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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发布日期:2022-09-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命,我国传统食品市场也呈现出向网络食品市场的发展趋势。在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环境下,虽然我国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不再是空白,但监管情况仍然不容乐观。为了促进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健康发展,本文通过运用SWOT-PEST的方法对当前我国网络食品市场进行分析,阐述了我国网络食品市场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从完善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方面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网络食品市场
  1.绪论
  1.1研究背景
  自2000年以来,在经济全球化以及信息化的推动下,互联网悄然出现在了数以万计的家庭里,人们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都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由此,互联网赋予了网络购物市场普遍化、移动化的生长趋向。我国网络购物用户的数量也不断扩大,截止至2016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人数以增长率为8.3%的速度增添至44772万人。其中,在手机移动方面,网络购物用户的增长率更是超出了想象,高达18%,使得移动网络的网购用户人数数量突破40070万人。传统交易的地域性限制伴随着网络化交易平台的出现而被打破,同时,该平台便捷即时的特点更是吻合了现代的消费观念,网络销售也成了企业发展的一种不可缺少的选择。
  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就呈现出了一种飞快的发展趋势。如今,更是广泛应用于国内外多种贸易领域。“互联网食品”模式也因网络技术的发展创新以及传统食品业与互联网的相互整合之下成功形成。在电子商务领域中,食品行业拥有的发展空间是广阔无比的。随着2013年我国网络食品的发展转型阶段,我国网络食品行业也得到了极大的益处,交易规模增速激增。食品行业在新型的网络销售与传统销售的相互推进下,迎来了创新与发展的机会。
  人们常说“民以食为天”,然而却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不仅仅只是关乎我们人类生命的延续与身体的健康问题,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我们最直接,同时也是最关心的重大民生问题的热点!众所周知,我国于2014年开始,已经将网络食品市场作为了我国食品安全的重点工作之一。更为重要的是,2015年4月,国家政府有关部门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是首次将我国网络食品添加到了食品安全监管内容之中,此举可谓是填补了在此之前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方面的空白!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纵观我国近年国情,可以发现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包括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一系列涉及食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断,已然威胁到了人们生命的健康,破坏了社会的稳定,扰乱了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在网络食品市场的兴起背景之下,虽然带来了增长的经济以及多元化的市场结构,但也使得网络食品市场中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不安全隐患等负面影响,并且该问题日益突出。这导致了网络食品行业处于发展的瓶颈之中,未能突破。因此,本研究就是希望通过分析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特征,对其安全方面的问题进行整合以及审视,力求能为构建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规制提供有利的建议。
  食品安全本就是人们最为敏感的关注点,更不用说在当今社会飞速发展的网络化中食品的安全问题了。我相信,在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每、每一个安全问题都能触动消费者的神经。正是由于此原因,使得在传统有形的实物流通转变为网络无形的虚拟交易过程中,人们对网络食品安全市场的监管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以及期待。因此,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是我国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所以,本课题研究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意义就是在于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规范市场管理体制,促进多元化经济的发展。为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决策及实践提供理论意义,也为基于网络市场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供运行保障的现实意义。
  1.3研究思路
  本文结合我国当下环境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现状,介绍了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概念,运用SWOT-PEST的方法对当前网络食品市场进行了深入探析,阐述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在政治(P)、经济(E)、社会(S)、技术(T)四个方面下的优势(S)、劣势(W)以及面临的机会(O)与威胁(T)。就SWOT-PEST所得出的结论整合分析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及为完善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规章制度提出相关建议。
  本文内容主要分为如下六章:
  第一章为绪论,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以及研究思路;
  第二章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概念理论。主要介绍网络食品的概念、网络食品的经营模式以及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理论等。其中包括了网络食品的含义和特征、网络食品的垂直式经营模式和平台式经营模式,并且指出了市场失灵、公共利益与法律法规三大食品安全监管理论等;
  第三章为对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现状分析,主要通过运用SWOT-PEST的模型,详细介绍了我国当前网络食品市场中的监管在经济、政治、技术和社会四个方面下的优缺点以及机会威胁。从这一方向直接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宏观现状;
  第四章为我国网络食品市场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对第三章的内容整合分析,归纳出问题所在,并且指出问题形成的原因,包括了法律层面、市场环境以及第三方平台与监管机构和网店食品经营等方面;
  第五章为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主要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监管机构、规范网店经营以及完善第三方平台服务等方面来阐述;
  第六章为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的相关结论。
  2.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所谓的网络食品通俗点来说就是食品在互联网的基础之下,将其作为交易的媒介对食品进行经营销售。它独特的经营销售方式以及其特有的经营模式使得网络食品与我们传统的食品相比之下有着较大的差异。
  2.1网络食品的概念
  因为网络技术的发展,所以网络食品这个词才逐渐地被广大民众所谈论;因为有着部分人们较常网上购买食物以食用,所以网络食品这个词对他们来说又算得上熟悉。即使如此,对于这庞大的消费者群体来说,这个词的普及度并不是很高。虽然人们都曾对它有所听闻,但是对其具体准确的概念也是含糊不清的。那么,网络食品到底是一种和普通食品有着什么差别的食品呢?
