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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能否约束王五?

发布日期:2023-03-04    作者:施琦律师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规定明确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只由合同当事人享有或者承担,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合同只能由签署合同当事人享有合同上的权利,当事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向合同债务人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义务由合同当事人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也由签署合同的当事人承担。
实践中,当事人基于交易的实际情况,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对交易具有明确预期。法律设定合同相对性原则,使合同仅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对民法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和保障,有利于保护并实现合同当事人的交易预期,进而达到鼓励交易的目的。若没有合同相对性原则,交易将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极大地阻碍交易发展。正因为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域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也普遍认可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国民法典》就此作出了明文规定,如第1199条规定,契约仅在缔约人之间产生债务;在不影响该节的规定和第4编第3章规定的情况下,第三人既不可以要求合同的履行,也不可以被要求履行合同。德国、日本的民法典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虽未对合同相对性原则作明文规定,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债的相对性原则被视为基于债的自身性质所当然具有的原则。在英美法系中,因法律上不存在债的概念及体系,这一原则被直接称为“合同的相对性”,并得到普遍认可。
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整个合同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合同编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第1章一般规定中予以明确,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编中的基础地位,并在相关制度中得到具体体现。例如,合同编第522条第1款关于不真正第三人利益合同的规定即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该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合同编第523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合同的规定也体现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该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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