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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研究

发布日期:2022-09-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随着城市化与城镇化的进程,农民工成为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对于农民工的问题层出不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而引发的农民工工资问题也备受关注,可以把农民工的工资问题看成是农民工问题的核心。大量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不合理的情况,导致社会秩序,经济环境的极不稳定,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研究,重在分析农民工存在的意义,研究农民工的出现对社会各界消极和积极的影响。研究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意义,对于国家社会、农民工自身的意义;研究农民工工资保障的原因及问题;应对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缺失的对策: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别;政府健全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执法力度,健全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企业提升法律责任意识,完善工会;加大对农民工教育培训的投入,提高农民工的自身素质,农民工有维权意识;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
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研究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的大量出现,在社会社会生活中,由于农村与城市存在的差异,工业化、城市化的带动,致使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弱势群体处于社会的尴尬位置,致使农民工的身份地位、权益保障等方面都不能得到明确的保障,严重影响了城市社会和谐的构建。不断发生农民工追讨工资与政府、企业发生的矛盾冲突,这些情况已屡见不鲜,但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也因此引发了各界和社会对于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问题进行思考。国内学者对出现这一问题的各个方面都有所研究,都能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办法,但在一些解决办法上也存在很多的分歧,都坚持自己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农民工及其影响的研究、农民工工资保障不完善的原因探究,期望能够找到合理的办法和谐的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明确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同时对于农民工自身提出要求,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正确处理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于解决农民工的生活,调节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保障小康社会的顺利建设,提升经济的发展都是十分必要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点。
  本文所采用的是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分析国内外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国的实际,提出合理的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对策,对调节社会矛盾有重要的意义。
  一、 农民工的概述
  (一) 农民工的定义
  关于农民工的定义,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的解释就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这样的一个特殊的群体处于“边缘人”的状态是一个矛盾体。1991年7月25日xxxx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中,将农民工定义为“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从定义上理解的农民工是要与用人单位形成一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但实际生活中却很少有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关系的合同。有学者认为“我国农民工的实质,是农民工能否享受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获得与城市居民完全平等的地位。”(黄进才《和谐社会背景下(农民工权利保护法)的独立思考》载《理论探究》2010年第4期)这里是将农民与城市居民的权利相比较。
  (二) 农民工的相关理论
  1、 农民工的分类
  农民工有着广义和狭义的分类,一般广义上的农民工是包括的有两种类型的人,一种是“离土不离乡”,这类的农民工主要工作的地点就是自己本人所在的乡镇企业,他们没有离开家乡就在本地乡镇企业就业,但是他们也没有种植土地;另一种是“离土又离乡”,这类的农民工主要的工作地点就不是本地,外出进入城镇从事劳动的这类人,他们离家了家,也离开了家乡,但却也没有融入城市,没有明确的身份,社会地位非常的尴尬。狭义上的农民工只要就是指“离土又离乡”的这类人。
  2、 农民工的特征
  关于农民工特征方面,中国国际城市化发展战略研究委员会在第四届中国城市化国际峰会上发布的《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调查报告》(2008年中国城市化率白皮书)中提出的有关“当代中国农民工群体具体五大特征”包括:
  (1)、数量庞大、文化程度低。就我国国情来说,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这个阶段,对于人口众多的我们国家,劳动力非常的丰富,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加上随着工业化和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从事农业的人口大量减少,越来越多的人口外出打工。城市化的发展,经济建设的需要以土地维生的农民土地被占,没有了生活来源也不得不外出打工。很多的农民工文化程度都不高,大部分的人文化程度集中在初中的文化层次,稍微年龄偏高的人群中有很多都没有接受过教育,总体来看,大部分的外出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因此在处理自身权益问题上没有合理的认知