  2.1.1网络食品的含义
  “网络食品”是一个没有官方做出权威且统一定义的词语,它的形成还得归结为普通食品的销售经营以及互联网虚拟的交易平台——两者之间不断的重组、结合。相比之下,网络食品区别于普通食品最大不同就在于其网络特征。正是由于网络食品一词的定义模棱两可,加之人们对其理解存在不同,使得人们对其的认知度存在着多样化。其中,有三种解释最为典型:
  第一种解释最为常见,被理解为网购食品,也就是通过网络来购买食物产品。这种解释广泛应用于文人学者们在撰写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相关文章中。诸如此类文章,虽然文中并未直接提及“网购食品”,但从文章的上下文便可理会文中“网络食品”的真正含义是“网购食品”。结合我们的生活实际,网络食品给予我们的第一印象便是网购食品,加之学者们的文章都默认将网络食品赋予网购食品之意对文章展开论述。所以,网购食品成了解释网络食品的最先选择;
  第二种解释便是将网络食品认同为健康食品。顾名思义,即该食品是一种对网民身体的健康起到有益作用的食物,是专门为上网的消费者群体所设计。当今社会,市场占有率往往影响着企业的成败,所以我们不难发现有着许多食品企业通过巧妙运用网络元素的流行来提高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比如说我们能时不时地在一些食品的包装上看到印有代表网络的信息——“@”符号;也会发现有的食品为了能更方便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食用,专门在食品的外包装上设计一条弧形虚线在其侧面。其作用在于沿虚线打开之后能有一个大大的开口利于网民边上网边食用。更有甚者,有的食品包装上会刻意强调该产品所富含的物质有助于保护网民健康,能为上网者提供具有针对性的营养补充等……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由此可见网络食品也是一种专门为上网者而特定的特殊食物;
  第三种解释倒是有些新颖,它将网络食品当作一种异业合作,其实就是将食品产业与网络游戏产业进行对接。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网络营销成了各大厂商的关注点,因此食品行业也不可幸免地被用于网络之中,于是网络食品的一种含义也就悄然产生。电商时代,食品行业与网络游戏行业的合作称得上最为广泛。网络游戏以一种自然而又不突兀的形式将食品移植到游戏中,此举使得游戏玩家在游戏的过程中更加容易、深刻地接受了该种食品。举个最成功的例子——网络游戏大唐风云中,所有的食用物品都以绿盛集团的食品命名,而绿盛集团在其食品的产品包装上也同样印有大唐风云游戏醒目的标志。更重要的是,游戏玩家可在大唐风云游戏内置虚拟交易平台购买以绿盛命名的物品,现实生活中便会收到该绿盛食品。这种将现实与虚拟无缝对接、完美交汇造就了网络食品的第三种见解。
  就这三种理解而言,本文将网络食品赋予网购食品之意。最主要的原因是避免将网络食品监管混淆为对普通食品的监管,也避免用第三种解释造成其监管超出食品类的范围。因此,本文将网络食品当作食品,意为网购食品。
  2.1.2网络食品的特征
  上文有提及到,网络食品的形成是由日益增进的互联网技术所带动普通食品行业发展所产生的结果,其最大特征就是依靠于网络媒介进行交易的网络特征。但是,由于网络食品的广泛性,使得其同时还有着普通食品经营所不具备的特征。
  不可否认,网络食品具有交易的网络性特点,大多数网络食品行业的经营者利用互联网在网络市场上建立自己的虚拟商店,凭借该店,食品买卖双方仅仅只需要借助网络就能完成所有的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卖家省去了普通食品店面的设计装潢、陈列摆设等环节。但是,也正是由于此种趋势愈发明显,使得一部分网络食品行业卖家为图利益,在没有实体店的前提下便开设了网店,该现象大大增加了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难度;
  网络食品的第二个特征便是其产品的种类繁多且新颖时尚。打开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琳琅满目的商品涵盖了东西南北全国各地的食品,吃的喝的应有尽有。当然,国外食品也是不在少数。如此的覆盖面使得消费者拥有宽广的选择面。此外,由于网络具有迅速的传播功能,所以网络食品在其推新换旧的过程中也会比普通食品更快,也能最先追赶潮流,引领时尚;
  第三点是其具有的服务范围广。网络食品利用网络创造的交易平台打破了传统食品在交易过程中的地域性与时间性的局限,网络食品这种无区域界线的经营范围无疑对无暇出门购物的消费者充满诱惑力,更是开拓了网购食品的时间地域性;
  最后一点便是其实惠的价格。由于第一个特点的原因,网络食品在经营方面比传统经营上省去了许多的营销成本和管理费用,因此在售卖过程中,网络食品的价格往往低于其在现实商店的价格。此外,随着电商的突起,“假日促销”、“天猫双十一”、“淘宝双十二”等大力促销行为更是使得网络食品的价格降低。这也是网络食品相比于普通食品的一大明显特征。
  2.2网络食品的经营模式
  网络食品与普通食品一样,都需要经营者去经营销售,我们可以依照这些经营者的不同来区分网络食品市场中的经营模式,可大致分为两种:
