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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讲义:婚姻法

发布日期:2023-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无效婚姻

《婚姻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一)无效的原因(★★)

无效婚姻,指已经办理结婚登记,除胁迫婚姻以外的其他欠缺结婚之实质要件的婚姻。其无效事由有四:①重婚的;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④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法》第10条)。

须注意:《婚姻法》第10条关于无效婚姻的列举是封闭式的。除此以外,均不是无效婚姻。故《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其他行政诉讼。”(见【例1】)

【例1】郭丽丽欲与男友登记结婚,因自己未达法定婚龄,就持姐姐郭漂漂的身份证(和假手续),以姐姐郭漂漂的名义与自己的男友办理了结婚登记。三年后,郭漂漂去办理自己的结婚登记时,被告知已经于三年前与他人结婚。①若郭漂漂申请宣告与妹妹男友的婚姻无效,法院应判决驳回申请。②若郭漂漂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与妹妹的男友离婚(或撤销婚姻),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告知其走行政程序。

(二)无效婚姻的补正(★★)

《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如:①重婚的,有配偶一方已与原配偶解除婚姻关系(或者原配偶死亡)的;②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已经治愈的;③未到法定婚龄者已达到法定年龄的。故:唯一不能治愈的无效原因仅有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自然血亲关系。

【真题研习】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两年后,因双方经常吵架,乙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03年·卷三·4题)

A.以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宣告婚姻无效

B.对乙的请求不予支持

C.宣告婚姻无效,确认为非法同居关系,并予以解除

D.认定为可撤销婚姻,乙可行使撤销权

【答案】B

(三)无效婚姻的宣告(★★)

1.须经申请。申请人包括:(1)婚姻当事人。(2)利害关系人:①重婚的: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未达法定婚龄的: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关系的:当事人的近亲属;④患有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

2.须于法定期限内申请。《婚姻法解释(二)》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最后期限。

3.须经法院宣告。(1)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现无此权力),确属无效婚姻的,申请人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2)法院适用特殊程序审理:①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力(属于非讼案件,一审终审),不得上诉。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较多的公共利益)。③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的部分属于诉讼案件,故:(a)应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b)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审理可以调解;(c)对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扶养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④当事人对无效婚姻起诉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四)婚姻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宣告无效的:①婚姻自始无效(指婚姻在被依法宣告无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虽为无效婚姻,若未经法院依法宣告婚姻自始无效,不得径行认定婚姻无效。当成有效的处理!)。②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③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④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真题研习】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9年·卷三·19题)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答案】B

二、可撤销的婚姻(★★)

《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三、诉讼离婚(★★)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不得离婚的情形(★★★)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下列情形除外:①女方提出离婚;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如:矛盾尖锐到会危及一方或孩子人身安全的地步;再例如:女方怀孕、分娩、流产的孩子系与他人通奸所致。)。

2.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具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包括:①与他人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4.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告起诉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经调解(调解是前置程序)无效,具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的(因其他原因分居满2年的则不行);⑤被告被宣告失踪的。

(三)《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两种情形

1.《婚姻法解释(三)》第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理解上注意三点:①仅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适用。②离婚诉讼不得代理。该条属于例外规定,可以代理。③须先依法定程序变更监护人(因为变更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就是他(她)的监护人),变更后,新的监护人才能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2.《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的意思是:①男方以其生育权遭受侵害为由,在离婚时对女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不予支持(女方有决定是否生育的自由)。②若双方因是否生育争执,导致感情确已破裂的,就达到的法定的离婚标准。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条件:(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②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2)仅限于法定情形:①重婚。②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

2.内容:(1)权利义务人。①权利人:无过错方。②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③第三者(二奶、二爷)不承担赔偿责任。④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2)赔偿请求权的内容:①物质损害赔偿;②精神损害赔偿。

须注意:《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①该条是对《婚姻法》第46条的补充。②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3.时间:①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②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a)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③协议离婚的:(a)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b)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参见《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真题研习】周某与妻子庞某发生争执,周某一记耳光导致庞某右耳失聪。庞某起诉周某赔偿医药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但未提出离婚请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17题)

A.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

B.周某应当赔偿医疗费而不应赔偿精神损害

C.周某应当赔偿精神损害而不应赔偿医疗费

D.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答案】D

五、离婚时一方的扶助义务(★★★)

《婚姻法》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六、(约定财产制下的)离婚经济补偿(★★★)

《婚姻法》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真题研习】2003年5月王某(男)与赵某结婚,双方书面约定婚后各自收入归个人所有。2005年10月王某用自己的收入购置一套房屋。2005年11月赵某下岗,负责照料女儿及王某的生活。2008年8月王某提出离婚,赵某得知王某与张某已同居多年。法院应支持赵某的下列哪些主张?(09年·卷三·66题)

