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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在相关法定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

发布日期:2023-07-03    作者:赵丽律师

最高法:《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在相关法定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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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806号上诉人天津首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首信公司)、奥特莱斯置业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莱斯公司)、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HSINCHONGGROUPHOLDINGSLIMITED)(以下简称新昌集团)、新昌控股(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昌控股公司)与被上诉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整理,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一裁判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尽管案涉《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在相关法定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律师提示丨法规依据
《抵押合同》签订后未在相关法定部门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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