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上海静安法院成功执结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9-25    作者:吴丁亚律师
日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静安法院)执结了一起小标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在该起案件中,上海静安法院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将被执行人的总公司追加为被执行人,对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被执行人随即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
2017年6月,原告金某与被告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金某坚持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依法产生的双倍工资差额。被告则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海静安法院依法判决支持金某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告应支付金某工资差额9700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不仅未履行法律义务,其原营业场所,位于上海市成都北路某处的房屋也是人去楼空。金某遂于2017年7月申请执行。吴丁亚律师提醒您,执行立案后,法官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有收获;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的措施,也并没有起到效果。考虑到被执行人只是一家分公司,其总公司名下极有可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建议申请执行人金某向上海静安法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追加该总公司,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金某于是向上海静安法院提出以上异议请求。吴丁亚律师提醒您,经上海静安法院执行裁判庭审查,裁定支持了金某的异议请求,将该总公司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拿到了异议裁定书的金某遂申请恢复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被执行人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网上查询了该公司名下的财产,并对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高的措施。限高后不久,被执行人天津某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马上履行义务,请求法院撤销相应的强制措施。2018年9月28日,被执行人将人民币9700余元汇入法院帐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张鸿律师
甘肃兰州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