A.赵某因抚育女儿、照顾王某生活付出较多义务,王某应予以补偿

B.离婚后赵某没有住房,应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王某购买的住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王某与张某同居导致离婚,应对赵某进行赔偿

D.张某与王某同居破坏其家庭,应向赵某赔礼道歉

【答案】AC

七、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 育 网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1.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意义。在司法考试中,确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死亡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一分为二,其中的一般才是死者的遗产。②离婚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由双方平分(同时要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精神)。②根据《物权法》第102条,因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产生的债务(合同之债、侵权之债),共有人对外应负连带责任。

2.法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范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取得或者双方共同取得的下列财产均属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①工资、奖金(《婚姻法》第17条)。②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法》第17条)。③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破产安置补偿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④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须注意:个人财产产生的孳息仍为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产生的自然增值仍为个人财产。这是《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第(一)项的修改。见【例1】)。⑤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知识产权上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见07年·卷三·16题))。⑥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婚姻法》第17条)。⑦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但婚后以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见【例2】)。⑧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值的求算方法见《婚姻法解释(二)》第14条第二款)(见【例3】)。⑨婚后,夫妻双方的父母出资为夫妻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为夫妻按份共有。份额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确定(《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二款)(见【例4】)。

【例1】甲婚前拥有一套房屋,价值200万元。后甲与乙结婚。结婚后,甲将该房屋出租三年,租金9万元。此后,甲又用该房屋作为出资与朋友合伙经营三年,获得30万元分红。后甲退出合伙,收回房屋。不久,甲、乙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400万元。①《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将个人婚前财产产生的收益一分为三:(a)孳息;(b)自然增值;(c)投资收益。分别确定其所有权归属。除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权,其他两项仍为一方的个人财产。②甲出租房屋所得租金9万元,为法定孳息,属甲个人财产。③甲将房屋入伙经营所得30万元,为投资收益,属甲、乙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之所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理基础在于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甲将房屋入伙经营,乙要么与甲共同经营,要么在家操持家务。这30万元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道理在此。④甲房屋市价增加了200万元,为自然增值,属甲个人财产。

【例2】甲大学毕业后,见房价上涨很快,立即按揭购买了一套价值100万元(不考虑利息)的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在支付了40万元购房款后,甲和乙结婚。婚后,双方约定,房贷归甲负责,乙负责家庭生活与汽车。甲以自己的工资又支付了40万元的房贷。不料此时甲、乙离婚,房屋价值500万元。问:房屋咋分?答曰:①约定优先。可以约定房屋所有权归乙。②若不能达成协议且产生争议,法院可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甲。③剩余的20万元房贷属于甲的个人债务,乙不负偿还责任。④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甲婚后的工资)还贷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应给乙相应的补偿。以共同财产还贷的比例是40%。甲应向乙补偿的数额是:(500-100)×40%÷2=80万元。

【例3】甲20岁入伍,退伍时发给100万元的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一年后,甲与乙结婚,8年后甲、乙离婚。问:这100万元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应如何分?答曰:①甲的预期寿命按70岁计算。这些费用须均摊到他入伍(20岁)至预期寿命(70岁)中的每一年(求得每一年多少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摊得的数额即为夫妻共同财产。②乙能分多少呢?计算公式是:100÷(70—20)×8÷2=8万元。

【例4】甲男相亲20余次,终得与乙结婚。乙不堪忍受被骗裸婚,威胁道:“若不买房,一个月内与甲离婚,双胞胎由甲抚养,自己还年轻,油瓶的不要。”后甲的父母出资200万元(赠与),乙的父母出资100万元(赠与),给甲、乙买了一套价值300万元的80m2的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不料一年后,乙跟一贪官好上了,与甲离婚。此时该房屋价值600万元(房屋价格世界屋脊。中国骄傲。)问:房屋怎么分?。①约定优先。②若无约定,该房屋认定为甲、乙按份共有,甲的份额为三分之二,乙的份额为三分之一。③房屋自然增值的部分亦按此比例确定。

3.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①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②夫妻互有“家事代理权”,即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独立的决定权,无须经过对方的同意。③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是,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或者主张善意取得。

【真题研习】甲乙是夫妻,甲在婚前发表小说《昨天》,婚后获得稿费。乙在婚姻存续期间发表了小说《今天》,离婚后第二天获得稿费。甲在婚姻存续期间创作小说《明天》,离婚后发表并获得稿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卷三·16题)