  (2)、就业范围狭隘、劳动强度大。农民工所从事的行业一般是那种没有很多技术含量,而且需要大量劳动力的行业,比如服务业、餐饮业等,这类行业学着简单,但在做工的时候却比其他的劳动者的劳动强度大,工作的时间也比较偏长,特别是厂里很多时候需要加夜班,长时间就非常的疲惫。《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一条规定: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3)技能水平低、收入少。在经济转型的社会,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前大量需要劳动力的行业,现在已经实现了技术型的转变,也因此大量的农民工被搁置,但为了生存,就只有从事一些工资比较低的行业,基本生活都很难保障。
  (4)住宿条件差。农民工的住宿一般来源于所服务的单位,一般就是集体宿舍或者工棚,住宿条件差。但有一部分的农民工就只有租房子,外面租房也比较贵,只有几个人合租在一个很小的地方,单位很少有对于农民工提供住房补贴的。
  (5)自我维权意识弱、享受社会福利保障少。由于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农民工在劳动中不知道哪些权益受到了侵犯,即使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但不知道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也不知道该向谁申请维权,江文华在《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研究》中提到的农民工维权的实践策略有八种“农民工维权的解释框架;沉默的大多数;向政府求援;法律诉求;集体行动或武力抗争;用脚投票;与老板私了;以极端方式维权。”也表现出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的薄弱。由于用人单位一般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农民工一般很少能够享受到五险一金的待遇,各种社会福利得不到保障,工作的福利性低,特别是一些高风险的行业,社会保障也没有得到完善,也因为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比沿海城市的社会福利也要低很多。
  (三)农民工对社会各界的影响
  1、积极影响:农民工是社会转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量的农民工向城市流动,为城市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拉动了许多相关产业的发展,比如餐饮业、交通、商业等等,有需求就有发展,这一部分人进入城市的需求就带动了这些产业的发展。另外减少城乡之间的差距,我国二元城乡体制不利于城乡人民的交流,农民工进入城市有利于城乡之间的融合,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很好的推动作用。
  2、消极影响:大量的农民工涌入城市,导致劳动力过剩,对城市的就业产生一定的压力;过多的人口会造成交通的拥挤,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总所周知的春运就是每年人口流动的高峰;农民工进入城市受户籍制度的限制,不利于城市的管理,社会治安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有人存在的地方必定产生很多的垃圾,对于城市环境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不利于建设文明城市。文化素质的差异也会阻碍城市文明的建设,在沟通交流上也存在一定的阻碍。
  二、研究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意义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研究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
  1、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农民工队伍的不断壮大,这部分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他们为城市注入新的生命的时候也带去了很多的社会矛盾,拖欠工资,甚至拒付工资,使得农民工群体与社会的矛盾更加的尖锐,严重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近几年来,在我国的各行业特别是建筑行业领域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相当严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要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①(李惠民《经济研究导刊》第7期2007年7月),拖欠工资问题已经逐渐影响到社会经济,国家的稳定层面了;由于农民工自身条件的不足,他们在讨薪的过程中很少通过仲裁的途径解决,他们在找寻仲裁方面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和时间还有费用,对于他们来说没有更多的时间、金钱去找仲裁机构。加上用人单位长时间拖欠工资,一年辛辛苦苦去没有收入,难免会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讨薪。最近几年来,关于劳资方面的纠纷案件在迅速的增长,很多的农民工为了讨薪而上演了一出出的“跳楼”、“自残”、“自杀”,这样的情况却是屡见不鲜,而且对于采取极端的方式杀人、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讨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对社会秩序、国家的稳定都有很大的影响。为了报复社会的不公他们会去攻击政府,影响政府的正常运行,政府在出面处理的时候由于没有过多的经历来分管这些事情,导致政府控制力的下降,行政效率低下,经济逐渐的衰退;农民工以死相逼的做法直接威胁了社会安全与稳定,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对于被给予希望的政府,没有处理得当,政府就失去了公信力,一旦人们的信念崩塌,为了寻求解决之道,难免会走上极端的道路,意志薄弱的时候一些极端的行为就会产生,一些极端组织就会乘虚而入,危险国家安全,经济的不稳定,扰乱社会秩序。“近几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相当突出,这个涉及到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问题,在全国造成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只有通过政府、社会、个人的共同努力,健全工资保障机制,才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切实保障城市农民工的合法权益。”②(蒋先福、柳思《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9卷第4期2007年8月)因此,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有利于解决好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矛盾,维护好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农民工工资的解决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生活,推进小康社会的进程。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是解决问题的时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要充分认识到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解决的手段要积极快速、有效、有保障。
