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3-01-28 作者:王可红律师
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
虽然《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但是基于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在司法实践中并未被否定。
彩礼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向女方和女方父母赠与的财物,是一种婚约财产。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婚约财产一方应当返还婚约财产。
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则上不予返还婚约财产。但在登记结婚后又离婚的,男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要求返还。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中有规定,给付的彩礼在三种情况下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果彩礼是在双方登记之前给付的,那属于男方赠与女方或女方父母的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有些时候,彩礼是双方登记结婚前谈好的,但是在双方登记结婚后才给予的,这种情况下,彩礼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106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非明确赠与一方的,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彩礼是男方对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赠与财产,从习俗上讲,彩礼是赠与一方的。因此,即使在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才给予女方父母的彩礼,彩礼也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在(2021)辽1282民初3661号案中,原告主张彩礼款是被告父母为了原被告结婚而给付的彩礼款,且被告已结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同意返还。
被告主张被告父母给付的12万元是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同时,原告的父母陪送的5万元,亦为原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共同分割。
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为了结婚,被告家给付的12万元应认定为彩礼款,被告主张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证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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