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提起仲裁反申请,现将仲裁反申请书予以发布。
发布日期:2023-06-21 作者:李广成律师
反申请人:太原XX学院,住所地:太原市XXXXX区X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XX 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XX(太原)律师事务所 李广成律师
被反申请人:武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太原XX学院教师,住山西大学家属区东院XX号楼,身份证号:14032219XXXXXXXXXX。
仲裁反请求
1、裁决被反申请人支付反申请人违约金35333元;
2、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直接损失237251元,赔偿反申请人间接损失40万元,赔偿反申请人在其进修期间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54945.72元,上述三项赔偿共计692196.72元,按照被反申请人少服务的年限占应服务年限的比例47%折算后,被反申请人应当赔偿反申请人共计325332元;
3、裁决被反申请人立即腾退在反申请人单位所分配的公寓。
事实和理由
被反申请人系反申请人学院的教师,2015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了《太原XX学院教师进修合同书》(以下简称进修合同),约定反申请人同意被反申请人于2015年9月至2018年7月期间到北京大学攻读法学专业博士学位,进修方式为脱产定向,被反申请人学习结束后必须为反申请人服务5年,若被反申请人违反进修合同,必须向反申请人缴纳赔偿金和违约金。
2018年12月31日,被反申请人与反申请人签订了《山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以下简称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到2021年12月30日止,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2021年3月,被反申请人在进修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和聘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均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反申请人同意被反申请人以脱产定向形式攻读博士,正是基于为了增强反申请人学院师资队伍力量,正是基于反申请人学院的建设发展和长远规划的考虑,也是基于反申请人为了鼓励和留住人才以及反申请人对被反申请人将会诚信履约的完全信任,因此,在被反申请人全脱产进修的三年期间,为了让被反申请人能够安心地、无后顾之忧地参加进修学习,反申请人仍给被反申请人照常发放了工资、奖金、补助等各种待遇和福利。
反申请人同意被反申请人以脱产定向形式攻读博士本身就是反申请人学院长远建设规划的一部分,但被反申请人在取得学位后却违约提前离职,不仅超出了反申请人的合理期待,而且给反申请人的师资队伍建设以及学院的长远建设和规划造成了严重损害,也严重影响了学院师资队伍的和谐稳定,对反申请人的长远建设和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反申请人认为,被反申请人单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进修合同和聘用合同的约定,严重违反了反申请人学院关于在职进修和服务年限的相关规定,也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反申请人应当向反申请人支付违约金35333元(应当支付的违约金43333元-被反申请人主动愿意承担的8000元),应当向反申请人赔偿直接损失共计237251元,应当向反申请人赔偿间接损失至少40万元,应当赔偿反申请人在其进修学习期间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4945.72元,上述三项赔偿共计692196.72元,按照被反申请人少服务的年限占应服务年限的比例47%(少服务的28个月÷应服务期限60个月)折算后,被反申请人应当赔偿反申请人共计325332元。此外,被反申请人还应当立即腾退在反申请人单位所分配的公寓。
综上所述,被反申请人的违约行为给反申请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反申请人现依法向贵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反请求,请贵仲裁委员会支持反申请人的各项仲裁反请求,以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反申请人:太原XX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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