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拆迁时亲属户口在此新安置房屋亲属有居住权吗

发布日期:2022-09-18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赵某刚、翟某芬系夫妻关系,赵某宏、赵某丽系二人所育子女,赵某宏系赵某丽弟弟;齐某文与赵某宏原系夫妻关系,赵某英为二人之女。翟某芬于1986年去世,赵某刚于2019年6月22日去世。赵某刚生前承租公房一套,该房屋于2002年进行房改并安置了涉案房屋。根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赵某丽、赵某刚五人为安置人口。现涉案房屋一直由赵某丽占用,故三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赵某丽辩称,涉案房屋系赵某刚S号房屋拆迁安置所得。三原告在拆迁时不在拆迁房屋居住,户籍也不在被拆迁房屋;赵某宏名下位于F号房屋也在2001年左右拆迁,赵某宏已经获得其他安置利益,根据相关规定,三原告不符合安置对象的范围。赵某刚被拆迁房屋为37.24平方米,本身就可以安置一套三居室,当时赵某刚只是为了获得购房款优惠,将三原告列为安置人口。
拆迁时,赵某刚决定将涉案房屋给三弟赵某龙,购房款均由赵某龙实际支付,三原告并未出资。2016年赵某刚将涉案房屋以房屋买卖形式过户给赵某丽,赵某丽支付购房款200万元。赵某刚2019年去世,去世前赵某刚曾立有遗嘱,将涉案房屋留给赵某龙,并给予三原告共计5万元补偿。赵某刚去世后,赵某宏自行从赵某刚存折中将补偿款取走了,说明赵某宏对赵某刚的安排没有异议。现涉案房屋由赵某丽一家和赵某龙居住是使用,且为赵某丽唯一住房。综上,故不同意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
赵某刚、翟某芬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子女四人,长女王莉莉、二女赵某丽、长子赵某宏、二子赵某龙。翟某芬于1980年3月30日因死亡注销户口,赵某刚于2019年6月22日去世。赵某宏与齐某文原系夫妻关系,1986年7月23日二人登记结婚,2010年8月23日二人办理离婚登记,赵某英为二人之女。
2002年8月22日,赵某刚(乙方)与北京Y公司(甲方)签订《就地安置合同书》,约定乙方在朝内地区(原住房地址S号)有正式住房二间,应安置人口五人,分别为赵某刚、赵某丽、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乙方选择就地安置方式,放弃其他安置方式。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在朝内地区建设的就地安置住房,住房为一号,双方同意安置住房房价款合计202747元,一次性付清可优惠4054.94元,实际购房金额为198692.06元。所有权登记在赵某刚名下。
2016年12月17日,赵某刚与赵某丽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某刚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丽,成交价格为200万元。2016年12月28日,赵某丽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另,赵某宏户口原登记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赵某宏与齐某文结婚后,齐某文户口迁入北京市东城区S号。赵某英出生后,亦落户于北京市东城区S号。庭审中,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认可1991年三原告将户口迁至朝阳区F号,该房屋系赵某宏单位福利分房所获公房,该房屋2002年被拆迁,三原告当时选择的货币补偿。
再,庭审中赵某丽主张赵某刚去世前曾立有遗嘱,载明涉案房屋留给赵某龙,赵某龙取得房产后给赵某宏、赵某丽每人各5万元补偿。三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赵某刚去世后赵某宏确实从赵某刚存折支取5万元,但该笔款项是给赵某刚医药费用。赵某丽对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认可取得5万元补偿款,涉案房屋归赵某龙未进一步举证。

裁判结果
确认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北京市东城区一号房屋有权居住使用。

靳双权点评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涉案房屋系赵某刚在北京市东城区S号拆迁后经购买取得所有权之房屋,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系《就地安置合同书》载明应安置人口,且根据危改房改造回购安置住房房价计算表所载,在涉案房屋购买价格中存在基于安置人口因素而享受的优惠政策,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依据安置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同时,负有保证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即使赵某丽所述赵某刚遗嘱属实,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对认可5万元补偿款买断其作为应安置人口的权益,对此赵某丽应承担未能举证的不利后果。赵某刚去世前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赵某丽名下,而赵某丽对当时的拆迁情况以及应安置人口情况均知情,故赵某丽作为涉案房屋新的产权人亦负有保证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作为被安置人居住使用涉案房屋的义务。
综上,原告赵某宏、齐某文、赵某英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有权居住使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