  (2)有利于深化对保障机制的研究
  出现农民工工资保障缺失的现象,解决的着力点在于制度的保障,在法治的社会,一切保障都要有理有据,除此之外还要落实到位。2006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际运用中却很少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办事,对于农民工寻求救济的过程中这些保障措施所起的作用又不太明显,因此针对农民工本身的特点,建立合适的保障机制非常必要。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艰苦的关键时段,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适应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大胆的体制改革才能解决生活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在解决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根本得不到满足,一些用人单位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存在只是一个打工者,自身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致使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解决,在没有工资的情况下,生活根本得不到保障。国家在保障农民工权益方面也有要求,《xxxx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指出“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但还是没有很好地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在逐渐解决问题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问题过程中,对于社会保障机制的要求也会更加的高,能够推进社会保障机制的大力改革,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机制。
  (二)对农民工自身生活方面的意义
  生活在农村的人们,靠种植庄稼维生维持家庭的基本需求,但现在由于农业种植的不稳定性,农业生产的附加值较低,导致一些家庭连基本的生活水平都很难保障,他们不得不寻求另外的谋生之路。而且在我国生产力不断发展的今天,有学者就指出“农民市民化,农村劳动向城镇流动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王障辉、黄柯可《欧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与城市化》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农民打工所赚取的生活费就是他们家庭最重要的生活来源,但由于很多用人单位总是拖欠工资,严重影响了农民工的家庭生活,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也侵犯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年到头的工资被拖欠,对需要资金的农民工家庭来说生活就非常的困难,特别是家里面只有年老的老人,家里也没有获得资金的途径,工资就成了唯一能够维持基本生活的资金,是家庭开支的重要保障,拖欠农民工工资,会导致他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生活质量也会下降,一个家庭除了基本的生活,还要赡养老人、子女的教育等方面都需要很大的一笔开支,甚至会影响农民工的婚姻问题,导致家庭破裂的也不计其数。因此农民工工资的拖欠严重的影响了整个家庭的生存与发展,家庭是一个小的社会,小的社会等不到稳定,国家这个大的社会也不会稳定。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能够保障农民工的生活,提高农民工的生活指数,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为国家的发展建设创造出更大的价值,使农民在工资这方面不会有太多的顾虑,更多身心的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去,小家得到保障,才有更多的精力来奉献我们和谐的大家。
  三、目前研究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目前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研究存在的问题
  1、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按着农民工的性质,这条规定也适用于农民工,但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一般都会年底结算工资,每月就支付农民工一定的生活费;再有因为农民工的身份,他们与城市人的工资有很大的差别,出现“同工不同酬”,农民工的工资普遍低于城市人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但很多的农民工经常加班却享受不到加班费,不管平时加班还是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都没有支付农民工额外的加班费,认为加班是工作的需要,如果不想加班就直接走人,而且还拿不到工资。一些用人单位到了年底因为各种原因不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甚至克扣工资,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得不到保障,寻求解决的办法也很少。
  2、 有关农民工工资的社会保障不完善
  《xxx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但实际上,农民工在社会保障方面很多都没有享受福利。“农民工作为日益庞大的一个新弱势群体,其权益保障缺失已成为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主要矛盾”(沈君彬《农民工权益保障缺失:现状、根源、对策[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5,(9)》)对于城市居民来说都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农民工由于身份的特殊性,即使长久居住城市,由于没有城市户口就享受不到这些社会保障,是城乡二元体制的阻碍。农民工的工资报酬属于劳动保障权益的内容,没有给予农民工正确的身份定位,这一尬尴的地位使得他们的权益处处受到侵犯,就目前我国在工资保障这一方面主要有《劳动法》、《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由于农民工的工资只是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对于这方面有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从而农民工的工资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3、 我国工会组织的维权作用失效
