财政支出政策、财政收入政策为重要手段,前者主要包括对低收入阶层提供税收优惠,如提高低收入人群的征税点、减少低收入人群的税负等;后者则是指以财政投入的形式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社会服务以及社会救济等,从而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缩小不同社会阶层的收入差距。事实上,任何一个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其居民初始收入分配都会存在巨大的差距。但国家可以借助税收政策、保障制度,对收入分配的差距进行调节。举例说明:英国通过福利政策、税收政策,实现对家庭收入的再次分配。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英国家庭收入可划分为5个等级,其中20%的上层家庭收入是20%下层家庭收入的19.8%倍,但下层家庭收入享有货币福利收入后,二者的收入差距缩小到6.2倍;上层家庭缴纳地方税、收入税后,二者的差异缩小到5.4倍。最后考虑到教育、医疗、交通等保障体系和津贴制度后,二者的差距缩小到3.7倍。而在美国,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差距悬殊。作为单身纳税人,高收入群体收入是低收入群体收入的11倍,经由所得税进行宏观调节后,二者的差距缩小到7.8倍。
  需要强调的是,市场经济所造成的贫富差距、非法经济所造成的贫富差距二者在性质和效果上存在本质性的差异。因此,在对初次分配秩序进行规范的过程中,应当将加大对非法收入及腐败行为的打击作为重要任务,原因在于非法收入是造成居民收入悬殊的重要原因,也是引发弱势群体仇富心理、高度不满的重要因素。通过打击非法收入,能够缓解弱势群体产生的不公平之感,同时也能够对收入分配领域的矛盾进行调节。
  (三)社会层面对策
  首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把握好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建立起完善的经济体系及配套机制,从而充分地解放与发展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事实上,在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涌现出大量的结构性问题,如城乡二元化、收入差距悬殊、分配方式不公、“三农”问题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剧了社会矛盾,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相应地,我国的犯罪率也在随之上升。有学者提出:经实践证明,贫穷阶层对“富裕群体”的仇视、报复心理是我国发生大量犯罪的重要原因,集中表现为欠发达地区对发达地区的报复、乡村对城市的报复。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xxxx同志指示:我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为基础,在部分地区、部分人民先发展、先富裕的同时,将其带动作用发挥出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少部分人的先富裕,绝不意味着“新资产阶级”的产生。在共同发展的过程中,不应出现严重的“两极分化”。而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我国整体发展呈现出“长短腿”的特点,其中经济为长腿、社会为短腿。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必须要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而缩小城乡地区、欠发达地区与发达地区的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从而对黑帮组织犯罪进行遏制。
  第二,激活政治体制改革的活力。首先,对基层xxx进行健全和完善,关注基层组织、行政单位的“廉政建设”。在基层反腐败斗争的过程中,既要避免基层干部与黑帮组织沆瀣一气,成为其核心成员,又要避免基层干部为黑帮组织所利用,为其犯罪提供便利。其次,要重视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建设”、公检法部门的“廉政建设”,避免出现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源头上的不公正。在“反黑斗争”中,司法机关作为前沿阵地,若司法机关内部与黑帮组织相互勾结、狼狈为奸,法律难以对黑帮组织犯罪分子的行为进行制约,造成社会不公,破坏人民群众对于国家和法律的信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黑帮组织犯罪分子由此更为猖獗。综上所述,若司法人员“涉黑”,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存在关联,必须要坚决清除出公务队伍,并按照法律进行制裁。
  第三,建立健全的公务人员财产申报机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实现对公务人员财产的预报,同时向公务人员发出事先警告,通过财产申报制度,能够判断公务人员的消费水平与其收入水平是否相一致,若知悉公务人员存在腐败行为且获得相应的非法收入,在证据不足的状况下仍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向法院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别对待为黑帮组织犯罪“行方便”的xxxx受贿、一般的xxxx受贿。
  第四,提升全社会对于黑帮组织犯罪危害性的正确意识,培养全社会形成“反黑”的正确意识。将社区委员会、各个基层组织的作用发挥出来,尽可能将黑帮组织的犯罪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在打击黑帮犯罪的过程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政府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方针进行贯彻和落实,组织各个单位、人民群众对涉黑的线索进行收集和举报,组织公安机关对涉黑案件进行侦破,让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难有立身之处。
  最后,要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本着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基本原则,实现全民“反黑”,使得黑帮组织无处遁形。通过对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动员,从根本上铲除黑帮犯罪的土壤。我们要充分发挥出人民群众的智慧与力量,将其作为打击黑帮组织犯罪的政治优势。实践证明:群众工作薄弱、民心涣散的地区,黑帮组织犯罪猖獗,人民群众缺乏与黑帮势力进行斗争的勇气和实力,往往选择退让和回避,这助长了黑帮犯罪组织的嚣张气焰。因此,应当加强对于人民群众的教育工作,宣传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社会危害性,鼓励群众向公安部门举报,梳理其与黑帮进行斗阵的信心和勇气,从而营造全社会共同打击黑社会犯罪的良好氛围与全新局面。