  一种是垂直模式,也就是食品企业基于自主销售的购物网站。在这种模式下,网站里基本只会销售企业自己生产的食品。该模式下的交易方式大多是B2B和B2C。因为在垂直模式下经营食品,卖家往往要承担食品的全部责任,所以很少甚至是不会出现C2C。但从另一角度来看,企业自产自销,形式主体较为单一,加之其一般拥有实体店,证件齐全便于管理,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监管难度相对低些;
  相比于建立网站卖自己食品的垂直式购物网站,还有一种模式就是平台式。其主要就是食品的经营者通过向食品网络交易平台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开店申请,经一系列审核之后入驻该平台进行商品售卖。和垂直式不同,平台式的经营者大多是个人,因此C2C成了该模式的主要交易方式。一般来说,其所占比例在购物网站高达85%以上。不同于垂直式单一的主体,该模式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且价格差别大,拥有着众多的主体,也因此增加了相关部门对其监管的难度。
  2.3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理论
  相比于传统食品的安全监管体系,网络食品从2015年4月被首次纳入监管范围之后也在不断完善。随着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理论也逐步成型。
  2.3.1市场失灵理论
  所谓的市场失灵其实指的就是该市场上拥有的商品以及劳务没有被这个市场有效率地分配。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造成市场失灵的罪魁祸首应该是信息不对称,也就是买卖双方对产品或者服务拥有着不相等的信息。信息拥有相对较多的一方处于优势,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卖家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而舍弃产品最优化,而买家不大信任卖家的产品执意廉价相要。如此一来,市场资源自然得不到有效率的分配。
  市场失灵在网络食品交易市场中已经是见怪不怪了。网络食品的购买者在这一交易中信息处于劣势,因此他们想要通过低价来降低所买食物的风险。而低价又不得不令经营者降低食品的生产成本,因而劣质食品也随之产生。归根结底,网络食品离不开网络,而网络的虚拟性且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许多不择手段牟利的经营者,往往利用网络来夸大自己的产品,甚至是触及诈骗。为了避免网络食品的不安全以及不能如意的维权,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必不可少!
  2.3.2公共利益理论
  在市场失灵的状态下自然少不了政府的直接干预,而公共利益理论便是基于市场失灵环境中,政府对公众利益进行维权保护。公共利益理论是对市场失灵的回应,其目的在于通过政府的监管干预,改变市场中无法有效率地分配资源的现象。
  如上文所提及,网络食品市场是基于虚拟的网络交易平台而进行买卖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彼此都不了解,消费者更是对所买食品的真是状况知之甚少。除此之外,网络食品是一个广阔且面向性广泛的消费市场,处处充满着不确定性,这样的局面拉低了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度。因此,社会的公众利益就需要政府来维护,通过一系列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控监管,以取得广大消费者的信任。
  2.3.3法律规范理论
  虽然目前我国对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不多,但明确规定的也不少:《民法通则》里规定了“公民享有健康权”,因此,在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规则不能将无安全保障的食品售卖与他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表明了网络食品经营者在出售其食品之前提供真实有效的物品详情,不提供损害他人健康的劣质产品;《食品安全法》更是直截了当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商品的安全性,必须为售卖物品负责……
  除了这些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法律规定之外,同样有着对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便是《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两者都明确规定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监管管理。因此,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是我国志在必行的监管之一!
