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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留置权

发布日期:2023-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并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留置权具有如下特征:

1、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具有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等担保物权的特征。

2、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产生,并非依当事人约定产生。但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作为法定的担保物权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成立。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是: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留置权成立的最基本的要件,只有如此,才有发生留置权的可能。(1)留置权的标的必须是动产。对不动产不能产生留置权。因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2)债权人应当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占有不仅要求直接占有,而且应当是合法占有。(3)该财产为债务人所有。第三人的动产,不能充作留置物。如果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善意取得留置权。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4)留置权的标的,除了留置物本身以外,还包括从物、孳息和代位物。根据《物权法》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是指依合法占有的物是债权发生的原因。如保管费请求权的发生,与保管的标的物之间存在牵连关系。《物权法》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从《物权法》的规定来看,我国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一方面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也可以产生留置权。另一方面,对于企业之间的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不以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为要件。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

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能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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