  工会顾名思义就是工人活动的产物,我们比较熟知的就是美国所拥有的工会,从1790年到1849年,从事技术的工人就组织了有关技艺性质方面的地方工会组织,虽然没有实质的作用,但却是奠定了美国的老公运动,到1886年,出现的美国劳联,是美国工会组织的顶峰。1935年,美国《国家劳资关系法》第一条规定:“美国的政策是鼓励集体谈判的做法和程序,保护工人自己组织起来的自由、充分的结社自由及指定他们自己选择的代表的自由,以便对他们就业条件进行互助或互相保护,以便在发生对商业的自由流通造成某种重大阻挠时,消除或减轻这种阻挠现象”;同时第七条又规定:“职工有权自己组织起来,参加、扶助或建立劳工组织,可以通过自己之代表进行集体谈判,并且可以进行以集体谈判或互助和保护为目的的其他共同活动。”我国的工会组织是企业领导班子下的一个组织,受到企业的制约,不能够脱离企业组织而单独行使作用,工会的组织成员都是企业的雇员,就算农民工的利益受到损害,就企业来说不可能交于工会来找自己的麻烦,因此工会的维权作用就不大,针对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工会会接受申请到却没有能力却解决,没有办法就只有采取回避的方式,慢慢的工会就只是一个无作用的组织,农民工也没有办法向工会来寻求自己利益的维护。
  4、 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监督机制和救济途径的缺失
  农民工在讨薪的过程中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认为政府能够解决所有的事情,一个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机构,群众有困难,政府需要去解决,但政府是一个大的系统,每个单位有自己所管辖的事情,过多的干预农民工工资这一方面造成政府行政效率低下,并且事情也没有得到解决,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影响。由于工会维权的失效,农民工不能向工会寻求救济,如果出现劳资纠纷,农民工可以找仲裁解决,但由于这中间一些列的手续、费用,很多农民工也不愿意通过仲裁的途径去解决。对于企业拖欠工资的行为,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到位,才出现这么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负责解决工资支付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因为设施的不完善,各种人员、经费的不足,没有独立的能力来解决问题,缺少与其他部门的合作,各部门负责的责任范围不明确,严重影响了执法的进行,农民工的很多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二)关于研究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原因
  1、城乡之间历史文化的差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城乡二元体制的结构,城乡之间的差别在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由于户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的限制,城乡之间的人们所享受的福利都不一样。农民工是个特殊的群体,来自农村,由于经济、文化等条件的约束,与城市人在生活、学习、思想等方面存在差别。游走于城市之中,却没有取得城市人的资格,没有取得城市户口,这就限制他们在工作上、生活上不可能与城市人有着相同的待遇,没有城市户籍,很多农民工就没有资格购买社会保险。他们的身份与工人差不多,但却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工人,尴尬的身份是他们在权益维护上显得无可奈何,听之任之,最终走向极端。
  2、 政府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中存在的不足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监管与立法,尽管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有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却没有做好监管作用,在立法上也存在很多的漏洞,导致许多企业钻法律的漏洞,损害农民工的利益,《劳动法》规定“企业不得拖欠职工工资,拖欠工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但没有让用人单位承担刑事责任,很多企业就无视法律。颁布的法律也只是从某一个方面做出要求,并没有统一的文件规范,设计农民工工资保障所在的比例也比较小。在实践中,这些文件并没有发挥多大的作用,始终缺乏权威的工资支付规范,法律的体系上有关于社会保障的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3、 企业的原因
  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组织,现在很多的企业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很少遵守规则,他们在任用农民工的时候,一般不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缺乏责任意识,对农民工的生活安全都置之不理。又由于一些企业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营不善,没有能力支付农民工的工资;企业为了赚取更大的收益需要流动资金,就克扣农民工的工资。一些黑心的包工头为了一些利益就携款潜逃,导致农民工无处讨要工资。
  4、 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由于农民工教育程度没有很高,文化素质低,没有基本的法律意识,自我利益保护的意识也差,致使他们在自己的工资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寻求帮助,没有证据去举证那些拖欠、克扣工资的单位,一些好不容易找到工作的农民工,不得不听从老板的要求继续工作,不然到最后都没有工作,即使他们感到无奈却也不去寻求解决的办法,保护自己的利益。
  四、规范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相关对策
  (一)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
  城乡二元体制的出现时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的形成的一种划分城市与农村户籍的制度,这种制度严格地把农村与城市居民限制区别开,在人人平等的社会,由于这种制度的出现使得农村与城市人的权利是不平等,城乡之间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而依旧隔绝的状态,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农民市民化,为城市的建设投入了巨大的廉价劳动力,但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没有享受到城市化的成果,处处受到压制。因此要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需要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为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公平就业环境,一些省市就开始改变这种制度。例如,云南省就开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宣布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模式,统称为居民户。农民工在就业过程中受到平等的待遇,对于他们解决工资问题就很有保障。
  (二)政府加强监察和立法保障
  1、政府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