  3.我国网络食品市场SWOT-PEST分析
  为了研究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前景以及分析其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现实解决方案,通过运用SWOT-PEST的方法先来分析我国网络食品市场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3.1网络食品市场的优势
  3.1.1政治方面
  对我国来说,填补网络食品市场安全监管的空白是国家政府志在必行的措施。从2014年开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明确表明了要加强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管理。在这之后,国家政府也在不断致力于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管理,并于2015年通过了近一年来不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份填补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的法律,增加了对网络食品市场交易食品的安全条例,同时,它也规定了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所需承担的责任义务。这一监管措施明确地将网络食品在交易这一过程中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划分开,对网络食品的相关主体作出了明了的规定,并且制定了相应的惩罚管理。伴随着网络食品经销商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违法违规成本的增加,有效地震慑了为求牟利而不择手段的无良网络市场卖家。
  政府在不断完善网络食品安全相关规定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政府相关部门职能体系的健全。在2013年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为了响应《xxxx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对部门的职责体系做了调整。既有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部门,也有定制食品安全标准的部门。在网络食品市场中,工商部门更是配合了多部门对网络食品市场进行监管管理。
  3.1.2经济方面
  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崛起,为网络交易市场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在我国经济市场中,网络交易市场是其组成的重要部分,而网络食品交易又占据了网络交易市场的一大部分。
  如图3-1所示,我们可知,在2009年网络食品在电商领域大肆突起,在这之后,迎来了网络食品市场的成长期。09年之后,网络食品交易额增长速度极其之快,短短几年就从43亿元的交易额增长至2015年的529亿元。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另一方面,在我国的餐饮业020中,团购是最主要的交易形式。网络技术以及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使得团购行业形成向020的发展趋势。如此一来团购更是为传统餐饮行业在电子商务领域提供了大力的支撑。如今团购市场的格局相对稳定且在不断地扩展,将线上信息与线下产品融会贯通,带动着我国消费市场的经济发展。
  3.1.3社会方面
  网络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网络食品市场的交易额的增长。互联网赋予了食品网络市场即时便捷的特点,消费者从选择,购买,收货,食用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得到了便捷,加上网络食品市场摆脱了时间地域的束缚,给予了消费者广泛的选择范围,如此的消费模式正好迎合了消费者的食品需求,为网络食品市场的发展奠定基础。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此外,我国网民规模的变化为网络食品市场带来了潜在的发展动力。与2012年6月相比,截止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人数从53760万人增长到了70958万人,互联网的普及度也从39.9%一路上升达到51.7%。我国网民男女比例为53::47,男性稍多于女性,因此男性购买力不得不让食品电商得以重视;而从网民年龄上看,如图3-2所示,20-60岁的网民数都在增加,这使得我国网民呈现年长话,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很利于网络食品市场开拓成一个有机、绿色的食品市场,是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新时代;在从网民的收入情况来看,如图3-3,收入5001~8000元以及8000元以上的网民人数明显增加,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网络食品市场上,买家不再是要寻求低价的产品,而是把参与网络食品市场消费作为了他们的消费方式,他们收入的提高也就意味着网民在网络市场的消费能力的提高。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3.1.4技术方面
  如今,食品企业已然能够与互联网相互整合。在电商食品的B2C和C2C供应链管理方面,所有环节的信息流都呈现出了双向性。更重要的是信息流与物流、资金流形成了各自独立的部分,这分离为网络市场带来了转型升级。在020餐饮供应链方面,餐饮企业也都在不断开拓外卖服务。020模式,即线上下单线下消费,顾客体验过后可通过点评进行反馈,如此一来使得网络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有了一座可以沟通的桥梁,也让消费者能够掌握更可靠的网络食品特征信息,减弱了网络市场中线上与线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3.2网络食品市场的劣势
  3.2.1政治方面
  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我国法律还有所缺乏。一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在对网络食品企业以及经营者来说,并没有合理有效的激励政策,未能给予他们足够的动力保障。而另一方面,我国对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测及评估都还处于起步阶段,监测评估职能尚未得到具体规定,这增加了负责安全监测和评估的相关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难度。没有明确的依据是对在网络食品市场的经营者信用分类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此外,监管手段的滞后也是政府在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过程的一大难关。我国政府在监管过程中早已习惯了单一而又强制的方法。政府似乎是忽略了网络发展的速度,网络食品市场在基于互联网发展的环境下,消费模式早就随着发展而改变。如此滞后于网络市场变化的监管手段更是使得监管效率的不足,违背了监管责任所在。更为严重的是,个别法律更是按照传统食品市场的标准来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缺少了对网络食品市场做出具有针对性的规定。