  (四)文化层面对策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现代社会文化的多元化、价值体系的多元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潮流。如何在主流文化的价值体系中,以包容的形态接纳多元化的价值观,从而对犯罪心理的形成进行控制,避免犯罪行为外化,亟待学界思考。笔者认为,文化层面的控制手段,是控制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方式。和其他社会因素所不同的是,文化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力,它既有可能诱致犯罪,也有可能控制犯罪,它对人的影响是持久的、隐蔽的。根据学者的研究成果证实:以游牧文化为中心的犯罪亚文化、以暴力美学、色情美学为核心的犯罪亚文化是黑社会团体的重要精神支柱。综上所述,为了避免犯罪心理的形成,加强精神文化建设至关重要。通过培育优秀、健康的文化,对社会文化环境进行净化,从而扼杀黑社会犯罪的文化温床。
  第一,要将精神文明建设摆到一个举足轻重的位置上来,关注教育文化事业的发展。在构建价值规范体系时,实现主流价值观与多元化个人价值观的统一,允许个人对自身价值观念进行选择的同时,又要维护主流社会价值体系的权威性,将个人价值观念与社会价值观念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对犯罪心理进行控制,避免犯罪心理的外化。
  第二,国家和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管,对以黑社会犯罪、色情、凶杀等不健康的亚文化图书、报刊、音像制品进行强烈打击。与此同时,应当把人民群众喜闻乐见、优质健康的文化作为文化建设的重点,对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进行规范和引导。
  第三,关注思想道德建设。在对犯罪进行预防的过程中,公民良好的道德素质是至关重要的第一道防线。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经济转轨的重要阶段,我国将继续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但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我国经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的过程中,缺乏健全的道德体系和完备制度。在全新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应当将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作为关注的重点,将道德准则在规范社会成员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出来。对传统文化进行继承和发扬的同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其他文化的精华进行吸收,建立于适应时代潮流的多元化机制体系。从而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精神进行引领,帮助其规范自身的行为,从而达到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共同生活的目的。笔者认为,加强宣传工作是思想道德建设的关键,将正面舆论的引导作用发挥出来。当今社会中,大众传媒所发挥的作用绝不仅仅只是提供信息,它还包括文化传承、舆论监督等不同功能。新闻、报纸、电视、网络等不同媒体不仅在反映现实,同时也在建构相应的拟态环境。政府应借助新媒体、融媒体等不同手段,宣传健康、正确的价值观念,通过宏观调控、文化控制等方式加大对暴力、色情文化的监管,发挥出社会教育的强大功能。
  总结
  整体来看,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文化背景、社会环境和经济水平存在差异,即便不同国家的黑社会组织均以攒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但其犯罪性质、犯罪活动、犯罪手段和组织模式存在差异。笔者认为,我们无法对“黑帮犯罪”赋予一个国际通用的定义。事实上,对“什么是黑帮”这一问题,规定一个全球通用的答案也并不具备实际意义。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对黑帮组织的性质作差异化的解读。目前我国并未出现如黑手党一样规模庞大、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国际犯罪组织,但我国存在黑帮却是毋庸置疑的事实。目前,目前我国仅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定义为有组织的犯罪,这一点无需诟病,需要关注的是黑社会犯罪的本质内涵,以及应当采取何种打击措施和防治手段。
  需要强调的是,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和控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程。我们在关注刑事立法的同时,还应当追溯黑社会犯罪的源头。首先,应当加强政府“反腐”工作,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通过构建完善的权力监督体制,避免存在滋生“黑社会犯罪”的黑暗地带。其次,要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对社会救济体制进行健全和完善,对社会利益分化的速度和进程进行控制,提升社会资源整合的效率和质量,缓解分配不公等问题。与此同时,还要通过文化教育的手段,对社会不平衡心理进行有效的疏导,将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导向作用发挥出来,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开展爱国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道德观念,营造爱法、敬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从源头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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