  对于一个企业要开始新的项目,政府相关单位在进行审核该新项目的时候,要对于审批的手续进行严格的规范,严禁弄虚作假,对于一些企业的项目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不能予以审批通过,不予许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建设,要调查清楚施工单位有没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建设,有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对于企业有没有欠款的存在,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解决这些问题,那么政府就坚决不能给与项目的通过。
  2、 政府规范企业的行为
  农民工大多在建筑行业工作,在工地上做工,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进行诚信档案的建立,对于经常拖欠农民工企业利用舆论媒体的平台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拖欠工资的行为,也让农民工在进行企业的选择的时候有一定认识。一些企业要求农民工加班而没有给予加班费的行为,政府要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在进行工程建设之前先交一定比例的工资保障金,用于紧急时候农民工工资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必须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赋予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权利,劳动保障局要规范企业招收的农民工。企业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的工资,不得年底结算,有拖欠工资的行为,劳动部门催促企业发放工资,如果企业却又困难当月不能发放工资的,劳动部门用工资保障金,及时补发工资给农民工。
  3、政府设立有效的监察机构并完善法律
  政府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严格对于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进行监察,设立专门的工资保障机构,让农民工在权益受侵害时有地方能够投诉,通过一定的媒介平台,电话、网络等进行投诉违法行为。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与执法力度,对于经常进行违法行为的企业给予查处。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进行法律上的援助,对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案件要加快处理速度,及时有效的解决好劳资纠纷案件。制定专门有关工资的法律,规范企业的支付行为,杜绝拖欠工资现象的产生。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企业处理给予所欠工资的补偿金外,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实行责任连制,劳动监察部门没有监管到位导致拖欠工资严重,和用人单位一起给予处罚,承担责任。
  (三) 企业增强法律责任意识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即时有效的发放,企业就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意识,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得进行拖欠,对于加班的农民工要给与加班费,不得随意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完善工会立法,用人单位要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工会要依法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于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纠纷提供法律帮助,企业要保障工会的作用,使工会真正的为农民工办事。企业部门成立专人负责的有关拖欠工资的投诉工作,及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企业有义务让农民工知晓农民工所拥有的权利,在农民工权益受到企业侵犯时,农民工能够有权去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加强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
  大多数农民工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需要提供高文化素质,具有维权意识,要学法知法懂法,在这个法治的社会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与用人单位进行劳动行为的建立时,要懂得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只有在有保障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解决工资的问题。对于企业的工会要充分的利用,寻求工会的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旦在劳动过程中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要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做出正确的处理决定,权利是需要自己来进行维护的,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要严厉谴责,但要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有效的手段。
  结语
  农民工身份的特殊性决定了农民工在享受的权益和福利方面有着与城市人不一样的待遇,也由此不受到用人单位的重视,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制止。农民工是社会转型时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力量,是劳动生产价值的创造者,在不同的领域都有不同的奉献。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处理好劳动群体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处理措施,对于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关键时刻,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只有一步步的摸索,却也会找到正确解决农民工工资权益的办法。通过政府、企业、农民工自身的共同努力,解决好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重大的意义。本人从社会意义角度,研究农民工的影响,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确实的问题及原因,规范了农民工工资保障权益的政策,能够期待更加完善的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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