  3.2.2经济方面
  上文市场失灵理论中提到,信息的不对称是造成市场失灵的罪魁祸首,也是引发食品安全的一大因素。在网络食品交易市场,为了避免部分企业在交易平台发布虚假食品信息,该网络交易平台必须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信用管理。当然,网络食品的最终消费者也能界定网络食品的真实情况以及食品质量等,以此来牵制卖家的行为。但也正是由于这个买家评价体系,造成了许多卖家的大肆刷单,营造虚假好评,使得原本具有正确导向的评价变得更加迷茫。这种现象不但让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网络食品的真实价值,而且大大降低了消费者对经营者的信任度。
  另一方面,在网络市场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往往弱于购买普通食品,这也增加了售后维权服务的难度。消费者往往忽视了向卖家索要发票凭证,加上网络购物宽广的地域性,使得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异地维权更为不易,也追溯不到食品的信息。由于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的过程麻烦,且难以获得网络食品经营者真实信息,最终消费者选择沉默,自认倒霉。这种恶性循环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不法商家,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造成一定影响。
  3.2.3社会方面
  网络食品市场的交易依靠于网络中的交易平台,交易网站成了第三方机构,对在网站内进行交易的过程产生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监管。但也因为这一点,市场上依然存在一些购物网站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达到利润最大化,便放松了对入驻网站的食品经营者的审查,并且忽略数据信息的收集留存事项。这么一来将会导致网络食品市场交易数据信息的丢失,难以对消费者出现产品维权时出示数据信息的支持,这不但不能有效提供证据,而且还为反向追溯调查增添了难度。
  我们知道,开设网店与开设实体店相比,网店的开设过程及其简单明了,几乎不需要什么成本。由于是虚拟的网络空间,所以在进行网络销售的时候隐蔽性也随之存在。更是有部分不法分子通过修改IP地址,提供虚假身份信息、食品供货来源等信息,将自己完全隐藏在了网络食品市场中。只要一有问题,他们立马再次修改信息,改头换面,继续利用此方法从事网络食品经营。这么持续下去的后果就是让诚信企业为确保产品的质量提高了生产成本,从而使不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取“比较优势”,最终则是阻碍了网络食品的发展与监管。
  3.2.4技术方面
  网络食品市场与传统食品市场的区别在于下订单的方式,网络市场的食品也是需要通过物流才能到达购物者手中,但是在配送的过程中问题依旧很多。由于网络食品经营者大多采用第三方物流进行食品的运输,而物流企业并不会将食品和其他物件分开运输,如此容易损坏食品的包装,更有可能污染到食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中时,尽管食品存有质量问题,也很难确定其责任所在。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物流体系派送范围中,还不具备完全涵盖县级以下地区,对网络食品的市场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束缚。
  此外,我国目前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督抽查要么是去交易平台正常流程购买食品,要么就是去网络食品的仓库抽样调查。如此的抽查获取的信息及其有限,很难追溯其源头。倘若发现了该食品不合格,相关部门也只能根据网络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或者包装上的LOGO来寻找生产企业,但是如果生产企业信息也是假的,那么追溯食品源头也就基本是做不到了。好在我国目前存在个别实力雄厚的电商平台已经建立了属于自己的内部检查体系,为网络食品的市场安全监管贡献一份力。
  3.3网络食品市场的机会
  3.3.1政治方面
  网络食品在交易的过程中经济了许多了的环节,包括了电商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物流平台等,这导致了网络食品具有复杂的安全性。同时,为了符合网络食品市场行业的发展,我国政府也没有懈怠网络相关制度的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更是通过网络购物7天无理由退换货、责任规划等手段来捍卫消费者的权益。这不但使网络食品市场拥有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政策市场,也为其在基于规范管理的基础上创造良好的发展机遇。
  信息的不对称对网络食品的安全造成了的影响极其严重,因而政府会通过信息公开来平衡信息的共享性。随着我国政府的门户网站的成立,信息公开也趋向广泛高效。11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成立与13年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的发布促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得以发展。
  3.3.2经济方面
  前文提及,个人消费者在购买网络食品时通常选择以B2C为主的垂直式市场或以C2C为主的平台式市场。随着近些几年我国网络市场结构的变化,网络食品的消费者在选择市场时逐渐有了界定——C2C市场上吸引着喜好低价、品式多样的消费者;而追求高品质体验的消费者通常选择B2C市场。无论是B2C还是C2C,其在这五年来的交易规模都在逐年上升,为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打下基础。
  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结构不停地在优化,O20模式也是新兴发展时期,网络食品行业更是抓紧这个机会将其范围开拓至餐饮服务业。我国餐饮业02O市场的壮大源于2010年Groupon的团购模式自美国流入中国。如图3-4所示,我国餐饮业在O20市场的交易金额逐渐累加,虽然增速在减缓,但线下餐饮市场仍旧为餐饮服务02O的发展贡献了资源。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3.3.3社会方面
