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查看资料

司法考试民法辅导:用益物权

发布日期:2023-03-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取得

1.划拨:补交出让款,才能转让(土地管理法第 54 条)

2.出让:国家作为出让人的地位

3.转让: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一并处分

(二)权利范围——地表、地表的上下:空间权

(三)权利期限

1.居住用地 70 年 2.工业用地 50 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 50 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 40 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 50 年

(四)消灭——住宅:70 年后自动续期

——非住宅:依法办理。地上物的处理,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依法定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期限

1.耕地 30 年 2.草地 30-50 年

3.林地 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处分

1.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第 128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 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 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2.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第 133 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 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 流转。

三、宅基地使用权

取得:一户一地,无偿取得,灭失可补 处分:无须登记,不得转让、抵押

★四、地役权

(一)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

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1.性质: 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

2.设定: 意定——法定

3.登记: 须登记——无须登记

4.内容: 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

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 必须毗邻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