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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就家务劳动有权要求补偿

发布日期:2023-04-07    作者:邝宪平律师

离婚时女方就家务劳动有权要求补偿

一、基本案情

原告(男)与被告(女)于1997年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双方婚后生育两子陈某豪和陈某杰,均在江西省南昌市读书。2011年至2015年期间,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在乡下新建房屋一幢,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权利人为原告。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纠纷,原告2016年11月15日、2021年3月1日曾两次起诉要求离婚,均被法院判决驳回。

2021年12月2日,原告第三次以离婚纠纷案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陈某豪和陈某杰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生活费15万元等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离婚经济补偿问题,被告提出由原告一次性补偿15万元,原告表示不同意,法院综合考虑被告婚后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等方面的付出,酌情由原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较为适宜。202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判决原告一次性补偿被告5万元等。

二、案例点评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对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请求对方补偿,对方应予以补偿。结婚之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看似对双方都进行了平等的补偿,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着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中的牺牲,因此这一条款,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了更加清晰的保护。本案中,法院判决原告支付被告5万元家务补偿,这是司法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正义之举。此案还提升了社会对“家务劳动”观念的认知,无论“家务劳动”能否带来金钱上的收入,都是劳动的一种。“家务也是一种劳动”的观念有助于家庭妇女提升对自己的劳动价值的认识,并且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自民法典实施以来,适用新规进行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从已有判例来看,不同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之间差异较大,从1万元到55万元不等。最主要是因为个案具体情况不一样,个案当事人举证能力不一致,当然,也有可能当事人对家庭贡献客观上存在差异,使得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表现出了不同的裁量权。

2022年10月30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体现出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专门法的基本定位,配合三孩政策及前段时间部分省市在妇女生育假期等方面作出的调整,共同为女性编织出一张权益保障网,为女性从事家庭事务的价值提供法治保障。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补偿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法院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笔者建议,为了最大限度实现同案同判,可以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等方式,对家务劳动产生的价值列举出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衡量标准,细化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举证较难,因为家务劳动多为家庭生活内部事务,很难直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笔者建议,当事人可尝试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举证:1.通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证人证言、邻居的证人证言以及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人证言来证明。2.通过提交相关门诊、住院病历等材料对照料老人、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的证明;提交与孩子老师、培训机构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抚育子女义务负担较多等。

以上内容摘自邝宪平著《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实用办案手册》2023年2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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