  互联网的发展带来了我国网民数的增长,网民数的增长自然少不了网购人数的增加。但不难发现,网民购物消费的趋势如今正向手机移动化的方向发展。如图3-5所示: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分析
  截止到2015年12月,我国手机网络购物与整个网络购物的人数这几年以来都在逐步上升。就我国2015年而言,网购规模人数高达41325万人,手机移动网络购买用户更是达到了33967万人。手机网络购物人数在2015年以44%的同比增长率增长,增长速度高于网络购物人数的3倍之多。手机网络购物因其便利功能得以发展,因此网络食品经营者在知晓网购用户人数是其市场发展的动力之余,万万不能忽视网络食品消费移动化发展的机遇。
  3.3.4技术方面
  网络食品市场交易与网络服装、数码、书籍等市场相比,仍然处于起步期。当今时代已是大数据时代,在这样的环境下,大数据的使用价值可谓是不容小觑了。基于大数据时代,网络食品市场的经营者就能在交易过程行为中,以正当的手段得到交易数据以及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等,然后通过一系列的对比研究,便能摸清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的喜好与习惯。如此一来网络食品经营者便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提出针对性的营销动态。这样既能适应大数据时代需求的变化,又能打造双赢的网络市场,推动了实现数字化食品的进程。
  此外,不管是对B2C、C2C还是02O来说,虽然三者有着不一样的供应链的结构,但是它们都在力求借助信息共享的手段来缓解当前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信息共享是企业供应链高效运作的基础保证。在整体供应链体系中,双向的信息流能够反馈环节,并且有保障信息畅通、真实的作用,而供应链传递信息的质量则取决于供应链的模式。因此,想要确保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供应链模式的搭建也极其重要。
  3.4网络食品市场的威胁
  3.4.1政治方面
  我国网络食品并不只是单一的行业,其涉及了电子商务、食品以及金融交易等行业。在这些行业的交叉下,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法律必然会有所遗漏之处。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根本还没有形成具有专门针对网络食品交易的条例法。正是由于这多行业法律同时的约束,使得网络食品市场存在食品出现安全问题时违法行为难界定的现象。不断改革换代的网络食品经营模式和法律设立的滞后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矛盾,这是网络食品市场如何保障食品安全的难点,也是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的必经之路。
  在电子政务系统方面,我国目前还未有统一的信息化规划。虽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各级政府之间存在信息交流,但没有统一的规划仍然不利于消息的互通,也为在线公共服务的考核的统一标准增添难度。网络市场是处于虚拟的网络空间,政府缺少了一个全国统一的网络食品安全专门的平台用做信息的公布,监管效率因此受到影响。
  3.4.2经济方面
  在网络交易市场,我国目前评判一个食品经营者的信用度往往取决于该网点的食品消费者对其做出的评价,而将信用如此分类监管显然是欠佳的,并不会有很好的效果。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向社会主义经济市场靠拢,基于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宏观调控下,买卖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会更加明显。相关网络食品监管部门以及购物网站管理平台对网站经营者监管的根据来自于用户的投诉。只要我国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上还尚未创建一个完善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那么信用分类监管效果就还达不到突破性的发展。
  在经济方面还有另一个威胁,我国的网络应用水平还有待提高。当前我国企业虽然有着较好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但是大多都把重心仅限于系统方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轻视了数据方面。也许是因为数据方面所需投入的软硬件以及人力成本相对较大的原因,使得企业没有在内部运营应用上多花功夫,客观上来说限制了对信息化的建设。
  3.4.3社会方面
  虽然说现在全球处于大数据时代,但是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大数据技术上仍旧欠佳。同时,我国在网络安全防护方面也不大理想,频频遭受各种网络攻击,是全球网络入侵的主要受害国之一。近段时间以来,屡屡出现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现象,这很大不一部分来源于网络。在网络食品市场,每当一次食品交易的完成,这过程中,卖家、网络购物网站、物流单证、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方面都会造成个人信息的泄露。虽然监管部门已经把对相关工作人员的网络技术水平的要求提高了,但是总体上还是缺少对人才的培养以及选拔,这样持续下去的话,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技术将得不到更新,最终被淘汰。
  媒体是网络食品市场中风险交了的平台与媒介,基本上食品的安全信息,事件等都是由各个媒体进行传播。但是,总是存在一些媒体要么是因为自身理解不当,要么是为了符合新闻的爆炸性,在他们对信息进行报道时,便会出现用词不当甚至是无中生有亦或隐藏事实的现象。要知道,网络传播速度之快,只要一发布出去立马大范围地扩散开来,这种失真的信息极其容易造成消费者恐慌心理,并且这种心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加深。
  3.4.4技术方面
  网络市场的信息往往会影响到企业整个供应链的管理。有点类似蝴蝶效应,只要信息流在供应链传递的过程中,出现了有出入的信息之后,该错误会随着供应链的运作不断放大,最后导致网络食品消费者的需求信息有着很大的波动。B2B和B2C模式的网络销售企业则要面对市场上的各种不确定的问题,而02O模式的餐饮服务行业更是会遇到因食品不足消费者预期而引起的维权、投诉等繁琐的情况。
  此外,信息不对称会造成企业供应链的效率降低。各个网络食品企业在获取消费的信息时,不同的企业与规模、不同的企业实力获取到的信息也不相同。比如一些企业拥有的信息系统在行业内较为领先,那么他们便能利用自身的信息技术,对大数据进行深入挖掘以获取客户的购买需求信息;而相对缺乏网络技术支持的企业,在能力上的不足往往就会带来决策上的不确定性。
