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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意外伤害团体险合同纠纷解决办法

发布日期:2023-03-11    作者:赵荣烈律师

保险合同纠纷赔偿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很多人在面临保险纠纷时不知道该怎么办?以下是赵律师针对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的答辩意见,仅供参考,有法律问题欢迎致电咨询。
    答辩意见
   1、上诉人在一审开庭时,提交的诸多证据均为与虚假证据,且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其中上诉人提交了多份合同,但合同的双方均非本案中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保险人(而是所谓的唐山市分公司之类的),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期限也不是在涉案保险合同期限内,合同的内容也非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合同。上诉人拒绝提供其与河北劳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的《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新标准版)》,根据最高院举证规则的规定,对于其掌握却拒不提交的证据,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中,认可保险合同是2020年9月1日7时50分制作,并于2020年9月7日送达给合同另一方的。所以其有义务向法庭提供该证据,拒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2、上诉人提供的投保资料第十四条:“投保人声明和授权”第6项中,注明了“可通过人保寿险官网查询、下载电子合同,通过电子邮箱接受电子合同”,且在底部注明了官网:www.plcclife.com。后孙某某的代理人在2022年4月18日通过该官网查询并留言查询投保人河北劳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投保的保单号130005073127088,备注了被保险人是孙某某,要求将《人保寿险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新标准版)》发到代理人的邮箱中,并预留了邮箱地址。该官网随后向代理人的邮箱提供了该保险合同的条款。
    3、在代理人从官网获得的该保险条款,与上诉人在提交的保险条款是一致的,均可证实:免责条款中,并没有约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免责事由,保险范围中,只要是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保险人就应当赔偿。同时该合同还显示,十级伤残标准的赔付比例是10%,并非上诉人所说的5%。所以一审判决据此作出认定及判决,是有理有据,属于事实认定清楚,使用法律正确。
    4、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高低以及如何计算,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保险公司若无盈利,肯定不会推出保险服务。上诉人至今拒不提交其持有的河北劳某某公司盖章的保险合同的原件,足以说明该合同的保险条款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合同条款是一致的。
上诉人作为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拒不承认约定的赔偿标准,拒不承认保险范围,拒不承认伤残鉴定结论,拒不承认赔偿标准,对所有的事实均不承认,又拒不提交自己掌握的保险合同,其行为违背了诚信诉讼的义务,也违背了作为保险公司应尽的法定责任,收保费与理赔时,完全是说和做截然相反。一审判决后,又企图拖延作为被保险人的理赔时间,给被上诉人增加额外的诉讼成本,也给司法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我们建议法院可按照诚信诉讼的规定,对上诉人这种不诚实、不道德的行为进行惩戒,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请贵院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答辩人:孙某某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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