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口区230街坊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日期:2023-04-25 作者:方燕律师
房屋征收决定
虹府房征[2023] 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规定,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同时收回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弄地,南至弄地,西至弄地,北至弄地。具体地址为:民和路65弄17号-34号(连号), 89弄35号-46号(连号).46号丙;西宝兴路949弄12号、12号甲、76号旧里部分、77号旧里部分。
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户、公有房屋承租人户应当及时搬迁,在《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确定的搬迁期限内逾期未完成搬迁的,征收人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附:《虹口区230街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
2023年月29日
关键词:东至弄地,南至弄地,西至弄地,北至弄地、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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