  4.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所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不再是空白,但是通过上文对网络食品市场的SWOT-PEST分析,依旧能够发现网络食品在安全管理上存在如下几点问题:
  第一,监管法律上存在的问题。网络食品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中,对网络交易市场的合同及其签名的法律效力界定不明,且电子证据的认定不乐观;我国的网络市场相关法律与西方发过国家不同,没有一个有明确指向性个体的完整立法体系,缺少对网络食品这个行业的特有法律;
  第二,网络食品市场中环境的问题。网购交易平台对入驻该平台的商家并不具备相关的规范管理法律,网店的开设手续简单且成本不高,加上网络的隐蔽性以及经营者的虚拟性,使得卖家的自律性日益减弱,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食品质量堪忧;
  第三,第三方平台中的管理问题。基于网络交易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准入体制不够牢固,忽视食品市场倍加需求的营业执照与健康证明等;平台内部的数据库信息更是欠缺,难以提供食品安全追溯支持,阻碍了执法环节的实施。此外,第三方平台设有用户评价功能,但这自主监管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误导消费者;
  第四,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设置方面的问题。在网络食品市场,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呈现出交叉执法监管的现象,监管机构繁多但又存有重复或空缺,责任划分不清,更重要的是机构部门之间也是缺乏整体的协调性。在技术方面,机构监管水平也缺乏有力的技术部门的支持;
  第五,网络食品市场网店的问题。在网络食品市场交易平台中,大部分经营者缺少对食品安全及其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并存有一部分素质不高,缺失诚信的商家。更重要的是,商家经营范围可以随意调整,为相关监管的审查带来困难。
  5.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对策建议
  从第三章对网络食品市场的SWOT-PEST分析中,不仅仅只是指出该市场的问题所在,同时它也提供了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利对策建议。
  5.1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5.1.1构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
  目前我国网络食品监管的法律方面最先要解决的是主体的构建、交叉执法过程中法律的协调以及责任明确的分配监管。想要在多元化的经济市场中充分的发挥监管相关法律,就必须完善基于互联网基础上食品交易行为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政府在构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时候,可以构建一个以电子商务为主体,然后再在基于电商的基础下整合进与食品安全、网络信息安全以及金融服务等一系列参与网络食品交易过程的类型的相关法律。多者相辅相成,共同作用,以达到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在其市场上的有效执行。就比如说在食品交易过程中,谁负责安全监管、谁负责处理违法等。
  5.1.2强化网络食品市场的行政管理
  我国目前的网络食品监管的管理机构可以说是华而不实,看似是网络监管部门与工商部门以及质监部门外加消费者协会分工合作负责网络食品市场监管的各个方面,实则职责不明确,造成网络食品市场监管三不管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强化其行政管理,设立一个专门针对网络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行政管理。为了明确各自的职责所在,可以对管理机构中的负责人采用问责制度。网络食品市场不同于网络其他产品市场,在监管时应考虑到其特殊性,要对其实施24小时的实时监管,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对入驻的平台的商家严格把控,严惩违规的第三方平台。
  5.1.3完善网络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
  完善网络食品市场的法律法规是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事不宜迟的工作之一。法律对第三方平台起约束的作用,而第三方平台则对食品卖家起约束。因此在完善其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对第三方平台的管理、对销售食品的全程监管。同时探求一个能让工商管理部门能在互联网中同样可以发挥作用的实施办法。诸如此类都能对法律的实施提供益处,有助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
  5.1.4推动网络食品市场监管部门间的合作
  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个过程从立法到执法最后到监督,这三大方面由三个部门分别执行。比如在立法方面,立法部门可以设身处地多考虑考虑执法与监督部门在行动过程中的情况;另外两个部门也因坚决捍卫法律的权威性,积极响应立法。归根结底,各个部门间在做好自己负责的事项之外,还应该和其他部门打破对部门的限制,相互配合以稳定网络食品市场安全有序地运行。
  5.2构建全面的监管机构
  5.2.1整合监管机构,统一管理
  我国当前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覆盖了互联网交易部门和食品安全部门,为了能够更有效的对我国网络食品市场的监管,我们应该整合这些监管部门,组成一个独立且以互联网交易安全监管为主体的部门,并对其监管范围进行再次划分。就以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它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安全监管主体下的一个分支方向。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过程中,要对所涉及到的多个机构实施统一协调,让它们以垂直管理为主,横向协调为辅,并执行专项的管理,以达到对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
  5.2.2成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技术部门
  不同于传统食品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意味着对网络食品的监管要求则更高。网络食品是基于互联网的环境下进行,那么就需要一定的网络技术来充当保障。监管亦是如此,不管是从过程的监督还是对数据信息证据的获取,都要求较为先进的网络技术。因此我们不得不成立一个相关的互联网技术部门用来支持监管部门服务网络食品市场。
