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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法思考

发布日期:2022-10-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十分迅速,可是一旦与城市相比较,差距却越来越大了。有鉴于这种情况,中央政府新近出台了关于建设新农村的政策,而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其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农村的基础设施指的是在进行农业生产地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物质条件和政策条件,换句话说就是在农业生产完成的各个必要流程中所要要用到的劳动硬件条件和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的全部集合,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内容的不同将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分为两大类:物质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
  关键字:经济法;基础设施;农村发展
  1.绪论
  自改革开发至今已有近三十年了,虽然农村经济发展十分快速,但是与城市相比较的话,城乡之间的差距却日益增加。鉴于这种情况,我国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新新农村政策,其中关于将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就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农村的基础设施所指的就是在农业生产进行的时候所需要使用的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等进行生产所必须的条件的总和,按他们的内容的不同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物质基础设施、社会基础设施。农村的基础设施基本上都具有一些公共产品的特性,自然垄断性和外部投资资金相对集中的特性。所以,农业基础设施的管理与经营与个人物品有着本质的不同。在今天的农村,特别是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与农村经济的发展非常的不协调,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不相适应,与城区的发展水平相比差距更大了。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持久的投入,以及不合理的规划都让农村的正常发展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们追根溯源可以发现其根本原因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现在农村制度还有着很大的问题。农村的基础设施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我国农业生产水平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物质资本,也是我国农业产业得以持久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整个农村社会进步的社会条件。如果农村基础设施一直维持在这样的低水平,将会直接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收入的增加和农村小康社会的建设。从其特点上看,我们可以看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主要具有公益性,必须要有政府的干预,然而,经济法是我国政府用来调控社会各方经济关系的一部部门法,它在关于进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观察当前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然后再借鉴国外成功案例的经验,以其为基础,提出一种创新的制度,从而推动新农村的建设。
  2.从村基础设施的定义
  2.1农村基础设施的定义
  凡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到的物质条件、社会条件就是农村基础设施,换句话说,在农业的整个生产流程中所用得到的劳动材料和劳动对象等要素的总和,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其内容的不容将其分为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两类。
  物质基础设施指的在能够提供生产资料的生产环节中的基础设施以及提高农业产品供向农业生产后的流程的基础设施。而社会基础设施指的是包括农业教育在内,农业科研和农业推广方面的设施以及农业政策法规方面的基础设施。在过去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描述中,大部分都是将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混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来讲。本文以为这样是不科学的,故本文研究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只对农村物质基础设施进行研究。
  2.2农村基础上设施的特征
  2.2.1农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与外部性
  农村基础设施的公益性主要表现在其农业产品的与众不同上。比如,在有一些农业基础设施是用来对抗自然灾害的,我们都知道农业的生产时与自然天气无法分割开的。有的时候我们从表面上看来这些基础设施都是为了农业生产而建设存在的,只是为了农村的发展才会建设的,其实这类基础设施有时候的功能甚至会比一些农业部门更加有用,从而使社会的其他生产部门从中获得好处。比如防风林登的建设,在使农业建设得益的基础下,也对气候的改善有很大的益处。
  2.2.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自然垄断性
  自然垄断指的是因为市场的一些比较特殊的自然条件,而产生了本行业的一些比较特殊的对象的垄断,如果这些部门之间相互竞争的话,则会浪费社会资源或者影响市场的正常秩序。其实,农村基础设施大都具有自然垄断性,这一垄断性是由于其自身的特殊的性质决定的。另外,当代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大都都以开始了网络化。这里的网路与我们日常生活所理解的网路是不同的,这是指由节点和管线连接而成,在一定的范围内为了商品的流通和信息的共享而形成的设施系统,诸如输电和通讯等线路的搭建等。此外,网路建设也有其明显的规模经济性,而这就使的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大大增加。
  2.2.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区域性
  在中国,农村是处于中国行政单位的最底层,而且农村的生产规模较小且相对分散,所以农村建设有其分散性。这种分散性也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带来了其特有的特殊性。基础设施的建设的一个主要依据是当地人口的集中程度。在城市人口自然是高度密集的,因此在城市建设网络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农村人口密度却相对要小的多,再建设网络的话经济上就不是那么划算了。所以至今,虽然科学技术不断的发展,但是农村仍然无法改变其经济落后的面面。也正是由于这样不协调的关系,一些在城市里由个人承担的物品,在农村却要由政府来提供,或者提供某种程度的补贴来保证当地群众的需求。
  3.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现状与制度性分析
  3.1农村基础设施的现状
