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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吗?

发布日期:2023-07-04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开发商授权苏某卖房,苏某将房卖给刘某。开发商自己又将房卖给了李某。最终刘某通过打官司成功过户,李某未得到房屋。法院判决购房合同解除,法院退还李某已支付的购房款270万并赔偿90万(因李某在查册时得知房屋已查封仍付款,且李某买房是为了转卖牟利,故法院没有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房款)。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合同解除问题。李某与江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因涉案房屋在李某与江某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前已由苏某在取得江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现涉案房屋已经过户登记至刘某名下,李某与江某公司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李某要求解除与江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江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李某的该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退还购房款问题。江某公司辩称其未收到购房款,不应承担责任。《协议书》由江某公司签订,对于买方李某而言,向某收取房款的行为属于代理江某公司的行为,依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关于“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规定,江某公司负有依约履约的义务。江某公司在授权苏某将涉案房屋出售后与李某签订《协议书》的行为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江某公司称其未收到任何购房款的问题,属于向某与江某公司之间内部关系的清理,应由江某公司与向某另循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构成江某公司拒绝承担涉案《协议书》解除后果的合理理由。故江某公司的上述抗辩意见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现李某提交转账记录及收据,证明其分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向某个人账户支付了购房款270万元。因合同已解除,李某要求江某公司退还购房款270万元,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规定,结合李某自认在2019年1月21日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现涉案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仍继续支付购房款,对交易的异常及风险后果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本身亦有一定过错的实际情况,且从李某和江某公司的《协议书》可见李某购买涉案房屋的目的是对外出售并赚取差价,结合李某购房时与现时的房屋差价等综合因素,从公平合理原则考虑,可由江某公司按照交易价款的30%即90万元赔偿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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