  5.3规范网络店铺的经营
  5.3.1严格把控网络店铺入驻资格的审核
  往往评价一个购物网站的优劣,在于看该平台网店经营者质量。在网络食品市场中,网店的入驻由购物网站相关部门审查其资格之后才能决定。为了保证网络食品市场交易平台的质量性,网购平台第三方监管部门应当在网店入驻审核上严加把守,确保认真仔细的审核网店经营者的个人信息、营业执照、健康证以及经营食品安全许可证等等的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经营者一律予以退回,对成功入驻的商家也需实时监管,对违法者处以惩罚,甚至取消其在该平台的经营销售的权利。
  5.3.2对网络食品市场经营的食品进行来源监管
  在网络市场中,模糊的食品信息不利于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对网店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的描述有更直观的判断,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线上线下共同监管,双管齐下的措施来对网络市场流通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同时,可以强制网店卖家对其食品的来源途径告知第三方监管平台,并且需要提交相关证据以便其真假性的核查。在此过程中,网购平台管理者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食品来源不明的商家勒令下架产品,并对其网店作出惩罚。而线下方面则需监管部门加强对食品在供应链中各个环节的抽样检测,绝不包庇有问题的供货商。
  5.3.3确保便捷的举报渠道
  与评价系统目的类似,在网络食品市场中,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也是一大执行监管团体。网络交易平台应该确保提供一个便捷的举报渠道以便消费者对网络食品商家的监督。评价系统是为了让更多的用户来判别商家信息,而举报系统则是为了让网络食品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信息让监管平台来获取商家经营情况并执行监管。购物网站的用户一旦发现网站内的食品经营商家有不正当的行为,便可通过举报渠道向购物平台进行投诉,好让监管的程度得到加强。
  5.3.4强化平台商家退出市场的程序
  开设网店的简单性造成了商家退出平台的随意性。为了避免网络食品商家在食品购买者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突然的退市而带来的损失,第三方网络购物平台必须强化该平台食品商家的撤离手续。一定要确保该商家已经没有正在进行的交易并且没有未解决的售后问题等情况下,才能准许其的撤离申请并将入驻时的保证金返还商家。
  5.4对网络购物平台的服务加以提高
  5.4.1重新塑造平台的信用评价系统
  信用评价是网络市场环境中大多的食品消费者对食品商家的鉴别之一。但碍于当前网络市场的评价系统存在刷单等不良现象,造成消费者权益得不到安全保障,使得我国网络食品市场不得不重新塑造一个新型信用评价系统。在这个系统中,应当将评价管理交由监管机构,制约网络购物网站平台的权限;在买卖者双方间,适当提高对已作出的评价的修改要求。如此既能避免不正规的好评数量,又能缓解网店经营者为求中差评用户修改评价而做出的不理性举动的现象。
  5.4.2提升购物网站售后平台的服务水准
  在网络食品市场中,交易平台的售后服务是连接食品消费者与食品经营者之间的一种渠道。售后平台最主要的职责是对网站用户答疑解惑,为了平衡网络食品买卖双方的信息对称性,售后服务可以为买家提供网店相关资格信息等。在食品买家的消费者权益遭遇损害的时候,积极主动地帮助买家与卖家双方沟通协调,解决矛盾,必要时可以采用先行赔付的原则。
  5.4.3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网络食品交易市场中,食品买家迟迟未将自我保护意识放在心上,这使得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效用不如预期。消费者在购买网络食品时应该要先行选定规模大且专业的购物平台,选择商家时可根据其他消费者对商家的评价以及该商家的交易记录等方面入手。此外交易不忘所要相应的发票凭证,先验货再签收。这些环节看似麻烦,但都是买家在向监管机构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出示的最有效的凭证之一。
  6.结论
  在互联网的时代,网络食品安全往往可以牵动大危机。随着人们的消费模式的陈旧推新,网络食品市场终究会转型为主要的食品市场。在网络食品市场,大家看到的是充满商机与消费的光明,因此也必将会有越来越多的食品经营者、食品消费者以及第三方平台加入到网络食品市场的行列当中。在网络市场的不断壮大下,我国的经济市场结构中也逐渐为网络市场“腾出一块地”。我们知道,网络市场具有复杂性,这让食品安全问题在虚拟的互联网交易的背景下更加凸显。所以,我国更应该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视程度。相关监管部门也需要借助对法律的完善、对监管机构的整合管理以及对网店的规范与平台的整改等手段,确保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活动周密有效的开展,推动网络食品市场不断壮大的进程,更深入地确保网络食品消费者的安全问题,为网络食品市场营造出安全可靠的氛围。
  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绝非是一日之功,这是个漫长艰难但又不能放弃的必经之路。但是对网络食品市场的安全监管不仅仅只是监管部门的事,同时也需要企业,商家以及消费者和第三方平台的相互协作配合。但愿更多的人们能够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认知并予以配合,享受基于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下,食品安全高质所营造的健康生活。
  谢辞
  本论文的完成,得益于大学每一位老师传授的知识,使本人有了完成论文所要求的知识积累,更得益于导师从选题的确定、论文资料的收集、论文框架的确定、开题报告准备及论文初稿与定稿中对字句的斟酌倾注的大量心血,导师渊博的知识、敏锐的学术思维、严谨的治学态度、求实的科学理念和工作作风以及创新的工作精神,令我终身受益,是我毕生学习的典范,值此毕业设计完成之际,谨向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在这里,还要特别感谢大学四年学习期间给我诸多教诲和帮助的经济管理学院的各位老师,你们给予我的指导和教诲我将永远记在心里!还要感谢同学在我为论文烦恼时对我的支持和鼓励,谢谢你们给予我的帮助!
  最后,我还要感谢我的家人,感谢你们二十多年来的养育与教导,并不断的支持我、鼓励我、帮助我。
  大学生涯的结束也意味着另一种生活的开始,在今后的日子里,我会学以致用、脚踏实地、再接再厉,不辜负母校的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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