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经济纠纷被广东警方限制人身自由,恢复自由后又被网上追逃,南京某公司总经理戴乔军为此将广东省河源市连平县公安局告上了法院,白下区法院审理后,判决公安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近日,戴乔军再次将该公安局告上法院,索要国家赔偿。2001年5月,广东省盖世宝集团向连平县公安局报案,称在南京、南通等地发现假冒盖世宝商标的产品,造成经济损失400万元。连平县公安局经过初步侦查,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嫌疑人是戴乔军,并把他的信息资料公布到公安部网站,列为“在逃人员”。
戴乔军诉称,2001年5月16日,连平县公安局的两名办案民警和广东省盖世宝集团有限公司经理张利到南京,持刑事拘留证逼迫自己签订了85万元的还款协议。在给付了盖世宝集团50万元后,民警和张利再次找上门来,要求再给付400万元,他拒绝了。
2003年4月16日,戴乔军被连平警方抓回到连平,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十天后交了100万元,另写下100万元的欠条,这才被撤销案件,释放回宁。
此后,警方一直保留着戴乔军网上的通缉资料,并导致他2003年9月和12月两次被南京和苏州的警察误抓。
戴乔军后来又按照对方的意思汇去了30万元,但通缉令还是没有撤销,直到去年打官司期间,他才脱去了通缉犯的帽子。
今年4月26日,南京白下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连平县公安局不关注案件事实和审理结果,违背刑事侦查目的和宗旨,在客观上起到插手经济纠纷,为案外人获取利益的作用,属违法行政行为。但是戴乔军要求归还130万元本息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近日,戴乔军再次将连平县公安局告上法院,并将盖世宝集团的法人代表张伟和经理张利列为第三人,正式提出国家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连平县公安局赔偿其人身自由受限制10天所遭受的损失716.6元;公安局违法行为给他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80万元,以及他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昨天,南京白下区法院已受理此案。(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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