  长久以来,因为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政府实施的以农补公致使我国的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严重落后。其主要的表现有:农业设施老化,利用率也不高,而且很多设备都很落后,与国际水平还有着巨大的差距,这使得我国农民至今仍然无法摆脱自然天气对农业生产的巨大影响;此外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也很低,很多农村依然还是纯手工劳作;农村的交通也是十分的不方便,最近几年稍有改善,但仍然无法满足农村的生产需求;甚至于到今天为止,全国还有近6000万人无法用电。
  我国农村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结构也不合理,比如农民迫切需要的基础设施不足,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上,全国有近1/3的土地时刻处在大江或者大河的威胁之下,另外还十分缺乏大型的灌溉设施等。农民迫切需要的得不到满足,但是在非生产性基础设施方面却存在过剩的情况,如农贸市场,歌舞剧院等政绩工程太多。政府为了突出其在经济建设上的贡献,经常建设一些面子工程,而对农村发展却无实际意义,这不仅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还损害政府的形象。例如根据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国34756个乡镇和637011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的调查关于交通设施建设与电力设施的调查表如下: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济法思考
  3.2落后的基础设施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首先落后的基础设施建设对农民的收入有着很大的影响,而且还大大降低了农民们在面对自然灾害时的经济能力,如在发生病虫害的时候高额的农药费用可能使一部分农民入不敷出。当前,由于我国落后的农村基础设施,使的农民进行生产活动太过于依赖自然天气,直接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规模扩大,降低了农民的收益,从而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
  另外,农村还有很多可以迅速提升农村经济发展速度的基础设施项目至今未能做到实处,如修建农村公路,假设农村互联网和改善水利系统等,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不仅可以改善农村企业的生存环境,增加劳动力的转移速度,并使的农民也能够快速掌握市场信息的变化,从而可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为农民增加收入。
  总而言之,当前在农村落后的基础设施已经在很大程度影响了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得城乡差距变的更大。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建立全国性市场的前提,市场的联通,物流的进出,以及产品的储存等都离不开一些必不可少的基础设施,否则整个市场可能都无法运转。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如道路建设,农业机械的改进,现代通讯设施的搭建等,都将促进农村市场的专业化、效率化和繁荣化,这样更有利于农村产业的规模的扩大和结构的合理化,从而从根本上实现农村现代化。而目前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数量不足,结构也不合理,严重影响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难以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导致了农村地区的市场发展和国家市场的脱节。
  3.3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的制度原因
  首先在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上,国家对待城市和农村是不同的。因为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的特殊性质,所以政府应该承担农产基础设施建设的大部分供给。而在我国当前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全部由政府承担,而在农村本该由政府承担的基础设施,却由农民主要承担。
  另外,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政策中,国家政府与对方政府供给分配上规定不明。相关法律未对各级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各部门之间的职责作出明确的职责规定,这也是导致农村基础设施供给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农产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市场作用很小。其实要想在农村进行基础设施市场化经营的前提条件是要有多个互不相关的市场主体。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过程中缺乏竞争,竞争可以促进生产效率和优化配置,在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中,只有高效的企业才能有发展的机会。
  根据《农业法》,农村关键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费应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民三方共同负担。但是国家财政能力的有限和资源分配的侧重在于非农,使得农村基础设施的投资非常少,且批下的项目资金到位非常慢。另外政府对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也远远落后于城市的水平,使得农村基础设施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变的越来越落后。
  在决策偏重和资金的限制下,政府能够为农村提供的基础设施建设非常有限,且质量不高,很难满足农民的基本要求,从而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导致了农民对政府成绩的不太满意。
  4.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
  4.1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产品属性
  其实公共产品是经济学上的一个概念,指的是区别于个人物品,并且具有非竞争性的社会物品。公共物品与个人物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其中非竞争性指的是不论消费者的数目是多少,其成本是固定不变的,于此同时大家对产品的消费权利却没有被削减。而公共物品的排他性,某个消费者对产品的享用并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享用消费。
  4.2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的参与
  由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使得政府参与其中成为必然。在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农村基础设施有其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性。这样一个特殊的行业,政府参与其中才能够使的行业发展稳定健康。政府控制行业健康的发展手段有多种,例如政府通过把关市场的准入来控制这个垄断行业的企业数量,从而限制竞争的激烈程度;另外政府要严格管理企业的服务质量,杜绝部分企业利用行业的特殊性而滥用权力,从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如此就更加体现了经济法的价值。