A.《昨天》的稿费属于甲婚前个人财产

B.《今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C.《明天》的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昨天》、《今天》和《明天》的稿费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案】B

八、法定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1.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①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姻法》第18条)。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婚姻法》第18条)。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婚姻法》第18条)。⑤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⑥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⑤由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不动产,并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原则上认定房屋所有权归登记名义人个人所有(《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见【例2】)。⑥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以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见【例5】)。

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前,法律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因结婚满8年而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修改了这一规定,夫妻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共同共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例5】甲男与乙女婚后三年无房。同事瞧不起,导师拒绝再见面。乙的父母忍痛拿出一生的积蓄200万元,给甲、乙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45m2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半年后,乙和自己的硕士导师好上了,与甲离婚。问:房子么样分?答曰:①今日之中国,乃少年中国(好像有点不可能!管他呢!)。故《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毅然决然地废止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二款的规定。②约定优先。③若无约定,原则上该房屋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③注意:法条规定,“可以”认定为乙个人所有。意思是,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法官如果受了贿,可以乱来,乱来不算错。“可以”嘛!。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的第10年,甲父去世留下遗嘱,将其拥有的一套房子留给甲,并声明该房屋只归甲一人所有。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09年·卷三·20题)

A.该房屋经过八年婚后生活即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B.如甲将该房屋出租,租金为夫妻共同财产

C.该房屋及租金均属共同财产

D.甲、乙即使约定将该房屋变为共同财产,其协议也无效

【答案】无答案(以前的答案是B)。

九、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婚姻法解释(一)》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婚姻法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一)诉讼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

1.诉讼离婚时:①双方就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分割。②达不成协议的,原则均分。法院亦可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分割(《婚姻法》第39条)。

2.对毁损或者企图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适当的惩罚。①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财产的,对过错方,法院“可以”判决“不分或者少分”。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起算点不包括“应当发现之次日”)(《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

【真题研习】甲、乙结婚多年,因甲沉迷于网络游戏,双方协议离婚,甲同意家庭的主要财产由乙取得。离婚后不久,乙发现甲曾在婚姻存续期间私自购买了两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于是起诉甲,要求再次分割房产并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68题)

A.乙无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B.法院应当将两处房产都判给乙

C.请求分割房产的诉讼时效,为乙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甲的隐藏财产行为之次日起两年

D.若法院判决乙分得房产,则乙在判决生效之日即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AD

(二)特殊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规则(★★)

1.《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第17条、第18条规定,对下列三种特殊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采用较为特殊的分割规则:

(1)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规则。①夫妻双方协议将该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成为公司股东。②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价格协商一致后:(a)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可对转让出资的财产进行分割;(b)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成为该公司的股东。

(2)分割夫妻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规则。夫妻双方协议将一方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的:①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即:让其入伙)。②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的,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则对转让所得予以分割。③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则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④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的,“视为”同意转让,该配偶取得合伙人地位。

(3)分割夫妻一方在独资企业中投资的规则。①仅一方主张经营的,经评估后,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②双方均主张经营的,由竞价优胜方给对方相应的补偿。③双方都不愿意经营的,清算后,分割剩余财产。

【真题研习】甲、乙因离婚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实为共同财产而以甲的名义对丙合伙企业的投资。诉讼中,甲、乙经协商,甲同意将其在丙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法院对此作出处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年·卷三·66题)

A.其他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转让的,乙取得合伙人地位

B.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C.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甲退伙或退还其财产份额的,可对退伙财产进行分割

D.其他合伙人对转让、退伙、退还财产均不同意,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乙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答案】BCD

2.《婚姻法解释(三)》规定的几种情形(最好能看一眼)

(1)《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的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姻法解释(三)》第13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婚姻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三)协议离婚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重新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协议离婚后:①一方以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应当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起诉。②不具有欺诈、胁迫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真题研习】甲与乙结婚后因无房居住,于2000年8月1日以个人名义向丙借10万元购房,约定5年后归还,未约定是否计算利息。后甲外出打工与人同居。2004年4月9日,法院判决甲与乙离婚,家庭财产全部归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6年·卷三·60题)

A.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乙偿还10万元及利息

B.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偿还10万元

C.借期届满后,丙只能要求甲和乙分别偿还5万元

D.借期届满后,丙有权要求甲和乙连带清偿10万元及利息

【答案】ABCD

【真题研习】黄某与唐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约定财产平均分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全部由唐某偿还。经查,黄某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刘某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婚房。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1年·卷三·21题)

A.刘某只能要求唐某偿还10万元

B.刘某只能要求黄某偿还10万元

C.如黄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唐某追偿10万元

D.如唐某偿还了10万元,则有权向黄某追偿5万元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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