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环保联合会诉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5月,聊城东染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染化工公司)擅自将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15车共计1000余吨,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陈文玲等8人进行非法处置,分别倾倒在南乐县X乡潴龙河(流入黄河支流马颊河),以及千口镇X村北、清丰县X乡等7处河沟内。该废酸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34废酸类”危险废物,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并直接造成周边群众的麦苗和林木枯死。河南省环保联合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东染化工公司恢复原状或承担治理费用及已经发生的鉴定评估费、应急处置费等,并公开赔礼道歉。濮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
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东染化工公司赔付环境修复治理费用600万元,第一期300万元已缴纳,第二期300万元于2019年1月1日前缴纳至濮阳中院指定账户。二、东染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春林自愿承诺:薛春林面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CN(略).9号“一种回收氟化氢的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以善意地实施该专利,该项承诺一经作出不可撤销。三、东染化工公司在濮阳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四、东染化工公司支付河南省环保联合会律师费15万元。濮阳中院将调解协议内容依法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内未有任何个人或单位提出异议。濮阳中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予以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社会组织起诉、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涉水和土壤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中,企业将生产出的废酸交给没有危险废物运输处置资质的个人非法倾倒至黄河流域多处河沟,对地表水和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不仅包括企业承担环境修复治理费用、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还主动向社会开放了其拥有的环境保护方面实用新型专利。人民法院在依法支持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权,确保污染者及时履行环境修复责任的同时,着眼环境利益最大化,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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