  4.3经济法与政府参与的关系
  经济法是我国政府参与和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年罗马法给人们形成了社会观念,人们的各种权力通过法律得以保障。在上个世纪资本主义的时候,个人的权力与自由得到了保障,但对经济基本没有什么干预政策。但是,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后来的垄断主义之后,社会长产效率越来越高,经济发展也越来越快,资本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却缺乏相对有效的管理,于是导致了后来的世界性的经济危机。
  经济法的是随着社会法律化进程的发展而出现的,它具有社会法的一般性质,对私权加以限制从而保护国家利益,此外它还可以通过对市场的管理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经济法的作用只有应用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其巨大的作用,换句话说经济法也是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干预的直接产物。
  5.经济法在我国农村基础建设制度重建中的作用
  我国如果要进行制度重构,应当以经济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为原则。价值分析时我们在讨论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时的必须要讨论的一个论题。而经济法的价值是主体通过评价、认识和经济法的时间,从而使得经济法与主体相适应,并服从于主体,从而形成经济法语主体的从属关系。经济法必须要把公共利益作为根本,从而实现社会经济中的公平和效率,从而实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这与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根本目的相一致。所以,应当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下重新构建关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制度与法律。
  5.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实质公平
  通过以经济法的价值为追求,要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上实质上的公平。经济法在追求其价值并实现实质公平的过程中要以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调整,总之应当以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幸福为目标。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也应该以公平作为其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公平不是说实质公平而是说结果公平,因为农场基础设施的法律公平主要体现在享受基础设施产品的公民应该机会均等,而不应当将城市和农村区别开来。因为不管是农村居民或者是城市公民,我们都是中国公民,都应当拥有平等的公民权利,所以在基础设施的享受上也应当具有相同权利。
  若一味地追求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实现实质平等,即投入的财政完全相同、政策完全公平,这是不可能的。这就好比对一个受伤的幼仔和对一个健康的幼仔完全一样的进行营养喂食的情况下,它们的健康状况差距却会越来越大,因为两者的根基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若在政策和法律上适当地偏向农村是合理的,也是为实现最终的实质公平的应有的过程。
  5.2社会效益
  效益是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说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其根本意义是以最少的资源投入,去取得最大的效果收入。经济法的效益也是指经济效益,但它不止是指经济的收入,也讲究经济收入的质量。具体到农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法律制度中,第一就是要关注制度规划,规划的好差直接关系到投入的效果以及项目对周围环境的积极影响程度。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着资本相对较集中的特点,如果不能良好的运行,不仅会降低效果甚至还能导致一些负面效应,而那将是巨大的浪费。另外要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制度环境,就必须要运用经济法制度和相关政策,来规范行业垄断,制止不正当的竞争和非法投标等不良行为。
  5.3多元化农村基础设施筹资法律制度
  在过去的理论实践中,大多数都认为因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必然存在的外部性和一些乘机谋求私人利益的行为,个人投资基础设施一般都是效率很低的,因为在一般人的心中国家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主要代表,自然就成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投资者。但是,现实世界往往是残酷的,由于当地农村政府的有限财政能力和国家政府供给的效率限制,而在税费改革后,农村基层政府和一些农村组织的财政负担大大增加,进一步加大了他们参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力,使得单一的政府供给政策变的效率十分低下,所以,我们应当建立一个多元化筹资法律制政策。
  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提供的农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应当在财政部门有专门的预算,用于纯公共用品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具有公共设施性质的农村基础设施中的一部分的建设。例如,在日本不仅是农村道路的修建完全由政府承担,而且在农民购买大型农业器械时也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
  6.结论
  如果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必须要增强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这是实现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的物质条件,也直接关系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自从近30年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而我国的农业的比较劣势却日益突出,直接导致了农业成本的相对较高,市场竞争力差,农民的收入增长减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形式。本文通过研究经济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可以起到的作用,来讨论快速提高农产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方法与政策。实际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也正在由政府独立承担逐渐改变为多方共同投资的方向发展,这样必然会带来农村基础设施的迅速发展,同时也就能够促进农村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带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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